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企业家精神: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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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家:从近东起飞到罗马覆亡

迈克尔·赫德森

一个世纪前,经济学家只能猜测企业是如何起源的。设想创业个体受亚当·斯密论述的“以货易货”天性驱使而在古代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似乎颇符合逻辑推理。如今,当考古学者挖掘出一处公元前1200年的迈锡尼希腊遗址,并从某建筑物中找到许多存有会计账簿的储藏室时,该建筑物即被冠以“商人府邸”之名,而不是公共行政中心。Hudson(1996a,1996b)探讨了商人和企业的公共角色和私人角色。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追求社会地位的动机可能支配了人们的经济动机,这种观点似乎并不流行。马克思主义者和商业作家采用的唯物主义史学研究法假设,经济因素决定了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而不是相反。企业产生的基础条件被视为由一些不受时间影响的因素构成,它们是货币、为计算收益记账、信贷以及基本的合约形式。人们通常把公共机构视为经济主体,并认为它们构成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不仅降低企业效率,而且无益于企业发展。很少有人认为神庙和宫廷(temples and palaces)在企业的起源中起到了促进作用,更别提在商业企业的生产、筹资或谋划中扮演关键角色。更少有人认为统治者管制市场、取消个人债务和禁止土地转让曾增进了繁荣。

但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对楔形文字记录的翻译和传播改变了这些观念。最近十年来,许多学术研讨会对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和其他近东地区的企业起源做了大量研究和探讨[特别是,参见Dercksen,1999;Bongenaar,2000;Zaccagnini,2003;Manning和Morris,2005;以及更早些的Archi,1984;Sasson等人所著的1995年出版的《古代近东文明史》(Civilizations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我们自己的研究团队——古代近东经济国际学者研讨会(ISCANEE)——主要研究了以下方面的问题:公共或私人资产(Hudson和Levine,1996),城市和农村土地市场的出现(Hudson和Levine,1999),债务惯例和社会对债务导致的经济负担的处理(Hudson和Van De Mieroop,2002),账目管理及统一价格和货币度量衡的出现(Hudson和Wunsch,2004)。研讨会的研究成果已得到许多相关专著和论文的支持,为学术界提供了一个关于商业企业起源的复杂视角。

不管老一辈研究者对古希腊经济组织的定性是“古老”、“原始”或“颇具人类学意义”(如Karl Bücher、Karl Polanyi和Moses Finley所声称的)还是“现代”(如Eduard Meyer和Mikhail Rostovtzeff所声称的),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已渐居其次,大量涉及经济事务的近东拓片和碑文已经获得自由翻译和传阅[芬利(Finley,1979)收集了包含近东上百年相关历史数据的基本文档,最近的讨论参见Manning和Morris(2005)]。半个世纪前,波拉尼和芬利(Polanyi和Finley)对利用“现代主义”观念研究古代社会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古代社会并未展现出诸多创业特征,而是更多地按照“传统”的官僚化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运行。强调东方专制政体的“准马克思主义理论”(quasi-Marxist theory)甚至更加极端。然而,近几十年的学术研究已抛弃了这些观念,它们发现在古代社会中也存在许多创新型的经济实践(Hudson,2005,2006)。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演变成古典时期(classical antiquity)基本商业惯例的绝大多数技术和方法,如货币、统一度量衡、测算工具、账目管理和编制年度报表所必需的价格(Hudson和Wunsch,2004)、利息收取(Van De Mieroop,2005;Hudson和Van De Mieroop,2002)以及公共机构和私营商人之间的利润分享制度,涉及长途贸易、土地租赁、作坊生产和啤酒零售销售让利等(参见Renger,1984,1994,2002),在公元前第三个千年近东青铜时代的神庙和宫廷中已经产生。亚述学家(assyriologists)如今已广泛使用“企业家”这一称谓来指代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初期到埃吉贝(Egibi)家族和穆拉舒(Murashu)家族统治时期(公元前7世纪—前5世纪)亚述人和巴比伦人中出现的塔卡木(tamkarum)“商人”,塔卡木商人发明了管理财产及为宫廷和军队供应补给品的新商业策略。

这些做法起初只是为了获得纺织品、金属制品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盈余,以便有财力进口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地区(今天的伊拉克)缺乏的其他原材料。公元前第二个千年间,这些技术通过乌加里特港和克里特岛向西扩散至迈锡尼的希腊地区。公元前1200年前后,迈锡尼文明覆亡,随之而来的是漫长的黑暗时代,在黑暗时代结束后,航海商人终于把这些技术带到希腊和意大利。约在公元前750年,希腊人和意大利人开始有限地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实践,当时制度性的债务制约机制缺乏、依附关系盛行、经济两极分化,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随着该时期近东居民经济观念的改变,委托关系逐渐被看作一种正常的状态。

希腊和罗马的富有家族直接控制着手工艺生产、交易和信贷,他们无须通过神庙和宫廷来协调这些活动。但古典时期的贵族却视经营商业企业为卑贱和堕落之举。交易和经营的具体事项通常被交给外来者、奴隶或其他充当现场管理者、组织者和作为赞助商中间人的下属负责。绝大多数富于进取的个人都出身于社会底层,奥古斯都时代的剧作家佩特罗尼乌斯(Petronius)在其喜剧《特立马乔的家宴》中虚构的自由民特立马乔就是这个阶层的典型代表。阿姆斯(D'Arms,1981,第45页)指出,“一个人越注重尊严(dignitas),他越可能谨小慎微地间接参与商业活动,他伪装成普通的自由民——委托人、合伙人、‘挂名负责人’或‘朋友’”,将管理事务交给奴隶或其他下属负责。当这些地位不太高的人有能力积累自己的财富后,他们便会将资金投资于土地和谋求公职,来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一旦自由民特立马乔“积累了大笔财富后,他会立即停止商业交易,转而投资于土地经营,并开始改变言谈举止,酷似某幅漫画所讽刺的罗马议员”(D'Arms,1981;也可参见Dio Chrysostom,Or.46.5)。

我们也许认为,上层罗马人拥有巨额个人财富,堪称这个城邦国家中的大富豪(这些人也可能是社会的寄生虫),但海歇尔海姆(Heichelheim,1958—1970,第3章,第125页)指出,罗马帝国的上层家族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困境,他们在追求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过程中负债累累。“而在希腊黄金时代的私人和王公贵族中,并未出现类似现象。”

因此,古典时期的创业史很自然地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公元前约3500年—公元前120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经济呈现初步发展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古典时期末期,在该时期,我们发现逐利行为已从生产性经营转向土地兼并、高利贷、以公谋私和对外武力征服。为阐述古典时期末期的企业史,我们不得不先忽略以下事实:公元前8世纪中叶由近东商人带到地中海地区的许多商业实践在几千年前就已经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萌芽了。

那么,一开始是什么因素促使各个社群形成了某种商业伦理?哪些人是受益者,利益又如何分配?为何这种如今看起来显而易见的商业伦理在古代社会经历了如此长的时间才出现,还一度受到经济上更低效且破坏性更大的社会价值观的全面压制?在回答这些问题前,我们必须先说明人们之间的赠品交换如何转变成基于市场价格的大规模交易,即如何从“人类学意义上的交换和生产”转变为“经济学意义的交换和生产”。

一、革命性的企业家逐利伦理

交易行为可追溯至旧石器时代,但现代部落经验和逻辑却表明,绝大多数古代贸易很可能通过互惠性的赠品交换发生,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社群成员的内部凝聚力,以及同邻近部落首领之间的和平关系。[莫斯(Mauss)于1925年出版的《礼物》(The Gift)一书是该领域的研究典范。]人类学研究也表明,那些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剩余产品不多的部落,通常认为逐利行为必须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因此,传统社会价值观会对个人的财富积累行为施以制裁。经济剩余如此之少,以至获取利润或收取利息会使某些家庭沦为领主或债主的附庸或奴隶。生存的基本目标要求社群尽可能保护其成员免遭破产。例如,在古典时期,失去地权即意味着一个人丧失了公民身份,从而也丧失了军事身份,整个社群由此将面临外来者入侵的威胁。

结果,尽管剩余产品不多的社群通常确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剩余,但古代政治风俗却要求将它们消耗掉。一般情况下,它们会被用于公共展示和赠品交换,在重要日期的礼仪(成人礼、婚礼或葬礼)上充当装饰物,或作为陪葬品同死者一起埋葬。在这种情形下,把自己的财富贡献出来而不是囤积起来或用于再投资,更有助于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很长一段时期内,在公共节庆日分享经济剩余、将其供奉给祖先或储存起来以备建造神庙和其他纪念性建筑之需,仍然是文化层面最普遍尊奉的社会惯例。

二、经济剩余集中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层群体

当部落社群内部(通常借助战争和贸易)调集剩余产品时,它们往往被集中到部落首领家庭(household)里,由部落首领家庭代表整个社群来使用这些剩余产品(至少表面上是如此)。当然,在同其他部落社群的商业或军事交往中,为了维护本部落的“面子”,部落首领家庭一定程度上会接纳逃亡者、流放者或其他孤立无援者。因此,这种互助伦理要求各部落首领光明正大地行事。

通常,一些剩余产品必须被用于特定的非农业生产。此时,部落首领家庭或社群的主导家族将负责举行一场庄严肃穆的公祭,祭典仪式上会用到一些以资本密集型生产方式(如金属加工)制造的器物。这类职位通常需要特定类型的劳动力,他们必须要有原材料,在自有土地或向其他特定群体租来的土地上从事生产,并且需要部落首领家庭提供食物。这样的群体倾向于将自己机构化,从而使自己成为各家族的楷模,但同时也有基本的公共身份。

以逐利为目的的“经济”交换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至少从表面上看,它一开始似乎颇依赖于和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据文献记载,最早对经济事务进行管理的“家庭”,是美索不达米亚的神庙“家庭”。兰贝格-卡尔洛夫斯基(Lamberg-Karlovsky,1996,第80页)描述了在公元前第六个千年到公元前第三个千年间,部落首领家庭如何演变成神庙家庭,在随后的公元前2750年左右神庙周边地区出现了宫廷。这些机构化的家庭(institutional households)确立了一种社群身份,特别是它们吸纳了大量附庸劳动力,如战争遗孤、流离失所的盲人和弱者及战争俘获的奴隶。正是这些使他们将第一次标准化的大规模生产得以组织起来,并创造出一定的商业剩余。

