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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改变销售和包装顺序能避税吗?
【例】 某公司是生产日用化妆品的,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
=31.5(元)
那么,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答: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
=16.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