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
何谓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它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至今,还应包括金融危机和恐怖暴力袭击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急”,在中国是指突发事件,而在国际上往往被称为灾害。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灾人祸之说,灾害指自然灾害外加原因不明的火灾,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则被称为“人祸”;而在西方,灾害不仅仅被看成是自然的或技术的风险,还包括基于社会正常运行的例外。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加深、网络通信的普遍运用、人员交往和贸易增多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社会和自然界都已进入一个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概率更大、破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大的阶段。人类社会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呈现出多灾频发、并发,灾害衍生、蔓延等特点。一些危机事件及其影响,常常超越行政区域和国界。现代防灾减灾意识的建构,我们不能只关注于自然物质运动中的风险防范,还要强调对社会活动中的风险加以防范,从社会体制机制着手,审视和反思各种社会设置在遭遇特殊现象时会存在哪些风险。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灾害、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社会、救援计划等。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之上,理当包括几个重要方面:完善的应急行政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中国的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以及大型集会活动预案等六个层次,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审批、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内容。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地(市)、县(市)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同时,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大量专项及部门的预案和保障预案。全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建设事实上是一个由零到整的过程。随着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中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将不断补充更新),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共计106件,基本覆盖了中国经常发生的突发事件,其中大多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客观形势的要求新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