三、具有企业特点的神庙

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地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表现得尤为突出。这里的土地主要由几千年来河流携带的泥沙冲积而成,缺乏铜矿和锡矿,没有青金石和其他石料,也缺少硬木材。因此,该地区必须从遥远的伊朗高原或安纳托利亚半岛中部获取这类原材料。公元前第四个千年中叶,苏美尔人沿幼发拉底河向北构筑了一座座军事前哨,但人类学家的研究发现,这些军事前哨在近一个世纪后不得不被废弃。因为采取军事征服手段来获取遥远地区的原材料,并将其运回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经济圈的代价极其高昂。

在公元前第四个千年到第二个千年间,苏美尔各城邦之间战争不断。但是,由于印度河流域的对外贸易主要集中在迪尔穆恩岛,苏美尔人要组织队伍到远处获取大量外地原材料,就必须先同安纳托利亚和伊朗高原之间建立自愿和互利关系。和平贸易意味着出现了商业发展的良机,但它需要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苏美尔地区有商品可供出口,以便为换取进口其他地区的原材料提供支撑。由于贸易总额巨大,城市中的神庙和宫廷开始充当起商品生产者和供应者的重要角色。海上商船和陆地篷车装满纺织品和其他货物,将它们运往其他地区交换苏美尔商业圈所缺乏的原材料。

近年来,亚述学家利用王室铭文及宫廷官员和商人企业家留下的档案资料,重新阐述了这种贸易体系在当时是如何运行的。一旦获得军事胜利,帝国征服者便会强制被征服者纳贡和缴税,而城市神庙和宫廷的赋税负担则要轻得多。它们通过自己经营的生产作坊、农场畜牧和交通设备,实现了自给自足和自我存续。有时,它们也会把领地和作坊租借出去,这和后来雅典人出租拉乌里翁(Laurion)银矿的做法很相似。神庙和宫廷的附庸劳动力既生产用于出口的纺织品,又酿造供本地区消费的啤酒。

出口和当地销售记录的缺乏或许表明,神庙和宫廷采取了赊销的做法,也就是说先供货给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待5年左右商船返航后再收账;对于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则待到收获季节用农作物来支付。在早期的长途贸易中,神庙甚至给商人提供伙食、“薪水”和毛驴等,这表明神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公共机构的作用(Frankfort,1951,第67页)。最终,商人们积累起了属于自己的资本,他们既运用自己的资本,也运用私人资助者(通常是其亲戚)的资本。绝大多数已发现的商人档案均散佚在神庙和宫廷周边地区,表明商人“身份”和神庙公职或宫廷官僚“身份”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尽管后两种身份主要掌握在主要家族手中。此外,他们的个人经营档案也是和公共行政档案一同被发现的。因此,和这些大机构打交道是成为企业家的一条途径。也正是这点,使古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出现了一种“混合型”经济,如老一辈经济现代主义者假设的那样,而非国家主义经济(根据20世纪20年代的研究假设,由公共官僚机构掌控一切经济事务,例如神权国家)或完全“私人企业型”经济。

公共机构和有身份的人物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这些有身份的人物在苏美尔被称为达姆伽(damgar,买卖商品,放贷银钱与大麦的专职人员),在巴比伦被称为塔卡木(tamkarum),也就是后人所谓的“商人”,而在巴比伦时期则被称为“企业家”(entrepreneur)。约翰内斯·伦格尔(Johannes Renger,2009,第155页)借用了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Kirzner,1979,第39页)对企业家角色的定义,他指出,“企业家”是17世纪的一个法语词,它描述了“同政府建立契约关系以规范商品和服务供给标准的这类群体。契约制定的价格是固定的,企业家一方面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获得交易收益”。企业家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更经常地)借入资金来谋取经济收益,或者利用为他人(包括公共机构)管理资产之便,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或商业创新来谋取一定的私利。在古巴比伦,宫廷会以契约规定的租金将土地和作坊租借出去,这促进了商人积极从事纺织品和其他手工艺品的长途贸易。在此过程中,公职人员和企业家通过共同管理大规模生产和市场交易,挤压出一部分经济剩余,并将这些剩余用于再投资以获取更多回报。

四、债务关系

人们发现,当时地方权贵和中央王权之间的冲突,与12世纪英国近代史上地方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冲突并无多大不同。例如,宫廷长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防止计息债务(特别是后来由王室税务官掌控的止赎权)掠夺公民的基本自助手段。通过废除农业“实物”债务(而非商业“货币”债务)、禁止土地没收和免除债务抵押束缚,皇室“豁免权”保留了公民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意味着负债公民只会暂时失去他们的自由和用于自给自足的土地。

古代史研究专家发现,采取这些政策的原因在于,当权者认识到拥有土地的男性自由民是步兵的主要来源。比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将自营地授予骑兵,以使他们不受止赎权的约束。若这些人的自营地也面临债权人掠夺或改种经济作物的威胁,则巴比伦将很快陷入异邦人入侵的危险境地。

因此,近东地区成功地避免了困扰古典时期的债务问题。尽管债务导致战争遗孤沦为附庸,迫使病人、弱者和其他人成为人质(pledge),并使处在经济金字塔顶层的债权人得以没收前者的土地耕种权,但这种没收通常只在短期内有效(如《利未记》第25章提到的禧年“禧年”(Year of Jubilee)的称谓是取自《圣经·利未记》第25章,是指在连续7个安息年之后(即49年后),要守特别的禧年(第50年)。在这一年,土地要再休息,所有家中产业,不管是如何失去的,都可以再重新得回,所有要得自由的奴仆,都被释放。——译者注。以及古巴比伦王国类似禧年的先例)。然而,在希腊和罗马,这种占有却是永久有效的,这迫使大多数人成了奴隶和附庸人群。这正是希腊、罗马寡头政体和近东混合型经济圈的主要区别。不可否认,相比于在古典时期取消逐利型个体债权人的债务,在美索不达米亚取消宫廷及其税务官的债务要容易得多(甚至罗马皇帝,偶尔也会取消民众的欠税,以减轻普遍盛行的债务危机)。

债务是土地在传统社会能够相互转让的杠杆,但是债务通常受到限制,以防用于自给自足的土地被转让给宗族或家庭之外的人(相关例子参见Hudson和Levine,1999)。罗马人认为私有财产的本质就是它能够被出售或者被永久没收,因此,罗马法废弃了限制止赎权以防止财产向少数人集中的旧传统。其实,罗马人的这种财产观本质上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它很快就变得极富掠夺性。但是,和近东地区一样,罗马的商法规定,船长在遭遇海难或海盗袭击时不必履行债务责任。

五、早期创业活动的文献记载

有限的资料来源使我们不得不严重依赖古巴比伦、亚述帝国及其临近地区的历史档案和碑文,作为研究早期经济组织的主要参考文献。少量残损的原始数据来自埃及,除军事侵略以外,埃及在各方面的商业独立性都比近东其他地区表现得更好。根据绘画资料,我们知道埃及已经出现市场,但布莱贝格(Bleiberg,1995,第1382—1383页)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埃及是一个再分配型经济体。创业行为局限于“中间期”(intermediate periods),即法老权力和集权化经济生活得以削弱的过渡时期(也可参照美索不达米亚的情形)。“莫里斯·西尔韦(Morris Silver)是最近一位坚信古埃及存在私营商人的研究者,”布莱贝格评论道,“西尔韦引用的私营商人证据来自第一中间期和新王国末期(Ramesside period),这一点也不足为奇,因为这两段时期中央政权的势力要么很弱,要么根本不存在。当埃及中央政权管制下的经济体运行良好时,并没有史料证实这类私营商人的存在。”

尽管考古证据表明,在公元前第三个千年至第二个千年期间,印度河流域已通过迪尔穆恩岛(今巴林岛)和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开展贸易往来,但我们并未找到相关书面记载。腓尼基人及其在公元第一个千年对位于西方的迦太基和西班牙的殖民,也没有任何历史文档可以佐证。人们发现的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200年间克里特岛和迈锡尼的音节文字史料,也仅涉及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并未提到类似的商贸情况。

涉及企业家活动的最翔实的历史文档来自新巴比伦时期。即使在经济规模创纪录的某个短暂时期,希腊和罗马也未留下企业家活动的详细描述。“由于富人假装不富裕是上层社会的成规,”阿姆斯指出,“所以议员们参与商业牟利活动的动机和表现通常得不到准确的记录。”安德罗(Andreau,1999,第17页)也指出:“当布鲁图斯通过中间人斯卡普蒂亚斯(Scaptius)和马蒂尼亚斯(Matinius)把钱贷给塞浦路斯的萨拉米斯人时,两人是当时仅有的官方债务人。而只有在布鲁图斯本人披露事情真相后,萨拉米斯人和西塞罗才知道这笔贷款的债主原来是他。”若非政治丑闻、法律诉讼和控告揭露了希腊和罗马社会的财富掠夺过程,我们可能对此一无所知[这和今天并无不同。例如,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对前纽约州总检察长艾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的指控、揭露和调查无疑要比各类管理学教科书更充分地揭示了公司和银行的舞弊行为]。

我们只能获得公元前150年—公元50年近两个世纪期间罗马帝国的经济细节。由于人们主要关注军事和政治事件,商业档案极度缺乏。麦克马林(MacMullen,1974,第48页)指出,奥古斯都大帝时代以后,“在数以千计详细记述了赞助人将赠品捐给行会、市政厅或其他群体的碑文中,记录赞助人捐款来源的屈指可数”。对希腊而言,经济发展的曙光在几世纪前就已出现,记载了法律诉讼的碑文是这方面的主要信息来源。总之,正是希腊和罗马的近东先驱发明了商业、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和书面用词,创造了规范的合同形式,并为市场交易和创业活动创造了其他先决条件。

六、生产性创业活动和破坏性创业活动

从这种长期的角度来看,经济史学家面临的问题是解释为何商业和创业活动会让位于黑暗时代。在近东起飞后的几千年内,是什么抑制了创业活动的发展?近一个世纪以来,人们认为罪魁祸首是国家管制。但最早引进绝大多数基础商业创新,包括首次统一价格和市场体系的,却正是苏美尔和巴比伦的神庙与宫廷。古典时期的覆亡更多是因为寡头们俘获了国家,破坏了社会中的各种制衡机制,正是这些制衡机制使近东地区避免陷入债权人和债务人、恩主(patrons)和扈从(clients)以及自由民和奴隶之间过度严重的两极分化。随着罗马的崛起,法律变得更有利于债权人,财产掠夺变得更不可逆,而税负则越来越多地被转嫁到下层社会。

