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十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

明朝刚建立时,社会矛盾仍很尖锐。地主拼命追求土地、财富,并用隐瞒土地和丁口等办法,逃漏赋税徭役,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功臣宿将也倚仗权势,违法乱纪,横征暴敛,贪污腐化,刚刚缓和下来的阶级矛盾又日趋激化,小股的农民起义不时发生。再加上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势力互相争权夺利,北元残余势力经常南下骚扰,东南沿海又有倭寇的侵扰活动,政治局势动荡不安。针对这种状况,明太祖大力强化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以加强对内镇压敌对势力、对外保卫国土的力量。

明初的国家机构,基本上沿袭元朝的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明太祖认为这种体制很不理想,特别是中书省的丞相权力过大,“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容易产生皇权旁落的弊病。他决心进行改革,使“权不专于一司”《明太祖实录》卷129,洪武十三年正月甲午。,“事皆朝廷总之”《皇明祖训·祖训首章》,《皇明制书》第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点校本,第784页。。行政机构的改革,首先从地方入手。元朝的行中书省是从大都的中书省分设出来的,总管一省的行政、军事和司法,职权很大,“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百官志七》,第2505页。,号称“外政府”。后来四方兵起,中央根本指挥不动,俨然成为一个个独立王国。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宣布废除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司法和军事。三个机构彼此独立,互相牵制,都直接隶属朝廷指挥,便于中央的控制。接着,再进行中央行政机构的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有人告发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明太祖以“谋危社稷”的罪名将他抄家灭族,宣布撤销中书省,罢除丞相,并相应提高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地位,由六部分理朝政,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丞相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就由皇帝来兼使,各行省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也就是集中到皇帝手里。

在废除中书省的同时,明太祖又撤销中央军事机构大都督府,分设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的都司和卫所的军队。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军籍,掌军政,但无调兵之权;兵部掌管铨选和军令,但无直接指挥军队之权;“征伐则(皇帝)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明史·兵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175页。。这既可防备将领擅调军队反叛朝廷,又使军权集中到皇帝手中。为了屏藩皇室,洪武初年,明太祖对元朝的分封制度稍加变革而予以继承,分封诸子为王,授予很大的政治和军事权力,分镇各地。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他又对分封制度进行改革,削弱亲王的政治权力,而加强其军事权力,并规定朝廷调动诸王封地内都司卫所的守镇兵,“须有御宝文书与王,并有御宝文书与守镇官。守镇官既得御宝文书,又得王令旨,方许发兵”《皇明祖训·兵卫》,《皇明制书》第3册,第804页。。这样,亲王事实上就成为皇帝在地方的军事代表,起着监视各地驻军、翼卫朝廷的作用。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也于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的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至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均可举发弹劾,遇有朝觐、考察,还可“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明史·职官志二》,第768页。,职权极大。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在京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巡视仓场、内库、皇城等;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出征则监军纪功。而巡按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志二》,第768页。。此外,明初还承宋元旧制设立给事中,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负责监督六部的工作,并与都察院互相纠举。为了加强对臣民的监视和控制,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的当年,明太祖还将身边的侍卫机构亲军都尉府改为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专门从事侦察、巡捕、审问、判刑等活动,俗称“诏狱”。

除了改革国家机构,明太祖还大力强化礼、法之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太祖实录》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所谓礼治,实际也就是德治,首先强调道德仁义,强调以德服人,施行仁政,用道德教化,用争取民心归附的方法来治理国家。元代实行“外汉内蒙”的基本国策,儒学和儒士被边缘化。明太祖登基后,即大力提倡儒家思想、程朱理学,以之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大力兴办学校,推行科举,推动传统文化的复兴,规定各级学校都要祭孔,所有学生都要研读《四书》《五经》,科举考试一律以《四书》《五经》出题,对儒家经典的解释一概以宋代的程朱注疏为准。在儒家思想、程朱理学的指导下,又开设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明史·礼志一》,第1223页。,相继制定各种礼乐制度。礼制对臣民使用的各种礼仪、饮食、服饰、房舍和器具都作出严格的规定;乐制则包括各种祭祀、朝贺、宴飨之乐舞器服制度。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乐则用以求和,缓和上下的矛盾。礼乐并用,相辅相成,起到安定社会、巩固统治的作用。

