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巴比伦王国和亚述
背景介绍
这个历史时期可以分为4个阶段:(a)最早有记载的苏美尔历史时期,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直至大约公元前1900年的第一个巴比伦王朝;(b)公元前1900年巴比伦王国,直至公元前732年亚述统治时期;(c)公元前732~前625年亚述统治巴比伦时期;(d)公元前625~前539年新巴比伦王国。在那之后是公元前539~前333年的波斯统治时期,以及后来的古希腊历史时期。
在历史最早时期的古代苏美尔,大麦是大部分交易的交换媒介。在这个富饶的农业地区,几百年来谷物一直是付款和还款的标准。【注17】然而,即便在公元前3000年以前,铜锭和银锭也在交易。当时有两个价值标准:谷物和银子。银子主要用于在美索不达米亚发展起来的城镇经济中,而谷物则用于农村。由于它们的相对价值波动很大,因而国家不得不频繁干预,制定交易和还款方面的规则。铸币是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才出现的,金属形式的付款是以其重量为标准的。
我们获得的许多有关财产和信贷的文献资料都来自苏美尔时期。巴比伦王国建立之初,并没有跟过去一刀两断。早期苏美尔人的许多金融习俗都经过整编后固定写进了《汉谟拉比法典》中(大约在公元前1800年)。
在苏美尔,土地财产都赋予了个人和社会团体,比如神庙。【注18】转移和借贷行为都在法律文件中细致记载,并经过官员作证,然后存放在神庙里。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过了现代部族的原始习俗。人们发现的最早的土地交易契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800年。当时的法律严格限制对家族有利的私人财产交易;原则上,不动产只能通过债务形式脱离家族。未经开垦的土地为第一个占有人拥有;但是,这个人必须对土地进行清理、灌溉、耕作。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土地拥有的期限、农工的雇用、民事责任、土地租赁、信贷,以及大量其他事宜。债权人必须等到收割季节,才可以催促农民还款。如果由于风暴或干旱而造成庄稼减产,当年的土地贷款应付利息将予以免除。土地不仅可以作为抵押物来获得含息贷款,也可以用于租赁,一般为期3年。租金有时以农作物支付,有时以金属货币支付。
城镇房屋和农场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由于木料短缺,门非常少见,并不被当做房屋的一部分,而是作为单独销售的独立商品,有时可以单独出售,有时可以按比例计算抵押贷款。法典甚至还固定了建筑师的费用,要求建筑师负责修缮毁损的建筑物,而如果房主被砸在垮塌的房屋里,他还可能要赔上性命。有时,给房屋提供贷款的债权人会根据利息多少而到该房屋里居住。
从很早的时候开始,贸易就在美索不达米亚人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部分原因是这个国家所在的战略位置:位于东西方可通航河道的中段;另一部分原因是必须进口一大批原始材料,比如木料。【注19】当一个商人与远方国家进行交易时,他便与某个商业旅行者形成了一种股份合伙制。
商业交易在法典中有细致的规定。账务必须准确记录,玩忽职守行为要受到惩处,利润的分配和资本的供应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细致描述。合伙人不一定要提供资金;他们可以只提供信贷,联合借贷所需的资本总额。在法典颁布前很久,合伙制在古代苏美尔就家喻户晓了。
从很早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波斯王国时期,前后数千年,这一信贷立法惊人地保持着稳定。【注20】消费品无息贷款得到承认,如果不还款,可以——但并非必须——支付罚款。这种法则在整个历史时期都非常普遍,必须与合约性质的利率严格区分开来。法典还承认含息贷款,无论是以银子的形式还是以谷物的形式的贷款,也不论是否有抵押。所有贷款都有固定的最高利率。这些最高上限每2000年才变化一次。
跟早期苏美尔习俗一样,法典制定的谷物贷款利率上限高于银子贷款。到了1200年后的大约公元前600年,谷物贷款的利率上限才降低到与银子贷款相同的水平。高于上限的利率有时也允许出现,但是贷款的谈判结果经常低于最高利率。