世袭的土地财富往往转向破坏性的创业活动,在希腊、罗马的逐利模式中,军事色彩要浓于商业色彩。特权贵族继承了有利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但是不得不通过投身商业活动(特别是同社会下层之间的零售贸易)而非依靠自己的地产来积累财富,他们为此感到难堪。这颇类似于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绯闻,尽管每个人似乎都对绯闻津津乐道,但这些绯闻并不会提高某人的社会声望。因为这源于人的自主性,而非商业惯例。依靠庞大的地产实现自给自足,而非“屈尊下就”地从事商业贸易和放债,仍是社会的正统理念。因此,颇具讽刺性的是,寡头集团抑制了整个经济领域的国内市场。寡头集团的成员通过债务止赎从中剥夺了整个社会的大量土地,这降低了附庸人口的数量,使商业经济甚至货币经济走向终结,并导致西欧步入了黑暗时代。

寡头政治伦理主张从国外攥取财富,而非在国内创造。掠夺财富的主要途径包括军事征服、强取豪夺、奴隶俘获和贸易、放债、包税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更具有破坏性(而非创造性)的活动。通过“搜刮”他人来积累财富被认为至少和商业牟利同样高尚(若非更高尚的话),不过没有个人勇气的商业牟利被视为剥削性的。“在我年轻时,努力使自己成为富人既安全又体面,”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在雅典城邦陷入民主和寡头之争中时说道,“现在人们不得不为致富的指控进行竭力辩护,好像致富是莫大的罪行一样”(Antidosis,第159—160页;转引自Humphreys,1978,第297页)。对商业逐利行为的这种鄙夷态度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尽管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管理财产、组织航运和公共工程、主持作坊生产及供应军需物资等,但在整个古典时期他们周围的环境却越来越不利于这类(生产性的创业)活动,导致他们也逐渐变成了生活更安逸的食利阶层和慈善家。其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帝国征服领地的所有财富逐渐被消耗殆尽。

从中得到的教训是,对一个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引导企业家合理追求财富的制度规则和社会价值观。但这样做并不总是能带来更高的生产率,也不足以提高效率以有利于社会发展(甚至社会存续)。追逐经济利益的途径多种多样。“事实上,”如鲍莫尔(1990,第894页)所说,“企业家有时甚至会导致有损于经济的寄生性存在。”在古典时期,最有利可图的三个领域是包税制、承建公共工程以及宫廷、神庙和军队的物资供应。积累财富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和国家打交道,比如以贡品、高利贷和土地掠夺等形式的社会剩余,以及可利用公职牟利。攫取国内剩余(土地最终也不能例外)越来越多地通过计息债务(通常需借助止赎权和强制出售)和军事征服来实现。

如果把创业活动定义为设定社会规则的整个社会体制的一部分,那么人们会发现,自青铜时代的近东至古典时代的希腊和罗马,确实发生了从生产性创业活动向非生产性创业活动的转变。“若企业家被简单地定义为极具想象力和创新性地增进自身财富、权力和声望的个体,”鲍莫尔(1990,第897—898页)断言,“则人们似乎可以推断,他们并非人人都关心能满足这些目标的活动是否或多或少有利于增加社会产品,进而是否会阻碍社会生产(这种观念至少可上溯至Veblen,1904)。”事实上,Livy、Diodorus和Plutarch将罗马共和国的衰落归咎于高利贷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寡头政体的贪婪,以及对平民派领袖的政治迫害,如格拉古(Gracchi)兄弟被杀曾导致了罗马社会战争(Rome's Social War)。

罗马最富有和最杰出的家族,企图通过强权、高利贷和土地控制来获取尽可能多的扈从、债务人和奴隶。这种带有掠夺性的食利者观念导致了长达一个多世纪(前133—前29)的同盟者战争(Social War),期间罗马共和国在经济上出现了两极分化,这为后来的罗马帝国倒退至农奴制铺平了道路。我们没有发现,这种逐利性的创业活动推动了社会获得更高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标准。即使那些政要,也根本没有想过通过制定政策来促进国内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进而让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寡头集团)致富。

七、关于企业起源的一些未解之谜

如果一百年前召开一次关于早期企业家的学术研讨会,则绝大多数与会者可能会将交易者视为独立自主的行为个体,以自发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展开易货交易,能较好地回应波动无常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奥地利经济学家卡尔·门格(Carl Menger)认为,当从事易货交易的个人和商人偏向于把白银和铜当作一种更方便的支付手段、价值储存和计算其他货物价格的标准尺度时,货币便产生了。但历史并不支持奥地利学派关于商业惯例——贸易、货币和信用、利率和定价——是如何形成的个人主义式论述,有证据表明它们并不是在从事“以货易货”的个体中自发产生的。恰恰相反,以创造利益为目的的投资、利息索取、地产市场甚至原始债券(作为教会牧师的俸禄)市场的创立,起初均出现在苏美尔和巴比伦的神庙和宫廷中。

目前已可确定,大约自公元前第三个千年的美索不达米亚开始,贯穿整个古典时期,特定纯度的贵金属铸造都出现在神庙或其他公共机构(而非私人供应商)的庇护之下。“货币”一词本身来源于罗马的朱诺·莫内塔神庙(Juno Moneta),那里很早就创造了这一词语。银币是价格系统的组成部分,大型机构为确立稳定的比例以用于账目管理和制定未来计划而发明了银币。主要价格比例(包括利率)起初采取整数形式,这主要是为了便于计算(Renger,2000,2002;Hudson和Wunsch,2004)。

管制价格不仅没有妨碍商业贸易,反而为其繁荣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对用于出租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神庙估算出一个正常的回报值,剩下的被算作管理者的收益;当财产贬值或出现其他风险时,则由管理者承担损失。这样一来,亏损额便成了一种债务。但当损失过大,以至威胁到该体系的正常运行时,神庙便会将债务一笔勾销,使企业家在不背负任何债务的情形下东山再起(Renger,2002)。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企业家能继续经营业务,而不是摧毁他们。

更灵活的定价似乎已在运河沿岸码头出现。管理价格的大型公共机构和商业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相反,两者存在一种共生性的互补关系。利韦拉尼(Liverani,2005,第53—54页)指出,与从事外贸的商人(即塔卡木)相比,神庙和宫廷的价格管制体系“仅局限于开始和结束两个阶段:贸易代理人从中央机构那里获得银币和(或)加工过的原材料(主要指金属和仿制品),在六个月或一年后带回价值相等的异地商品和原材料。除固定的交换价值之外,很难调控中央机构和贸易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平衡。但是,商人脱离宫廷后,他们的活动就完全不同了:他们可以自由贸易,为不同国家的不同商品支付不同价格,甚至在交易过程中充分调动自己掌控的各种金融资源(如贷款),并获取尽可能多的个人收益”。

一个世纪前,人们可能会假设,国家的经济角色只是体现为征收重税和过度管制市场,因而势必会压制商业企业的发展。这正是罗斯托夫采夫(Rostovtzeff,1926)描述的罗马帝国的经济如何使中产阶级窒息的逻辑。但琼斯(Jones,1964)已经指出,这恰是古典时期走向终结时的情形,而非一开始的情形。商人和企业家的第一次登台亮相是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公共神庙和宫廷密不可分的。美索不达米亚的宗教价值观并不是专制性的和在经济上压迫性的,它们促进了商业起飞,尽管这一阶段的商业起飞因希腊、罗马的抑制而走向了覆亡。考古学证实,企业的“现代”元素在公元前第三个千年的美索不达米亚就已显现,它们甚至曾占据主导地位,且当时的制度条件也有利于长期增长。人口增长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促进了商业扩张,创造了更多财富。当追溯这段历史时,让许多观察者深感惊讶的是,这些制度安排看上去相当成功,而且既富于变化,又相当稳定。

许多博学者在探索商业实践的起源时会从现代出发,回溯至2000多年前美索不达米亚的起飞阶段,往往又半途而废,原因大概在于“西方”长期被视为私人部门代名词的观念。近一个世纪以来,近东发展被视为独立于西方这个连续统一体之外,人们通常将公元前750年前后的古希腊定义为西方的起源。但地中海地区的很多新兴事物和制度事实上在公元前约1200年覆亡的美索不达米亚青铜时代便已存在。公元前8世纪前后由叙利亚和腓尼基商人带到爱琴海和意大利南部地区的商业和债务惯例,在近东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商业圈内早已得到实践,尽管那里尚未建立区域性的公共机构。相比于共同参与经济剩余的调配,特别是为经济体提供信贷的神庙和其他公共机构,部落首领能从贸易和高利贷中获取更多收益和财富。

老一辈研究者逐渐认识到,逐利行为不断呈现出经济掠夺的特征,这促使他们更多地从社会学视角(相对于奥地利学派的个人主义视角)看待古希腊、罗马的贸易和财产(如法国结构主义者Kurke,1999;Reden,1995),但是更多地是从经济学的后波拉尼(post-Polanyian)视角看待早期美索不达米亚及近东地区。

莫里斯和曼宁(Morris和Manning,2005)探讨了长期以来将近东从地中海商业圈的发展中割裂出去的研究方法如何被一种更综合的观点(如Braudel,1972;Hudson,1992)所替代,后者同涉及神话和宗教(Burkert,1984;West,1997)及艺术(Kopcke和Takamaru,1992)的泛区域化研究方法紧密相关。现在看来,“光从东方来”这一格言不仅适用于艺术、文化和宗教领域,也同样适用于商业实践。

八、古代创业活动与现代创业活动的一些比较

我们必须牢记,古代经济实践与现代经济实践之间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和不断变化的创业环境相关。手工艺作坊通常(并非自发地)依托基本自给自足的地产,包括由大型公共机构把持的地产。这种作坊生产通常自筹资金而非求助于信贷,信贷主要用于长途大宗贸易。

从巴比伦到整个罗马帝国时期,商业收益通常被用于土地投资,但并未出现以地价上涨为支撑的土地投机行为。至多,农用耕地被改种经济作物——主要以地中海的橄榄油和葡萄酒作物以及近东的枣树为主,耕种收获越来越依靠低成本的奴隶。

