第5章 乡村文化概说(4)
乡村精英将家族地位和荣誉看得至高无上,在完成一定的资本积累回到家乡后,不惜巨资修建祠堂、牌坊、族谱、道路,并救济有困难的族人,同时制定一些约束族人行为的准则,以凝聚家族并维持乡村繁荣。那些读书步入官场的士人,无论赢得何种高位,还是要告老还乡,办学以提高族人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将家族的兴旺和昌盛看成是自己责无旁贷的职责。而乡土的习俗是让积德行善有贡献的人被后代永远铭记,使礼义廉耻之类的价值观成为激发族众的精神支柱。乡村精英并不迷恋虚幻的理想和苍白的道德说教,他们不仅创造财富、跻身社会上层,而且通过教育进入知识阶层,并由此带动许多乡村的勃兴,显示了乡村精英的力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帝王的权力只能达到县一级,难以给乡镇提供教育、卫生、治安、道路等公共资源。这就是为什么一个王朝崩溃后,而一个宗族却仍能在乡村点燃传承文明的火焰。可见,以乡村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既具有传承和创新乡村文化知识的重要作用,也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为礼仪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传统乡村文化的规范功能
文化为一个社会的变革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奠定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几千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多次深刻的经济转型、社会变革与严重的战乱破坏,但是最终仍能够很快复原重建,传统社会秩序也没有受到彻底的颠覆与混乱,这不能不归功于乡村社会独特的文化状态所具有的强大的组织力和整合力。乡村文化的规范功能在于,它为乡村居民提供了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体现,使得人们在了解了生活的意义之后对未来充满期冀和希望。当人们感觉未来的生活有希望时,乡村秩序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一)儒家伦理文化规范着乡民的日常行为
日常生活是每个人每天都要进行的简单、平凡甚至具有重复性的活动,琐碎到饥食渴饮、劳动赚钱、养家糊口、闲暇娱乐、呼朋唤友等。日常生活看似自由随意,无章可循。事实上,千百年来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传统和习俗及价值评判体系,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规范和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们以家庭为中心,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依靠血缘关系和和谐的人际关系来维系、巩固和维持。由于注重家族血缘关系与乡土情谊,在传统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世界就具备了讲求和睦、爱好和平的特点,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安居乐业,和谐与安定成为日常生活世界人伦关系原理的最高境界,无论是一家一族抑或是一乡一党,都将其视为生活的准则。
儒家伦理是一个极其发达的理论和实践合而为一的体系,追求人伦关系的和谐性、整体性与实用性,是对日常生活伦理的思想与观念。既有基于人性的对道德的必要性、可能性和伦理价值规范的正当性等诸多问题的理论论证,又有把抽象的伦理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礼仪规范并使之能够操持执守、付之日常生活的实践品格。儒家伦理文化追求“克己复礼”,将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同外界礼仪规范结合起来。在费孝通看来,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他认为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及维系人与人的各种关系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而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极力通过教育推崇儒家伦理规范,以此来协调、安定日常生活秩序,并将其推广至非日常生活领域,以求国泰民安。
农耕文明中的小农经济这种“生存经济”形式的存在,为关注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秩序的儒家文化提供了土壤,使其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和认可并形成了整个乡村社会甚至整个传统中国社会的文化心理。李泽厚认为:儒家伦理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所积累下来的内在文明,其文化承续的力量相当强固,能够从道德标准、真理观念、思维模式、审美情趣等方面持久地影响、支配甚至主宰着今天的人们。他说:“由孔子创立的这一套文化思想,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在人们的观念信仰、行为习俗、思维方式和情感状态之中,成为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关系和生活的自觉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也构成了一个民族共同的心理状态和性格特征。”由于儒家伦理文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血脉相连,已内化为民族的性格,并贯穿于中国人的全部生活世界之中,成为人们日常行为时的价值引导和行动指南。受儒家伦理文化的影响,乡村社会逐渐成为地缘亲近、人际简单与纯真、毫无陌生感的熟人世界,形成了农民的“以乡邻和睦为价值目标,以亲仁善邻为道德态度,以相容相让为基本道德,以相扶相助为伦理义务”的道德主张及伦理关系。