为了防止违约情况,法典要求所有贷款合约必须当着一个官员的面制定,并且要有证人。否则,贷款人将丧失要求偿还的所有权利。如果贷款人通过耍诡计而收取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也将导致债务免除。当借款人无法全额还款时,法典还有互让调解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护债权人,法典允许抵押和担保物。农田的抵押有着详细的规定:债权人在收割季节不得收取高于到期本金的数额,如果是应得的,外加法定利息。任何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无论是不动产还是个人财产,包括妻、妾、子女、奴隶、土地、房屋、器具、信贷、房门。但是,债务劳役不得超过3年。后来,该时间期限得到了延长。许多合约显示,债务的利息(有时还有本金)通过使用抵押奴隶和子女的劳役而获得。无力还债的借款人也许会自贬为奴隶,为债主劳动3年。更常见的情况是提供赔偿物。如果出现多个不满的债权人,法典还有法庭调解方面的规定。贷款合约常常要求要有妻子的签字。妇女的物权受到法典的保护,丈夫不得单方面抵押或者处置共同财产。
神庙不仅拥有大量财富,而且还积极参与金融活动。他们提供银子形式和谷物形式的贷款。有时,他们为穷人提供无息贷款,【注21】有时提供含息贷款。他们收取的利息常常低于法定上限,有时是该上限的一半,有时是上限的1/3。巴比伦的马杜克神庙(Temple of Marduk)常常借钱给奴隶,以便他们有能力赎回自由身。在斯彭(Sippon),太阳神(Sun God)通过男女祭司们的行为,成了“首席银行家”。各个神庙还是司法场所,以及文献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存储地。
这种银行运作,包括存款、转账和贷款,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但并没有导致专业性金融公司的成立,直到亚述和新巴比伦时期。【注22】早期的王室家族和神庙以及一些个人所经营的金融业务是他们其他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一般规模都比较小。
从汉谟拉比时代起,也许更早,以交易票据形式出现的贷款就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且可以流通。有些票据需支付给原始债权人,有些则可以支付给任何一个持有人;有些是见票即付,有些则有固定日期。债务人需跟单汇兑。存款非常普遍:贵重物品存于他处管理,可以在指定日期提取,也可以见票支付。通过汇兑而获利的交易,涉及将款项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而无须动用现金。另外,还有代收代付款项而无须事先存款。钱款的借贷基础可以是典当物、信贷工具、不动产或没有担保的一般信贷。
这些金融交易有些是跨国交易,有些是地方交易。以楔形文字记载的文献资料清晰地描述了巴比伦人与亚述人、叙利亚人、赫梯人和埃兰人之间进行的这种交易,但没有与埃及人进行这种交易的记录。古埃及高度专制,在国内基本上废除了金钱的使用,没有留下什么有关信贷和利息的记录。
前文已经提到,美索不达米亚的信贷做法稳定了数千年,期间一定发生过演变、发展和重大变化,尤其是那里经历了战争、破坏、侵略与征服不断的漫长历史。然而,从总体上说,公元前1800年以及更早时期的金融惯例,似乎到了公元前6世纪还在沿用。
公元前600年后,一种比较先进的银行操作形式在民间发展了起来。比如,巴比伦的银行商号埃吉比兄弟(Egibi Sons)和穆拉苏(Murassu)开展着大型而复杂的业务:将巨额款项贷给政府和个人;按汇票要求将存款从一个商号划拨到另一个商号;支付存款利息;购买有土地抵押的贷款;以合伙人身份进入风险企业。但是,这里使用的现代术语并非旨在描绘巴比伦王国的现代金融状况。当年统治着这个王国的是如同上帝一般的东方君主专制。我们可以发现,到了公元前600年,新巴比伦金融体系相对于原始时期的先进程度,至少不亚于20世纪的金融体系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之间的差距。
亚述的历史在其统治巴比伦王国之前就源远流长。亚述王朝早在公元前2000年就已闻名,但是这个国家发展成为帝国,却是很久以后的事情。亚述的金融做法与巴比伦王国并没有多少区别。但是,信贷交易却不那么常见,而且更加原始些。在没有大量典当物形式的实际担保前,亚述人几乎不会放贷。与巴比伦王国一样,在亚述,抵押物在放贷初期就已经易手,而不是在出现违约之后。在亚述,短期贷款经常是没有利息的,但违约法则却非常严厉。亚述的利率可能高于巴比伦王国。
我们不清楚亚述对利息的正式法定上限如何,但是惯例性利率是得到承认的。在那里,神庙也在放贷。与巴比伦王国一样,妻子、奴隶和子女是可以当做贷款抵押物的。法律保护被抵押的人不受虐待,而且不允许买卖人口。至少到了公元前1000年的时候,与巴比伦王国相似的金融活动在亚述已经非常普及。我们开始听说有专业银行商号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想提起因商务合约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必须在法律诉讼期间缴存一大笔钱款。
以下是巴比伦王国和亚述的一些商务档案翻译(有些地方做了省略),也许能显示具体的交易类型:
1.大约公元前2040年:“该房产毗邻X房产……其一端临街,……已经从S的儿子I、K的儿子X手中买下。全价2/3迈纳9谢克尔银子已经支付。交易已经完成,他已经得到满足。彼此之间永远不得再次提出异议。他们已经以(上帝)和萨姆苏·伊鲁纳(Samsu-Iluna)国王的名义起誓……(12个证人的姓名和日期)。”【注23】
2.大约公元前2000年:“A的儿子马斯·沙马赫(Mas-Schamach)向W的女儿、太阳神女祭司阿马特·沙马赫(Amat-Schamach)借了2谢克尔银子。他将支付太阳神利息。到收割季节时,他将偿还这笔借款及其利息。”
3.大约公元前1800年:“N的儿子卡·安利拉(Ka-enlilla)以沙玛什神庙的利息向布尔·辛(Bur-Sin)借1迈纳银子。他将于纳普里(Napri)(那个月)偿还本金和利息。(5名证人姓名)”
4.亚述,大约公元前1000~前700年:“塔昆尼二世(Taquni II)手中属于当然继承人的5伊美尔(imer)大麦,交由……的哈玛图萨(Hamathutha)处置。大麦增加50伊美尔。”【注24】
5.巴比伦,公元前595年:“N的儿子的儿子纳布·乌萨布斯(Nabu-Usabsi)拥有的半迈纳银子为……的儿子纳布·萨尔·阿赫苏(Nabu-sar-ahesu)所借。每年将累计1迈纳10谢克尔银子(16.667%)。他的所有财产……一切存在的财产,都用做抵押……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置这些财产,直至纳布·乌萨布斯全额收回他的钱。为此他的证人为(4名证人、祭司),乌鲁克市,乌鲁鲁(Ululu)月,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Nebuchadnessar)九年第11天。”【注25】
美索不达米亚利率,公元前3000~前400年
公元前3000~前1900年,在苏美尔时期,大麦贷款的常用利率为每年33.333%,银子贷款的利率为每年20%。【注26】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银子贷款的利率为25%,以及低于这些惯例性利率的可能性,包括无息贷款。(在公元前24世纪,印度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将利率定为24%。)【注27】
公元前1900~前732年,在巴比伦时期,《汉谟拉比法典》承认旧的惯例性利率,并将其设定为后来沿用了1200年的法定利率上限:谷物贷款年利率为33.333%,银子贷款年利率为20%。【注26】同样道理,有例子表明银子贷款利率高达25%,但是资本家们接受较少回报的例子却多得多。国家有时提供利率为12%的银子贷款,神庙管理方有时要求的利率更低。在锡帕的沙玛什神经常以20%的利率提供谷物贷款,以6.25%的利率提供银子贷款。在巴比伦王国,银子贷款的正常利率似乎在10%~25%之间,谷物贷款利率在20%~33.333%之间。【注22】邻国的利率往往更高。
在亚述统治时期,即公元前732~前625年,巴比伦王国的法定利率上限仍然是谷物33.333%、银子20%;没有正常利率范围发生变化的记录。然而,在亚述,更为常见的是带罚则的无息贷款;罚款赔率常常很高:40%、100%、141%。银子贷款利率在这个时期的亚述为:
亚述一定存在惯例性利率,但是因为文件中很少提及利率,因而无法确定。借贷谷物的利息常常是50%;在有份文件中却只有30%。证据表明,亚述的利率比巴比伦王国高。
公元前625~前539年,在新巴比伦帝国,银子贷款的法定利率上限还是20%,但是谷物贷款的利率上限下降到了20%。【注29】实际贷款交易的具体案例如下:
表1 美索不达米亚利率汇总:公元前2000~前400年
公元前539年,波斯人征服了巴比伦后,有证据表明,巴比伦王国的常见利率变成了40%。那是在美索不达米亚丧失了独立地位之后。巴比伦王国已经不再是一座伟大的都市,她那古老文明已经全部被摧毁殆尽。经济进步和经济活动的中心已经转移到地中海,尤其是希腊。这些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论述。
有关美索不达米亚利率的这些概述,并不能区分不同信贷类型之间的不同典型利率,除了谷物贷款和银子贷款以外。长期信贷和短期信贷之间的差异也不是由不同的利率或法定限制来界定的;同样无法区分的是生产型贷款和消费型贷款、不动产信贷和贸易信贷。所有这些贷款类型都存在,彼此利率的差异毫无疑问也存在,而主流利率低于法定利率上限。原始数据虽然很丰富,但还有待整理出来,以体现这些差异。这些数据也没有体现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利率波动情况,只有不同时代的变化。通过已知商业活动、民间资本的重要性和法律限制范围内借贷的常规来判断,这种利率波动一定存在过。我们从原始数据中只能概括了解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标准信贷”之普遍为社会接受的利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