我们并未发现银行中介机构把储户存款贷给富于创业精神的借款人。在整个近东史上,人们俗称的“金融世家”,如本书作者之一的温斯切在第二章描述的埃吉贝家族等,最好被理解成一般的企业家。他们确实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但他们给存款人支付的利率和向借款人索取的利率(通常为每年20%)是一样的。因此并不存在套利利润,也没有信贷机构会扩大现有的货币金属供给(参见Hudson和Van De Mieroop,2002,第345页及以后各页)。本票(promissory notes)只在关系非常密切的塔卡木团体内流通,因此信贷的上层建筑才刚刚萌芽,直到17世纪部分准备金制的银行体系兴起的现代时期才走向成熟(参见Wray,2004;特别是Ingham和Gardiner的文章)。绝大多数贷款都针对商业贸易企业,此时,债权人参与利润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他们要么采取掠夺性农业贷款的形式,要么采取拖欠王室和帝国包税人税收及其他费用的延期追索权形式。直到现代之前,小额个人借债都被视作债务人丧失财产的第一步,不到万不得已时当事人绝不愿迈出这危险的一步。让资产(尤其是地产)远离债务是社会的主导伦理观。在任何情况下,财产几乎都不通过现代意义的“信用途径”进行交易,尽管有时为了获得某项资产而采取短期延迟支付也被允许。

在古希腊,放债主要由外来者负责,如雅典的帕西翁(Pasion)这样的异邦人,在罗马则主要由以自由民和奴隶为主的下层社会负责。罗马精英将银行业交给自由民负责,这些自由民多由以前的奴隶转变而来,他们必须“将类似的过渡性贷款和周转资金”限定在“贸易和工业活动”上(Jones,2006,第245页)。

整个古典时期,除了组织和经营航海、耕地和作坊生产及其相关领域或其他生产性活动外,企业家并不乐于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他们很少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独立行动,他们宁愿把自己当作整个体系的一部分。交易者或“商人”倾向于通过行会开展经商活动,如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初期亚述商人所组织的行会,以及公元前8世纪叙利亚人和“腓尼基人”在爱琴海和地中海商业贸易中所成立的行会。古巴比伦时期的巴尔曼姆赫(Balmunamhe),小亚细亚半岛的亚述商人(Dercksen,1999,第86页),新巴比伦时期的埃吉贝家族、加图(Cato)和其他罗马人,将资本分散投资于众多领域,如长途贸易或本地贸易,为宫廷和神庙供应食物和原材料,向其他人出租耕地和作坊,从事放债活动和经营地产(通常是副业)。

到公元前2世纪我们能获得罗马税收官的相关记录时,还未出现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企业家。尽管征税和征集其他公共收入需要掌握一套不同于给军队和其他公共机构供应物资的技能,绝大多数税收官仍采取权宜性的机会主义行径。“公司基于一般的商业经验,提供资本和高层管理人员,”巴迪安(Badian,1972,第37页)认为,同时可能还有少量助理和下属一类的固定员工。企业家很可能在经营一家陶制品作坊、金属制品作坊或其他类似作坊的同时,还从事奴隶贸易和奴隶租借活动。琼斯(Jones,1974,第871页)推断:“对交易人(negotiator)一词的理解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商人、店主和手艺人,还包括放债者和妓女。”

当时并不存在专利保护或“知识产权”一类的东西,人们也很少能想象到今天常说的市场开发。艺术风格和新技术发明可以无成本自由复制。芬利(1973,第147页)引用了一个故事:“许多罗马作家都提到,某人——典型的无名小辈——发明了一副不易打碎的眼镜,把它展示给罗马皇帝提比略(Tiberius),希望能获得一大笔奖赏。皇帝问他有没有其他人知道这项发明,他向皇帝保证说没有。于是,提比略很快处死了他,据称这样做是为了使黄金不出现大幅贬值……对于这位发明者向皇帝求赏,而不是向投资者筹集资本将发明付诸生产,老普林尼(elder Pliny)、佩特罗尼乌斯和卡修斯(Dio Cassius)等罗马历史学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芬利坚持认为,这种抑制企业家创造力的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古代社会从未信奉甚至提出实现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现实目的。他(1973,第158页)断言:“在该故事发生时,社会尚缺少一种商业开发或资本利用。古代经济有廉价劳的动力,因此不会以商业开发或资本利用的方式来开疆拓土。它也没有过剩资本用于寻求更有利可图的、我们常常将之和殖民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投资渠道。”

但是,如前文所述,绝大多数新一代经济史学家批评芬利对逐利性投资和“现代”经济动机的存在与否持过分极端的态度。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在近东史上,有许多如鲍莫尔所说的“生产性创业活动”的例子。人们仍普遍认为,高利贷和奴隶制越来越具有掠夺性和破坏性,战争的主要目的变成从富裕地区掠夺财富,作为战利品运回国内。

九、企业家、掠夺者和金融家

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活动真正符合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生产性和创新性的创业活动?定义生产性企业家的关键是他们创造经济剩余,而不仅仅是转移经济剩余,甚至更糟糕的掠夺经济剩余。发动战争或盗取战利品和奴隶是惯用的掠夺行径,众所周知,古典时期最大的财富是通过征服和统治其他国家,或向战败国国民征税所获取的。因此,并非所有财富都通过创业活动积聚,也并非所有管理者都称得上是企业家。

即使企业家扮演着名义上的生产性角色,他们也身处以战争为中心的社会环境中。财富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军队供应,主要指军饷,但还包括工业制成品。弗兰克(Frank,1933,第291页)注意到,在公元前150年—公元前80年,“我们只听说过有一个人……是通过制造业生产获取财富的,此人在同盟者战争期间承包了大量武器供应的公共契约”。在零售层面,波拉尼关于自由定价市场的典型范例是跟随希腊军队的小规模食品销售商。事实上军饷供给是一项主要活动,但更有经济进步意义的则是在批发层面为罗马军队提供相应物资的公共承包商。到公元前1世纪,公开竞拍合同已成了众所周知的一个“惯例”。

金融抽租(financial extraction)是一种迥然有异于工业投资的经营形式。放债很大程度上是巴比伦征收公共费用和税收的意外结果,逐渐从塔卡木商人的辅助性活动演变成罗马包税人的一项主要职能。韦伯(1976,第316页)把罗马的包税人看成是创业企业,但如今的绝大多数商业作家都将包税人描述得颇具掠夺性。麦克马林(1974,第51—52页)指出:放债导致了日益加剧的土地集中,他引用了罗斯托夫采夫对抵押贷款收益的计算,“要么是耕地止赎,要么是约为6%—8%的邻里借贷利率。同人们有望从农业资本投资中获得的6%(至少在意大利)的合理收益率相比,这个利率已相对不错。可见,某人要使资本翻一番,需要花费几十年的时间。那么,他们为何不从事贸易碰碰运气呢?”结果,资本便被转投到农业贸易和高利贷上。

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很可能有一条明确的区分界限,但企业家无疑必须发挥比食利者更积极的管理作用,如古巴比伦女祭司(naditu)的继承人那样的食利者只知将世袭财产放贷出去或购买收益性财产来获取投资收益[尽管Yoffee(1995)将她们视为企业家,且一些人也这么认为]。尽管加图关于农业的论文承认贸易和高利贷比农业生产更有利可图,但他也提醒人们商业是有风险的,且放债被看成是不道德的。地主必须具备管理才能,但通常并不被视作企业家。收取租金或没收地产不属于生产所得的利润范畴,除非土地使用得到了改良(事实上这也确实存在,如近东的椰枣树和意大利的橄榄种植园)。

从事一项贸易能否算作创业行为关键取决于人们是在为自己工作还是作为直接分享交易利润的代理人或雇员。此外,尽管个体经营的工匠也销售自己的产品,但他们并不是企业家,除非他们在整个复杂体系中扮演管理者或组织者的角色。汉弗莱(Humphreys,1978,第153页)指出了把工匠视为企业家所存在的问题:

以一种“创业者的”精神经营一家作坊,必然涉及作坊主的监督行为。然而,我们熟知的作坊通常由奴隶或自由人管理,作坊主只从中抽取固定的回报。对扩大生产规模不感兴趣……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的父亲有两家作坊,一家生产床上用品,另一家生产刀具,两者之间并无关系。帕西的银行和造盾厂之间同样毫无关联,很重要的一点是,当帕西(他曾是奴隶)最终将在银行业上花费相当多的心力时,他的儿子阿波罗多洛斯(Apollodorus,和其父一起获得雅典公民身份)取得了三处地产,而且更乐于继承其父的造盾厂而非银行,并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在各种宗教仪式上极尽炫耀之能事,表现得像一个雅典绅士。随着客籍商人(metic traders)和银行家对希腊繁荣和城邦食物供应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最成功的那些人获得了公民特权,并面临着向平民捐赠的压力,社会风气倾向于接受富人的善举,而不是鼓励他们冒险去投资新的领域。

在跻身上层社会的抱负和贵族对直接从事商业冒险的鄙夷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冲突。“尽管亚里士多德坚称‘违背道德的’放债无处不在,”汉弗莱说,“但我们从资料中获得的通常印象是,只要能过上一种安逸舒适的食利者生活,绝大多数雅典人都愿意放弃赚钱的努力。即使少数人继续扩张经营规模,这种精神也不会传给他们的子嗣。结果,人们仅断断续续地经营小规模的商业企业,且只评估它们的收益保障而非扩张潜力。”

最典型的创业形式仍然是长途贸易。其组织模式自美索不达米亚的神庙和宫廷给商人提供商品或资金的时代开始,已发生了些许变化。参照中世纪意大利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和公司(compagnia),以及阿拉伯的穆卡拉达(muqarada)惯例,拉森(Larsen,1974,第470页)认为,这类企业家是在管理其支持者预付的资金和存货。

赚钱机会只不过是这类商业角色的副产品。在古代苏美尔人的文献中,莱曼(Leemans,1950,第11页)发现,“达穆卡拉(damkara)只是一介贸易商。但是,随着乌尔第三王朝(前2112—前2004)的建立,私营商业开始欣欣向荣,塔卡木商人很自然地被看作扮演了信贷提供者的角色”。到汉谟拉比制定《汉谟拉比法典》的古巴比伦时期,在许多时候,“塔卡木并不是流动商贩,而是放债者”。莱曼推断:“从商人发展成银行家(即放债者或资助长途贸易和类似合伙经营的投资者)是很自然的,两种职业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显然,在巴比伦以外的其他地区,白银(当时的货币形式)和其他可交换物品之间原则上并无区别。在一个商业欠发达的社会,贸易只是商人的事,他们从事买进卖出。但是,当商业不断扩大后,商人的业务活动便占据了更大比例。”

