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的核心内涵与性别文化生成的逻辑起点
了解众多文化界定中具有倾向性的观点,尤其关注近年来中国学者关于文化的界定,便于把握文化的核心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找性别文化的立足点。
(一)“文”“化”的文字溯源
近年来,一些学者着重于对中国古代典籍中“文”“化”的涵义进行研究,以追寻文化概念的文字源流。有观点认为,“文”的本意是“各色交错的纹理”;“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天文”指“日月往来交错纹饰于天”,“亦即天道自然规律”;“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错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构成复杂网络,具有纹理表象”。“文化”,在中国古代“指‘文治教化’,与武力征服相对举”,“指用伦理道德、诗书礼乐、典章制度等教化世人,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与质朴、野蛮对举”。有学者认为,“拉丁文culture,原形为动词,含有耕种、居住、练习、注意等多重意义”,“英文、法文也用culture来表示种植、栽培之意,并由此引申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也有研究者从culture涵义的演变释义,认为,英文中culture一词最原始的意义是指“土地的耕种”,到16世纪,此词的涵义转变为“心智的培育”,“自19世纪初以来,文化一词被用来描述人类文明的整体心智能力与精神的发展”。以上观之,“culture”与“文化”有些内涵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中国的“文化” “一开始就专注精神领域,而culture却是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生发,继而才引申到精神活动领域”。尽管中西“文化”字义、词义略有不同,但文化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指涉人的心智能力及其结果,这一点是相同的。这对人们认识文化概念具有一定启发。
(二)众说纷纭的概念界定
美国人类学家A. L.克罗伯和C.克鲁克洪的《文化概念:一个重要的回顾》一文,对1871~1951年提出的164种文化定义进行了评述,引起很多研究者的关注。
关于中国学术界对文化的界定问题,有观点认为,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一词,是“19世纪末通过日文转译从西方引进的”。在有关文献的梳理中发现,中国新文化运动时期,20世纪中期、80年代有许多关于文化研究的成果。关于文化的界定虽也众说纷纭,但亦可见几种倾向性的观点。
首先,许多学者认为文化是人类的生活方式。梁漱溟认为文化“是那一民族生活的样法”。胡适认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钱穆称文化为“集体人生”,他说:“我认为文化只是‘人生’,只是人类的‘生活’,惟此所谓人生,并不指个人人生而言”,“文化是指集体的,大群的人类生活而言”,是指“时空凝合的某一大群的生活之各部门、各方面的整一全体”。这里所谓“集体人生”,也是生活方式之意,包括“饮食、居住、衣着、道路交通、言语文字,乃至其社会风俗、宗教信仰、趣味爱好、智性发展等”。海外华人学者余时英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主要是精神生活方面的事,如思想、学术、宗教、艺术之类,而关键尤其在‘方式’两个字上”。中国当代学者中,也有人将文化界定为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符号系统等,观点各异。
其次,将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将文化的基本内涵界定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有人认为,这一观点可能受到《苏联大百科全书》(1973年)的影响。该书“将文化概念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它表现为人们进行生活和活动的种种类型和形式,以及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狭义文化‘仅指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苏联大百科全书对文化的界定,认同文化是人类的“生活和活动”的“类型和形式”,亦有活动、生活方式之意,同时,在将文化做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基础上,将人类活动的成果即“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作为文化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文化热”中,一些学者试图严格、清晰地界定文化概念。许多学者将文化界定为“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的活动和存在的一切物质具象”,“活动的成果的遗迹”等。《辞海》对“文化”的释义为:“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将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将广义文化界定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界定为意识形态及相应的制度、组织机构,具有“上层建筑”的涵义,显然这一界定不仅在观点上,而且在语言表述上都有历史唯物主义的特征。新版《辞海》对文化基本内涵的界定与1989版不同的是,加入了人类物质和精神生产的能力,并将狭义文化界定为精神生产能力和产品,认为:“广义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
最后,将文化界定为自然的“人化”与“人类化”。20世纪40年代,吕思勉曾系统地阐释过文化的核心内涵。他认为,文化是“人之所以异于动物的”行为,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文化色彩。他说:“动物何以没有文化呢?须知文化正是人之所以异于动物的。”“虽不能将人类一切行为,都称为文化行为,在事实上,则人类一切行为,几无不与文化有关”,“人类的行为,源于机体的,只是能力。其如何发挥此能力,则全因文化而定其形式”。可见,这一观点认为,文化是人与动物的分野,也是人类对自身生物机体的基于心智能力的超越,这些看法被许多当代学者所继承。
近年来,回应中国文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文化的内涵,一些研究者着力于评述已有的文化定义,追踪中国文字源流,从文化的本质意义着手界定文化概念。认为“凡是超于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文化”。此谓广义的文化或称“大文化”,这一界定从文化的本质属性上立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简要地将文化概括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类化”。与这一观点相似,有研究者认为“广义的‘文化’是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上立论的,其本质在于人的本质的外化、对象化或物化,即人的本质的外在表现。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其本质是社会政治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应,是人的精神活动及其物化形态”。这一观点亦从文化的本质立论,强调广义文化是人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对象化或物化,强调狭义文化是人的精神活动及其物化形态。这种观点对广义文化的界定比“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总和”的表述更宽泛,虽然清晰明了,然而难免空洞。但研究者试图从文化结构入手,将这一概念具体化。研究者拓展原来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两分法,提出“物质、制度、精神”“三分说”;“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层次说”,“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六大子系统说”,等等,并对文化结构的内在联系进行阐释,认为“物质层面是人类物质生产方式和产品的总和,是整个文化大厦的基石;制度层面即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构的各种社会规范、典章制度;行为层面即人类在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定式,以礼俗、民俗、风俗形态出现的行为模式;观念层面即人类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化育出来的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凝聚为文化的精神内核”。
以上文化界定略述发现,无论文化有多少种定义,无论人们对文化的认识怎样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所有文化定义都涵盖的,即文化是人与自然的分野,是人的造物。文化的创造不是凭空的,是在三者交汇点上的生发:其一,人有不同于自然界的能力,主要是心智能力,这是文化生产的基本点;其二,是人的欲求,梁漱溟称之为“意欲”,这是文化生产的动因;其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是文化生产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