(二)家族制度的迢迢相续形成人们畏惧权威的服从惯性
回顾中国的乡村历史,传统农民世世代代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凿井而饮,祖辈相袭,躬耕不辍的生活。由于靠天吃饭,循环而有规律的农耕生活,使农民特别认同命运的注定,凡事希望祖宗保佑成为农民习惯性的思维方式。马克思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形态不仅深深影响着当时农民的日常生活,也深深影响着他们的政治心态和政治态度。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敬天、畏天”的意识把现实世界的皇权体系完全宗教化、神圣化,使农民形成了宗教化的政治意识。然而,我们认为,形成中国传统农民畏惧权威、单向服从惯性的更深层社会原因在于:乡村社会中,系统、成熟、完整的家族制度,主要表现为“拟国家性”的特点。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农民居住聚落的最显著特征莫过于家族化或宗族化。家族组织并非单纯的血缘组织,而是通过系统化、等级化与极端化的管理与统治,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拟国家性”。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是家庭结构式的国家”。冯友兰也认为:所有一切的社会组织均以家为中心。所有的人际关系,都从家的关系出发。而在费正清看来:“中国家庭是个微型的自成一体的邦国。”他认为,家庭制度是中国的坚强堡垒,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部分。这种家长制的“拟国家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单纯的血缘关系,还是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家族成员中的宗族、父子、夫妻、兄长、族长与族民等家族关系既有着牢靠的血缘亲情关系,也是尊长卑幼、夫主妻从、嫡贵庶贱、亲亲疏疏的统治与被统治、依附和被依附的主从关系。
二是家长权力的至高无上性。《礼记·坊记》上讲:“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丧服传》上也谈到,“父,至尊也。”这个至尊的父家长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如同君王一样,家长是一个家庭的代表,是独一无二的、本家庭中最尊长的人,是家族中的统帅和首脑。他们不仅拥有教令惩戒家族成员的权力,掌控和支配家族经济的权力,主持家祠私祭的权力,而且还可以决定家族成员的婚姻。当时的统治阶级默认并支持家长在家族中所拥有的这种绝对权力,法律和习俗也并不对家长肆虐逞威的行为加以制止。“只要家长活着而脑子还清楚,他就有一切理由来主宰家中的一切。法律许可他鬻儿卖女,甚或处决逆子。”
三是具有系统有效的调控管理家族的手段。在传统乡村的家族制度中,家长调节、控制家族关系和家族成员的手段,除经济专制、思想专制、严格的尊卑等级以及父慈、子孝、妇贞等一系列道德原则外,还包括借助“宽猛相济”的政治手段制定各种家法家规来调节、控制家庭的内部关系。历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证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权力,家长对家属的惩罚也有各种方式和手段。如“庭训”,“子孙所不为者,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孝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有“子孙故违家训,会众拘至祠堂,告于祖宗,重加则治,谕其省改”。有“子孙有过,俱于塑望(初一、十五),告于祠堂;鸣鼓罚罪。初犯责十板,再犯责二十,三犯卅”。可见,“家法”是“国法”的补充。同必须服从国家权力一样,每一个家族成员都被强制服从家族权力。
家族制度的“拟国家性”特征使普通农民完全处于依附状态,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他们处于等级的最下层,没有选择的可能性,而只能被迫接受统治阶级强制灌输的“孝悌仁义、礼节名教”等伦理观念的熏陶并接受宗族统治所规定和允许的行为模式。对于这种模式,费正清总结道:在传统中国,“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和服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现政权的训练基地”,“在家里对长者的尊重,训练了普通农民对他的上层阶级的顺从”。可以说,家族制度轻而易举将农民培养成具有顺从型或依附型政治人格的“顺民”,从而符合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
此外,家族制度的“拟国家性”特征还呈现出“家国同构”的样貌和态势。传统农民对家长是无条件服从的,并且他们对“家长”、“族长”的观念、情感和态度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惯性和思维惯性,很自然地延伸、融入到对专制皇权的服从和依赖的政治取向之中。一方面,他们依赖专制皇权,并对之具有发自内心的“儿女式”的尊敬和感激;另一方面,君主、官吏的权威又使得他们也保持着一种对君主、官吏的“儿女式”的言听计从与敬畏、恭顺、臣服。尽管家族制度禁锢了成员的思想,限制了他们的行为,但客观公正地看待,对于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民间非制度性规范保障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