随着商人的地位上升到能给代理人和下属提供资金时,仿效早期的神庙模式,这些不同功能便被浓缩到达穆卡拉这一词语中。但它们和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业完全不相关。达穆卡拉商人并不将存款放贷出去,相反,他们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出于同样原因,积累了一笔储蓄的个人不得不自行投资或参与合伙经营。尽管商人为加强彼此在外地贸易活动中的协作而组成了行会,但在家族之外并不存在正式的货币管理者。

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提供者获得了相对于现场交易商的优势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贸易是一项有风险的投机生意,意外失事或海盗掠夺都会吞没大多数收益。琼斯(1964,第867—868页)解释道,至罗马帝国末期,“对运货商个人知识的依赖如此之高,以至他们的货船不必依靠普通投资者,而通常由一名在该领域非常专业的人(往往是退休船长)负责”。专业化分工得到了发展,尽管远不能同17世纪英格兰和荷兰成立的大型贸易公司(如俄罗斯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等)相媲美。“在海上贸易中,必须区分运货商、船长、商人及其代理人。通常,所有这些角色也许由一个人担当,他既是货船船主,又自己负责驾船,且亲自装卸货物并从事买卖交易。但是,也有一些船主不亲自驾驭自己的货船。”

积极参与商业牟利活动遭到了古代贵族伦理的鄙视,绝大多数从事罗马海上贸易的运货商都是拥有一两艘小帆船的异邦人或之前的奴隶。琼斯(1964,第868页)解释道,不管运货商是富人还是小商贩,他“都很少依靠自己的资本,而更偏向于筹集航海贷款,这有利于防范部分海事风险。因为对于这类贷款,债权人将适度承担航船失事或紧急情况下舍弃货物所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直到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于公元528年将最高利率限定在每年12%(普通商业贷款的利率为8%,私人贷款的利率为6%)之前,利率并不受法律限制”。

承担风险本身并不意味着从事一项创业活动。几乎每个人都面临着风险,法律充分认识到了这一事实,因此采取了一种务实的态度。耕种者和佃农面临着遭遇干旱、洪涝和军事破坏的可能性。至少在近东,当发生这些自然或人为灾害时,拖欠大型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租金和费用将一笔勾销。在商业领域,当商船在海上失事沉没或货物遭到盗掠时,从巴比伦到罗马时代的商法均规定免除商人偿还赞助人贷款的责任。

因此,富人可通过在多家企业进行部分投资来分散风险,这和英国近现代史上的劳埃德保险公司的做法颇为类似。普卢塔尔克(Plutarch)叙述了加图“要求其贷款人成立一家大型公司”的故事,阿姆斯(1981,第39页)总结道:“后来,当谈妥50名伙伴且为安全起见组织了许多船队后,加图亲自负责一部分船队,另一部分则交由他的自由民昆蒂奥(Quintio)负责,后者在所有商业活动中都和他的委托人(即加图)同进退。这样一来,整个安全便有了一定保障,只有一部分可能会发生实际损失,因此他的利润也就更大。”

普卢塔尔克对加图的描述颇遵循韦伯所谓的新教伦理。加图是一个吝啬且克己之人,他从不将财富用于享受,拒绝为自己购买昂贵的服饰或食物,喜欢喝工人们喝的劣质酒,驱逐那些因年老体弱已不能胜任相应劳动的奴隶。在担任公职期间,他削减成本,反对贪污腐败,一方面尽量压低公共包税合约的承包价,另一方面尽量提高罗马政府从中获取的收入比例。“为了培养他儿子养成像他一样的性格,加图经常像一位地产不断减少的寡妇(而非一个正常人)那样教导他的儿子。加图最贪得无厌的幽默之处,在于他志得意满地认为自己是最完美(甚至是人格上最接近神)的人,因为他留下的财富远大于他索取的财富。”普卢塔尔克对加图行为的重点描述表明,这样的精打细算实在罕见。

总之,企业家既没有使自己发家致富,也没有通过替其他人管理财产追求财富,他们通常只获得一笔合约规定的收益。除资本来源之外,企业家需要理顺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所依存的制度结构在整个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和第一个千年中不断演变发展。

十、商人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伦格尔(2000,第155页;也可参见1984,第64页)解释道,在公元前约1800年以后的巴比伦,宫廷向企业家出租地产、牲畜和作坊,这些企业家往往成为“精英或上层社会的一员”。达姆伽和塔卡木商人的称谓必须以社会地位及他们同宫廷和神庙等官僚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前提条件,用“克劳斯(F.R.Kraus)发明的‘Palastgeschäft’一词表示的经济管理形式”来管理经营特许权。一些管理者供职于宫廷管理机构,但其他管理者却完全自主经营。伦格尔(2000,第178页)指出,赫赫有名的巴尔曼姆赫是一名私营塔卡木商人,而非宫廷官员。[Van De Mieroop(1987)曾对记录该商人活动的文献作了分析。]

相比之下,公共创业机构的缺乏和希腊、罗马实际上颇盛行的较不利于贸易的贵族伦理,导致异邦人在绝大多数地中海贸易中扮演了主导角色。正是叙利亚和腓尼基商人在公元前9世纪和前8世纪将近东的商业和经济惯例带到希腊和意大利,到罗马帝国末期,由于西方商业规模急剧缩小,只剩下了近东商人。在随后的过渡时期(interim),古代军事和政治中心的西移伴随着商业创业活动的社会地位下降,这主要是商业创业活动往往同外国人和下层社会关系密切,因而妨碍了上层社会直接参与其中。除了近东居民以外,奴隶和自由民也在希腊、罗马商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汉弗莱(1978,第148页)这样描述,他们成了“小店和作坊的工头和管理者、商船船长及地产管家;奴隶在涉及银行业和贸易的诉讼中获得了法定身份;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独立自主性日益增加,向主人支付固定酬金并积累剩余收益,如果条件允许便积极争取自己的自由权……在成功严重依赖经验和商誉的银行业,奴隶最终得以上升到公民地位并获得尽可能多的财富”,通过恪守慈善家或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事原则,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

在论及商业规模和社会声望之间的关系时,西塞罗[Cicero,《论责任》(De officiis),第1卷,第150—151页]表达了他那个时代的普遍观念:“公众舆论把各行各业分为高尚的和低俗的两类。我们谴责令人可憎的海关官员和高利贷者,以及非技能型劳动者卑贱低下的工作,因为他们获得的工资只是一种奴役的象征。同样可鄙的是零售商的业务,因为他除了虚情假意外很难获得成功,而虚情假意正是世上最令人可耻之事。工匠的工作也是不体面的,一家作坊绝无任何高尚可言。所有行业中最不体面的是那些以取悦他人为主的行业。”这似乎是西塞罗时代和当时社会地位的典型观念,他继续解释道:“小规模的商业是可鄙的,但若它涉及广泛领域并从世界各地进口大量商品,并诚实地分配商品,则它的口碑会好得多;此外,若商人对自己赚取的财富感到知足或满意,从远洋贸易功成身退并涉足地产经营,那么我想,正如他从远洋贸易冒险归来一样,他值得人们给予最高的尊敬。但在所有的财富来源中,农业生产是最好和最可靠的,也是最有利可图和最高尚的。”

上述解释对出身富裕并拥有大量地产的人而言可能说得通。当某人足够富裕,以至能捐购地方行省的总督一职时,他尽其所能地压榨其他行省财富的行为便很可能既令人尊敬,同时也构成了一项值得自豪的资本。用现代术语来说,罗马社会的伦理支持“坏的”或非生产性的创业和资产剥夺活动,抑制经济上更具生产性的逐利模式。

这种经济价值观同民族、政治和经济等级上高度分化的罗马商业角色相辅相成。企业家扮演着从属角色,因为贵族偏好于利用公共平台处理巨额融资问题,且通常在商业中充当食利者。在强调地主身份和商业融资的关系时,韦伯(1976,第316页)指出,包税人公司“是古代罗马社会最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仅限于那些拥有大量奴隶和现金等资产的人。他们还必须有大量地产,最好有罗马公民的身份(一种可以享受有利经济地位的特权),因为在合约竞标中必须提供土地作为抵押。这最后一个条件,即只有根据罗马土地法享有全部特权的土地才能将其作为抵押品,塑造了罗马帝国资本家阶级特有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比近东任何其他类似阶级表现得都要更为鲜明。比如在托勒密王朝,包税人似乎主要由异邦人担任,希腊较小的城邦事实上还鼓励外国资本家积极参与合约以促进竞争。”

韦伯(1976,第317页)继续阐述道,使罗马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尽管存在“排斥贵族直接参与工业活动在整个古代都很普遍”的事实,但在罗马“这种排斥被扩展至对农耕和船运征税,一名元老院议员所能拥有的船只仅需满足运送自家耕地的产品就够了。结果,议员们只能通过政治职务、佃农租金支付、撮合自由民抵押贷款(尽管这是被禁止的,但早在加图时期就非常普遍了)以及间接投资于商业和航运等途径来获取财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接参与资本主义创业活动的资本家阶级(骑士包税人阶级)。他们被排除在元老院之外……从盖约·格拉胡斯(Gaius Gracchus)时代起,罗马人就形成了一种合法构建的秩序”,越来越憎恨以社会为代价来牟取暴利。在追逐财富的各种途径之间,也出现了不断扩大的鸿沟。

十一、企业家经营的公共环境

到公元前19世纪亚述人同小亚细亚地区建立广泛的贸易关系时,私营商人开始扮演比美索不达米亚南部苏美尔和巴比伦时期更重要的角色。拉森(1974,第469页)将亚述人的贸易描述为“一种冒险行为,即所有货物在货主预先并无保障售价的情况下被运往国外”。他补充道:“即使神庙的角色某种程度上来说仍然含糊不清,但人们并没有在‘国家’层面发现亚述社会的经济决定因素。相反,贸易明显通过大量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大型社群组织进行,这类社群被称作‘商社’(houses),我们可以暂时称之为‘企业’(firm)。”商业行会起着类似于贸易协会的功能,在和地方政府打交道中代表商人利益,降低了创造“永久代表制、合伙企业制和‘作坊生产’等基本模式”所涉及的风险。

将视域从近东向西移至地中海,我们发现随着社会变得更加“个人主义化”,即更加寡头政治化,出现了更多掠夺性和破坏性的经济活动。但是,即使在积极的商业企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松散的罗马(Weber,1976,第316页),最成功的创业途径仍然是和公共机构通力合作。公共职务和公共服务合约可追溯至公元前4世纪,起初主要是为宗教仪式、公共建筑和类似的民生项目提供物资,后来主要是为公共企业(包括采矿和作坊生产等)以及公共费用和收入的征集提供必要支撑。军队供给和向被征服地征税很快成了最大的合约类型。

由于缺乏一套具备近东混合经济体相似特征的永久性公共或皇家官僚机构,政府需要私人供应商提供政府本身无法提供的服务,并依靠个人征集税收和管理被征服地。由于缺乏公民监督,甚至缺乏有效的商业税收,罗马商人能够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包税人的主要利润来自ultro tributa(商品和服务,特别是军队供给合约)。”巴迪安(1972,第24页)总结道。考虑到合约涉及的工程规模庞大,即使利润率较低也能带来一大笔财富。罗马骑士包税人的掠夺性行为最为臭名昭著。李维(Livy,XLV18,4)也留下了“哪里有包税人,哪里就没有有效的公法和臣民自由”的著名控诉。在描述包税人如何奴役债务人并将之大量运往提洛岛(Delos)奴隶市场交易时,巴迪安(1972,第33页)引用了狄奥多(Diodorus,V38)对西班牙富铁矿和银矿的记录,那里的包税人管理员“让奴隶拼命干活,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获取最大利润”。随着罗马共和国时期矿山采掘权落入许多像克拉苏(Crassus)这样的私人手里,经济两极化变得更加严重(Frank,1933,第374页)。

对比古代上层家族和如今许多国家的《福布斯》富豪榜可以发现,有身份地位的家族的一个共同点在于,他们掌控着地产权、采矿权和国家授予的其他商业经营权,按规定的租金把它们从公共机构那里租来自己经营。国家垄断的食盐、采矿甚至邮政服务,在欧洲中世纪时期都是可以部分转让的。在此过程中,寻租的个体得以直接占有这类资产,特别是在那些被征服的地区。约翰逊(Johnson,1946,第5卷)发现,在埃及,“罗马人很快屈从于托勒密时代私营企业的垄断行为,亚历山大港发展成为罗马帝国最重要的贸易和工业中心之一”。罗马人似乎不太有兴趣通过作坊生产和工业活动(Frank,1933,第291页)从被帝国征服的城邦和行省牟取暴利。商人和金融食利者的发展良机总是出人意料的短暂——由于债务担保、资产剥离和经济两极化使国内市场急剧萎缩,这种发展良机进一步缩短。

十二、创业融资

许多经济史学家(如Andreau,1999,第151页;以及早些时候的Humphreys,1978,第151页和Larsen,1974,第470页)将巴比伦时期的商业借贷描述成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欧洲意大利康曼达借贷的雏形。这类借贷由计息债务和一份利润分成的合伙协议构成。高级合伙人通常是神庙或宫廷,在古典时期则是相关的公共机构。

《汉谟拉比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如何按照这种契约和债务人一同承担风险。《法典》第98—197条给出了巴比伦时期典型的贸易规范协议。商人需将商业利润同其支持者五五分成,且须认真记下商业活动的重要细节。第100条对规范程序做了注解:“若某商人为开展商业贸易而向贸易代理人支付了一笔银币,并指派他全权负责一趟商贸之行……则贸易代理人每到一处均应尽力获取贸易利润,并根据每笔交易和流逝的时间,对他拿到的这笔银币计算总利息,以让贸易委托人满意”(Roth的翻译版本,1995)。要是贸易代理人汇报说这趟商贸之行没赚到钱,那么他必须严肃解释原因何在,以消除支持者的疑惑(第101条)。如果亏损,则仍须归还初始资本(第102条)。然而,《汉谟拉比法典》第103条规定,一旦遭到抢劫或沉船事件,贸易代理人不必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如果目击者证实代理人隐瞒事实、捏造借口,那么他将被责令赔偿损失额的3倍之多(第106条)。

在古代,绝大多数商业贷款均采取航运贷款形式。由于商船有可能无法安全抵达目的港,商人需支付高昂的回报率(近东地区为20%,另加一定的贸易利润分成比例)。从苏美尔时代到罗马帝国时代,当商人的货船发生海难或遭海盗掠夺,或其陆上商队被抢劫时,他们的债务将会被取消。因此,这类借贷具备了海洋货运保险的某些特征,尽管在罗马时代这类支持措施通常只限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韦恩霍夫(Veenhof,1999,第55页)认为,亚述人商队对资本利润的追逐促进了“安纳托利亚地区马口铁和毛纺织品的生产,该地区需要用它们来直接或间接交换白银,随后将白银运回亚述帝国。在支付了必要开销(包括成本、税收、债务、利息和分红)后,绝大多数贸易收益通常仍被用于商业目的,要么直接用于组建或组配新的商队,要么间接投资于一家企业或放贷给某个商人”。这类贸易促进了一种颇含现代元素的信贷创新,类似于“不需提及债权人姓名,只需说他是达穆卡拉‘商人或债权人’的商业票据。在少数情况下,这类票据被粘贴在‘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是达穆卡拉×××’这句话后面。这一条款意味着债务票据和债权转让的可能性,这可能是后来‘无记名支票’的雏形”(Veenhof,1999,第83页)。

在当时,绝大多数农业债务都是欠给王室承租人、收费人和税务官,或者公营企业的管理者(包括神庙和宫廷公开批准的专售啤酒的女店主)的。王室豁免权减少了他们可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而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若土地遭遇洪灾,则耕地农民不必承担偿付地租的责任。废除这些债务也意味着取消了王室代理人和租赁人欠宫廷的债务。在中央集权较弱时期,这些人似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漏缴地租和其他费用。

在论及古典时期的社会环境时,芬利(1973,第141页)引述了使希腊和罗马经济具备前现代性(premodern)的三个特征。首先是生产性贷款的缺乏,后来的经济史学家发现这点表现得极其明显,特别是当近东商业模式发生调整时。其次是以下事实,尽管“希腊和罗马存在源源不断的放债……但所有贷款人仍不免要受手头可支配的实际现金数额的严重制约;换言之,不存在任何类似于借助可转让票据创造信贷的机制……根据希腊法律,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在货款得到完全偿付前禁止货物交割;赊销只能采取虚拟贷款的形式”。再者,绝大多数贷款都是短期的,主要用于为航海贸易或陆路长途贸易筹集资金。

人们倾向于认为,芬利所描述的必定是刚刚开始的“原始”状态。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一般性特征并不十分符合近东的事实,特别是考虑到从新巴比伦时期的商业实践中发现的复杂的金融安排。埃吉贝家族留下的档案与研究古希腊和罗马的老一辈经济史学家的观点明显相抵触,这些经济史学家发现几乎不存在任何用于有形资本投资的生产性贷款。埃吉贝家族从事抵押贷款(antichretic loans),也就是在贷款利息得到支付前,必须有抵押品作为担保。当今许多房地产投资商仍沿用这种策略,如格言所说:租金专为利息而生(Rent is for paying interest)。埃吉贝家族也接受城市地产(“王储府邸”)作抵押,以获取最高商业信贷额度,如本书第二章作者温斯切所述,他们的合伙企业有时也延续至好几代人。

由于希腊和罗马史学家没能找到任何更复杂的制度安排,古典时期的经济看起来陷入了更落后的金融安排。正如芬利(1973,第108页)曾有过一段有名的论述,最好地概括了这种最极端的观点:

对资本成本和劳动成本之间的差异没有清楚的认识,有计划的利润再投资、以生产为目的的长期贷款都不存在。在这种短期贷款(像短期租赁一样)的情形下,进口未能进一步扩大。尽管朝代不断更替,但人们很容易举出以贸易和改进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借贷的著名例子。抵押贷款是一种灾难(“拿祖宗房子作抵押”),一种旨在“解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足的燃眉之急,且通常是由一些导致借款人对资金产生意外需求的紧急情况所引发”的短期个人贷款行为,而非一种以低利率成本筹集资金投资于高收益业务的深谋远虑之举,后者正是现代商业抵押贷款的主要功能。

安德罗(Andreau,1999,第147—148页)发现了一些零星例子,涉及罗马商人借钱度过经营难关或者通过延期付款来平衡因从事买卖而欠下的钱。但他总结道:“罗马金融家是否在经济生活领域投入了绝大部分努力,以试图创造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呢?是否有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推广生产性贷款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

一个障碍是,希腊和罗马企业多以合伙制形式进行组织,这也是延续至17世纪整个欧洲绝大多数贸易公司的普遍特征。弗兰克(1940,第217页)解释道:“每个合伙人必须承担其相应债务的全部责任……只有在有的合伙人去世时,这种合伙关系才会被迫终止。”“在如此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大型商业企业很难获得发展。”沃尔班克(Walbank,1969,第48页)也认为,永续型股份制公司的缺乏抑制了企业的发展:“由于必须承担风险,为商业冒险筹集资金总是代价高昂;由于风险需个人承担,利率非常之高。”罗马法确实意识到公共建筑项目涉及的大量投入需要依赖于公司组织,并且出于大致相同的原因,骑士阶层的包税人也需要获得组建公司的授权,以便管理公共创业活动(包括包税制),特别是关系到军队供应和其他帝国支出的活动(Nicollet,1966和Badian,1972描述了这类活动)。但弗兰克(1933,第350页)也提示说:“罗马法一直试图通过不直接服务于城邦的有限责任经营来抑制股份制公司的发展,”且“经营帝国合约项目的企业也只被授予5年的经营期限。”(也可参见D'Arms,1981,第41页)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商业活动仍局限于一些国家工程,包括开采公有土地的地下资源。“在某些时候,”Jones(2006,第208页)指出,“征税合伙(societas vectigalis)被看作是一种公司实体,根据公元2世纪法学家盖约(Gaius,Digest 3.4.1)的解释:‘包税制、金矿、银矿和盐场的合伙人被允许成立公司……这些获准成立一家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代表国家(ad exemplum rei publicae)持有公共财产和公共财富,并雇用一名律师或法律顾问,开展那些本应交易和付诸实施的事务。’”

票据信用的缺失也限制了商业的潜在起飞。需要管理的公共债务并不存在。预算赤字迫使罗马帝国的皇帝们暗中降低铸币纯度,而不是像今天的各国财政部和央行通过创造信贷使自己的支出货币化。

这些制度约束限制了商业经营中的资本储备的积累,导致资本储备往往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弗兰克(1940,第28页)认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建立在每个合伙人的完全责任之上的合伙企业几乎不能扩大规模”。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我们并未听说哪个银行家不可或缺……在贵族家庭里,将金融事务托付给个人奴隶和自由民的旧习俗依旧盛行,因此投资银行业务没有市场;罗马经济结构也不适合产生公司银行业务”。这“导致商业成功不能获得任何社会尊重……农业、公共机构和军事部门是适合元老会议员的少数几种职业。获利丰厚的海上商业、手工作坊和银行业几乎完全掌控在异邦人和自由民手上。对这些人而言,无论他们积累了多少财富,也很难显著提高其社会地位”。

自由民在罗马创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精英家族给他们提供一笔私产(peculium)时,他们成为罗马最成功的企业家之一,但琼斯(David Jones,2006,第244—245页)观察到,这并未“产生一个由商人组成的‘中产阶层’”。在中产阶级开始出现后,“非经济价值观才开始改变”。那些曾是奴隶的自由民能获取的唯一上等身份至多只是模仿土地贵族。“特立马乔从百货贸易(酒、熏肉、豆、香料和奴隶)完美地转型到经营乡间地产,并为下一代奴隶出身的企业家提供资金。”这只是效仿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描述的‘富人’的特征:一个美满的家庭、一所漂亮的房子以及大量的地产和收入。塞涅卡还说到,富人‘有黄金打造的家具……大量贷款……许多郊区地产……’(Sen., Epist. 41.7; 87.7,引自Jones,2006,第173页)正是依靠出租土地和出借资金,塞涅卡本人才积累了一大笔财富。”

在叙述普特奥利(Puteoli)那些成为银行家的自由民,以及罗马以南170英里的那不勒斯湾的谷物和出口商业中心时,琼斯(2006,第165页)发现:“萨尔彼茨(Sulpicii)的商业建立在提供短期小额担保贷款之上。穆里赛恩的(Murecine)档案里没有证据表明萨尔彼茨或其他存款人把资金用于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海上冒险借贷。此外,银行也主要在当地开展业务。”尽管事实上也面向皇室成员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但银行的借贷市场是地方性的。琼斯(2006,第174页)推断:“没有迹象表明,精英阶层获取资金的其他渠道促进(或可能促进)了贸易和产业的扩张。”“罗马史研究者和他们的读者理所当然地认为,罗马精英对商业活动不感兴趣,且并未将贸易和工业投资视作合理利用资本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相当缺乏远见的攫取型思维,几乎没有经济增长的概念。它解释了鲍莫尔指出的古代企业的特征,即它们未能将技术商业化,只有到了中世纪时技术发明才被商业化。

十三、企业家、债务滥用与财产转移

以合法手段“逼迫某人倾家荡产”在金融领域屡见不鲜。债务止赎首先使家庭自营地变成了在外地主拥有的财产(absentee-owned property)。普卢塔尔克对某位斯巴达父亲剥夺儿子继承权并将地产遗赠给熟人的夸张描述可以在1000多年前的巴比伦找到先例。为了逃避防止(其实是保护)公民最基本的自营地落入外族人之手的传统制裁,巴比伦债权人和西北地区努齐(Nuzi)的债权人想出来一种新对策,即将债务人认作“养子”,这样债务人便成了抵押土地的合法继承人。这种“假收养”使债权人可以完全掠夺相关土地,剥夺了失地者的公民权,进而削弱了整个社会的战斗力。

汉谟拉比(公元前1750年)制定的法律和当时建立的“经济秩序”,一直延续到阿米萨杜卡(Ammisaduqa,公元前1648年)时期,他试图通过废除农业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及阻止债权人减少永久性地受缚于债务负担的公民数量,来维持社会稳定和强大的军事实力。我们在希腊和罗马并未发现类似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神圣统治权”或其他中央权威来制止狭隘的自利行为,罗马成了一个极有利于债权人和寡头政体的国家。

根据巴比伦“智慧书”和稍后时期的圣经箴言,我们发现当时缺斤少两之类的欺诈和不当行为尤其盛行,这使零售贸易臭名昭著。但古典时期最值得注意的是大规模欺诈。对罗马包税人的最早描述出现在一份元老院的检举书中。当国库因罗马同迦太基的战争而陷入困境时,物资供应商获得了一份政府协议,以确保所有货物一经装船便能安全抵达目的地。两个著名的伊特鲁里亚承包商,蓬波尼奥斯(T.Pomponious)和波斯图穆斯(M.Postumius),“在不适于航海的船只即将沉没时,卸去了船上价值低廉的物品,以确保能安全运送军备物资”。巴迪安(1972,第17—18页)评述道:“在我们有明确记录的情形下,突发事件……表明包税人一开始便已组成了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压力集团,使私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并乐意保护同一阶级成员的利益,而不管后者的情况多么糟糕。”西塞罗仅存的元老院辩词显示,包税人总是团结一致,以心照不宣的默契来相互支持,因此,不存在纠正不正当行为的同行压力,有的只是同流合污以及更肆无忌惮的贪婪和欺诈。

罗马阻止商业滥用的主要努力发生在公元前133年,当时盖约·格拉胡斯建立了一套相互制约的体系,使元老院和骑士包税人通过揭发彼此的罪行进行相互监督。但银行家群体却转身变成了“陪审员”,骑士和各省行政官出于共同利益而相互勾结。西西里岛的维雷斯(Verres)的例子显示了行为不端的行政官和商人是如何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西塞罗把他形容为“一匹害群之马”,商人的传统策略是选定某个人作为“替罪羊”,接受公众惩罚,这样才能使其他人继续像往常一样从事商业活动。维雷斯成了替罪羊,定格在西塞罗脍炙人口的Verrines演讲辞中。但这种制衡体系本身出现了蜕变,最后因布鲁图斯、恺撒和其他贵族对罗马各行省的横征暴敛以及对拖欠款索要高额利息而走向终结。巴迪安(1972,第107页)描述道,包税人公司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必须囊括除少数传统贵族以外的整个上层社会和元老院高级议员”。钱主要花在“购买”罗马帝国民众的政治支持上,正如公共机构和掠夺权利最终沦为有利可图的生财之道(与生产性创业活动形成鲜明对比)。人们普遍认为,一名行省长官“在职内必定能获得三种生财之道:债务偿付收入、退休金收入以及因敲诈勒索面临牢狱之灾时贿赂陪审员的收入”(Walbank,1969,第7页)。元老院在制止这种滥行上不仅软弱之极,甚至无动于衷。由于他们所掠夺的是帝国最富裕的地区,结果导致社会资本被大肆挥霍,窒息了整个帝国的经济增长。

十四、从商业创业精神到寡头政治

人们广为描述的希腊、罗马的个人主义精神,主要是一种关于社会地位和声望的军事伦理和日益盛行的寡头政治伦理。它以征服和放债作为谋取收益的主要手段,而极度鄙视商业逐利活动。公元前7世纪—公元前6世纪的希腊诗人塞奥格尼斯(Theognis,第53—58页)的诗反映了传统的贵族伦理:

……城市依旧,但物是人非。

那些曾对正义和法律一无所知,

披着破旧不堪的山羊皮,

在城市郊区像麋鹿一样艰苦谋生的人,

如今变成了贵族……

那些曾是真正贵族的人,

如今却沦落到了社会底层。

——转引自菲盖拉和纳吉
(Figueira和Nagy,1985,第16页)

商业似乎无异于贪财牟利,是对贵族伦理的一种违背,这反映了亚里士多德的观念,即寻求“合乎自然”的自给自足的家计(householding)比商业更容易被社会接受。汉弗莱(1978,第144页)发现这种精神体现在“底比斯法律中;根据底比斯法律,任何一名在近10年从事过市场贸易的人均不能担任公职,底比斯法律还敌视贸易商,将之视作残酷剥夺他人辛苦所得的异邦人,在雅典玉米价格上涨时,这种敌视变成熊熊怒火。各方的互动被认为只考虑自身的直接经济优势,公然违背社会生活理念:只有‘外来者’(异邦人)才能依靠这类市场交易谋生”。颇具讽刺性的是,掐断希腊、罗马经济起飞的一个主要因素正是贵族对商业企业(不管是生产性的还是掠夺性的)的鄙视。

罗马人被视为组织天才,但他们把这种天赋主要用在了组织军队上。研究罗马城市史的历史学家将罗马城的创建者罗穆卢斯(Romulus)和雷穆斯(Remus)描述成是一只母狼哺育的两个野男孩,在两个小山头之间的地带创立了一座接纳流亡者、难民和罪犯的避难城市,后来这些人变成了罗马城邦军队的基石。到公元前6世纪,罗马城已经建立了坚固的城墙和意大利最大的神庙。商业起飞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但贵族寡头阶层却通过高利贷和土地掠夺获得了支配地位,他们没有意识到减少大量奴役人口会损害国内市场的发展壮大。

罗马聚敛的财富大部分来自俘虏奴隶、掠夺战利品、高利贷和被征服地的贡品。正如弗兰克(1933,第399页)所总结的,“在罗马共和国最后50年(前80—前30)腐败盛行时期,更多财富朝罗马城滚滚而来,但它们并非来自商业,而是来自军队掠夺、没收品交易和权力的各种滥用。这些手段可追溯至卢库鲁斯(Lucullus)、恺撒、庞培和克拉苏等人,他们都是当时最富裕的罗马人。”

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说,这些都是标准的寻租行为。同推行商业战略相反,“共和国时期制定罗马政策的贵族几乎全是穷兵黩武者,”弗兰克(1940,第295页)说,“显然,那时候的经济动机、自利和贪婪毫不逊色于当今的商业社会。但所寻求的收益却大为不同。当时的地中海贸易和商业很大程度上由资历较深的航海员掌控,以经营农业生产为主的罗马贵族很难与他们竞争;或者由曾是奴隶但已擅长于贸易的自由民掌控,他们对国家政治不能产生任何影响。到奥古斯都时代,帝国重要人物已将他们的投资瞄准地方行省的不动产和抵押贷款,而非工业活动或商业。”

十五、创业活动的衰落

“在恺撒去世前,罗马很可能是整个帝国的金融中心,”弗兰克(1933,第350页)评论道,“但那里并未出现支配性的银行。”安德罗(1999,第137页)把这一惊人事实归因于寡头政体的缺陷。绝大多数放债行为都具有掠夺性。罗马包税人把资金借给异邦人,以便剥夺他人财富,而没有将资金用于经商投资。弗兰克(1940,第29页)总结道:“在朱里亚·克劳狄王朝成长起来的几代人,提供了历史上最为人熟知的新兴贵族挥霍繁荣成果的例子。”自公元前2世纪起,由于缺乏大量生产性投资,罗马的奢靡消费只能建立在从国外掠夺来的战利品的基础上——得自小亚细亚的贡品和高利贷、西班牙的煤矿采掘(大多数由奴隶开采)以及持续至马克·安东尼和恺撒东征之后的对埃及的掠夺。

当帝国官僚阶级取代骑士包税人之后,情况几乎未发生任何改变。到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193—211年在位)执政时期,各地军团为争夺罗马统治权彼此间内战不断,使帝国陷入经济混乱和军事动荡中。汉弗莱(1978,第146页)叙述道,“除少数行伍‘世家’能收回他们在国外的财产之外,只有为数不多的家族能较长时间地保住其原有的社会最富裕阶层的地位”。罗斯托夫采夫(1926,第399页)引证希罗多德的《历史》(第七卷,180—250年,第3—6页),用和塞奥格尼斯相似的口吻描述了希腊起飞之初的情形:“人们每天都能看到昨天还是最富有的人一夜之间沦为乞丐。僭主政体打着需固定财库以供养军队的旗号,掩盖其内在的贪婪成性。”由此导致国家穷兵黩武,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底层社会,与此同时也抑制了商业企业的发展壮大,并加速了中世纪黑暗时代的到来。

与近东地区采取的解放奴隶(及罗马帝国各地的奴役劳动力)和债务免除等维持适当自由民数量和债务平衡的政策不同,戴克里先(Diocletian)试图通过实行价格控制和“极权主义经济学”(Frank,1940,第303页)来缓解困境,对此希罗多德留下了一段经典的罗马式结语:“在使绝大多数名门望族陷入赤贫之后,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235—238年在位)发现这种掠夺无论如何已不能满足他的私欲,于是便开始侵吞公共财产。所有那些应归市政公有的征收来用于购置公共储备粮,或应分给公民的、供剧院和宗教节日之用的钱财,他一律据为己有;神庙里的还愿祭品、众神塑像、供给英雄的贡品、所有公共建筑物的装饰品、城市的任何装饰物……只要是能铸造货币的金属,都被熔铸成了货币以供马克西米努斯挥霍。”

“商业停滞不前,工业生产也急剧萎缩,”布劳顿(Broughton,1948,第912页)在描述公元3世纪至公元4世纪这段历史时推断,“所有依赖于借贷、票据、抵押贷款和类似投资形式的财富事实上已完全耗竭。那些依附于不动产(不管是城市还是非城市)的财富,因帝国征收和掠夺已大为减少,但仍可能保留了部分价值,尽管在一段时期它们只能提供极少收入甚或不能提供任何收入。国家走向封建主义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在加里恩努斯(Gallienus,253—268年在位)执政时期,整个帝国的所有灾难终于到达顶点”,加里恩努斯执政的最后8年,铸币含银量从15%左右迅速降至2%以下。

罗马帝国末期,工业生产已萎缩到同帝国初期相似的水平,且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的陶器、铸币厂、纺织品生产、铸铁厂和军队盔甲制造等部门。“有时(在某段时期),”沃尔班克(1969,第78页及以后各页)总结道,“国家(或罗马皇帝)曾是最大的地主;现在国家(或皇帝)成了矿山和采石场的最大所有者和最大工厂主。”但在帝国经济规模不断萎缩的背景下,这些国家企业只能以实物支付工人工资,并最终成为其他世袭职业的附庸。

随着经济体的货币被抽空殆尽,财富也趋于枯竭。绝大多数财富流向了东方国家,特别是流向印度的越来越多。手工艺品和工业生产从城市转到农村和自给自足的乡下庄园,一定程度上逃脱了军事化帝国的财政掠夺。“通过现场监督一切事务,”沃尔班克(1969,第56—57页)解释道,“封建男爵在罗马帝国末期的‘前辈们’得以省去最大一笔费用”,即交通费用。大地产成了“城市文明衰落的象征,既是普遍腐败的结果,也是加剧腐败的因素……随着每个庄园走向自给自足,越来越多的人脱离了传统经济体系,仍在原来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的消费者也就日渐凋零”。

最大的地主可享受帝国税收豁免权,这将财政负担转嫁到了商业活动上(Hudson,1997)。“有影响力的人不管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均能骗取豁免权,”麦克马林(1988,第42页)总结道,“‘市政厅的登记员相互勾结,将税收负担从上等公民转嫁到下等公民身上’,君士坦丁大帝在第313条和第384条法律条文愤怒地写道:色雷斯和马其顿的元老院全体议员却不需缴纳任何地产税。”

罗马帝国通过经济摧残、焚毁大片地区和驱逐有潜力从事市场活动的大量人口,不断进行扩张。如此持续近4个世纪后,这些战利品和奴隶才算完全消耗殆尽。罗马最富裕的行省小亚细亚,于公元3世纪末期彻底走向了崩溃,由于长期处于紧急状态,神庙只好将其物资储备拿来施行善举(Broughton,1938,第912页)。盗窃再次盛行,几乎唯一有案可查的建筑物都和防盗城墙有关。人们所能说的也许是,在帝国西部,罗马征服时代因蛮族入侵而终结。尽管北方诸民族犹在,但整个帝国的经济早已不堪一击。

十六、结论

若能细研过去每件历史大事,以往历史必使我们更加关注未来。

——波利比奥斯(Polybius,XII 25e,6)

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基本原材料的匮乏,促使崇尚武力的统治者,如阿卡德王朝的缔造者萨尔贡(Sargon),以扩大了长途贸易而自豪。相反,地中海贵族只满足于自给自足。这导致西罗马帝国陷入了依附于地产的经济生活,而埃及和君士坦丁堡时期东罗马帝国的繁荣则要长久得多。

近东人最早创立了基本的商业惯例,这一事实提出了究竟该如何准确定义“西方”的问题。长期以来,古希腊、罗马一直被描绘成是崭新起点的标志,迥异于人们通常观念中停滞不前的近东经济圈。然而整个古典时期,近东都实现了更高程度的繁荣,以及更高层次的经济平衡和稳定。长期被视为新理念的个人主义,却是公元前1200年后整个地中海东部遭受全面破坏崩溃的产物。随后的“中间时期”陷入了一团乱局,从未产生一套有利于生产性(而非掠夺性和剥削性)逐利行为的伦理。

当叙利亚和腓尼基商人于公元前8世纪开始组织地中海贸易时,他们带来了标准化的度量衡、货币和一系列金融术语,以及向希腊和意大利社群举借的计息债务。地方长官将这些惯例应用于规模更小但更本土化的场合,那里缺乏近东地区的相互制衡机制,这些制衡机制可使经济避免陷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两极分化。除了梭伦(Solon)改革中颁布的《解负令》外,希腊、罗马并无废除债务防止债权人强制土地止赎和减少大量公民深受债务束缚的传统。恰恰相反,希腊、罗马以债权人衡量成功与否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借助土地所有权和他们对佃户和扈从的恩庇提升其社会地位。人们不会将财富和财产归功于土地所有者付出的劳动,并以此来证明这些财富和财产的正当性。土地一般通过世袭或强制贫困者止赎获得,或以军事征服和内幕交易从公有土地中攫取而来。奴役越来越残酷无情,到公元4世纪有超过1/4的罗马人沦为奴隶,越来越多地依附于大农奴庄园。

阿诺德·汤因比(Arnold Toynbee)在《历史研究》(A Study of History)一书中断言,帝国崩溃必然是由“自我毁灭式的治国之道”所致,罗马经济史提供了一个重要例证。其同样符合鲍莫尔对生产性创业活动和非生产性创业活动所做的区分。罗马的对外关系尤以掠夺贡品和剥削当地民众为目的。目光短浅的帝国行政长官在掠夺行省后,并不考虑补充行省的资源。同促进国内市场需求相反,罗马放任债税负担侵蚀公民的购买力和榨干商业企业,并降低铸币纯度以应对财政危机,最终走向了封建主义。

就这些方面来说,古典时期必须被视作失败的开发模式。没有人倡导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或通过发展国内市场以促进技术进步的社会项目(program)。富人阶层的慈善赞助似乎是底层社会的最大指望。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其他启蒙政治经济学家仍需为劳动所得的财产做道德辩护(洛克认为这是一种只适合小规模自给自足财产的理念)。但要使这种财产的劳动价值论获得认可,创业活动的政治和财政环境必须发生重大转变。

事实上,从罗马覆亡到黑暗时代,也确实出现了一个新世界。自农奴制下的奴隶劳动到自由劳动的转变使创业活动的社会特征发生了一定改变。伴随阿拉伯人贸易和南欧及西班牙摩尔人贸易的发展,商业开始复苏。1225年十字军发起的君士坦丁堡大劫掠,为西欧带回不计其数的金银财富,威尼斯人则为这次大劫掠提供了资金支持,他们获得了1/4的劫掠物作为报酬。这已足以为信贷扩张提供基础。经院学者在著述中并未完全批判银行家以差价的形式向对外贷款收取利息的做法(主要是出于为贸易和王室战争债务筹集资金的需要)。

直到中世纪末期以及(更多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经济逐利才开始采取扩大生产的形式。贸易成了获取货币金属的手段,信贷以国债和中央银行为基础实现了货币化。破产法变得更人性化,也更有利于债务人,至少一直到最近都是如此。

但古代史表明这种演变并非必然是进步的,经济或技术潜力并不一定能实现其价值。古往今来,企业家获得了大量经济剩余,但通常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掠夺性贷款迅速演变成剥削资本,以资产剥夺为生的短期经济成了长期投资的普遍障碍。许多在后罗马封建时期消亡的食利者伦理的残骸至今犹存,像垂死者一样犹且挣扎。正如古典时期盛行将商业收益和利息所得投资于土地一样,现今的许多企业发现地产(以及金融投机和企业收购)比新的资本形成更有吸引力。

当代学者批评罗马法律框架未能用永续型有限责任股份制公司来代替商业合伙企业。一旦有合伙人去世或新合伙人加入,就必须对贸易收益进行一次清算,这通常发生在每次远洋贸易结束后。但今天的股市赢家似乎在重拾历史学家所批评的掐断罗马经济起飞的短视行为。引导企业家通过投资新生产方式而非通过寻租、再分配性财产掠夺、债务止赎和内幕交易等来追逐利益,才是最有利于促进社会繁荣的经济环境。成功的企业通过增加产出或提高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创新效率,而非通过债务和财产收益权的增殖来促进经济增长。其寓意在于,人类并非总能获得最强大且最有生产力的经济胜利。如更多关注技术而非信贷和财产制度的史学家常常指出的那样,文明的经济历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这正是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回顾古典时期的创业史中得出的主要教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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