明太祖还召集儒臣制定了《大明律》,并先后颁布《御制大诰》四编,与《大明律》一并施行。明律肯定了元末农民起义的某些斗争成果,降低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提高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减轻对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惩处,并增加反映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扩大、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有关律条,同时又大大加重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行为的惩处。明律严格保护皇权的无上权威和君主的绝对专制,将反对封建专制的各种行为定为“谋反”“谋大逆”之罪,一律按重罪加重的原则处刑,不在常赦之列。为了保证皇权的高度集中,明律规定国家文武官员的任用权专属皇帝,臣下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皇帝的命令,否则都治以重罪。就连读书人也必须绝对服从皇帝的差遣,“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御制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十三》,《皇明制书》第1册,第220页。。明律还进一步强化皇帝的审判权,加强朝廷对司法的控制。《大明律》规定,各府、州、县只能判决徒、流刑以下的案件,死刑的案件都要报请皇帝裁决。洪武年间,明太祖就利用手中掌握的司法大权,迭兴大狱,清除异己,借以强化自己的专制统治。左丞相胡惟庸骄横跋扈,专恣擅权,结党营私,贪污受贿,甚至谋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以“谋危社稷”之罪把他诛杀后,便以胡案为武器,将其罪名不断升级,由谋危社稷上升到私通日本,再升级到私通蒙古,最后发展到串通早已经退休的开国元勋李善长谋反,把与胡惟庸有亲戚、同乡、故旧或其他关系的臣属加以连坐族诛,先后杀掉3万多人。开国大将蓝玉居功自傲,私蓄奴婢假子数千人,贩卖私盐,侵占民田,在军中擅自黜陟将校,进止自专,不听命令,最后发展到谋反。洪武二十六年(1393)得到特务的告发,明太祖又将蓝玉凌迟处死,抄斩三族,并连坐族诛和他关系较为密切的将帅等15000人。两个大案之外,其他的开国功臣,包括明太祖的亲侄朱文正、亲甥李文忠等,也分别以各种罪名加以诛戮,只有少数人侥幸逃脱了被杀的厄运。

经过一番改革和整顿,明太祖把全国的军、政、司法大权都集中于中央,最后统归于皇帝一人掌握,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新的高度。明太祖认为这套统治制度是确保朱家王朝“万世一统”的最好制度,在《皇明祖训》序中明确规定:“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在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同时,明太祖还严厉整肃吏治。元末吏治腐败,激起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给了明太祖深刻的印象。他说:“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明太祖实录》卷32,洪武元年七月辛巳。认识到“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明太祖实录》卷29,洪武元年正月乙酉。,“此弊不革,欲成善治,终不可得”《明太祖实录》卷69,洪武四年十一月庚申。。就帝位后,便大力整肃吏治,严惩贪污。

明太祖制定了一套官吏的考核制度,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的对象包括官员吏员,侧重考核其政绩;考察的对象仅限于官员而不包括吏员,侧重考核其素质品德。考核之后,官吏有好的表现,即给予表彰、奖赏和提拔,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则严加惩处。明太祖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而庸鄙者次之。”《明太祖实录》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亥。因此,对贪污行为的处刑尤重。规定“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贿之人,徙其家于边”,“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明史·刑法志一》,第2288—2289页。,贪污“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赵翼著,王重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33《重惩贪吏》,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64页。。就连因公乘坐官府的牲口车船附载私人物品超过规定重量的,也要处刑。洪武年间,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官吏,除去平时的打击外,还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清洗,其中尤以郭桓案的规模最大。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发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员与户部右侍郎郭桓通同作弊,贪污税粮。明太祖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吏都处死,追出赃粮700余万石。供词牵连到各地的地主富豪,许多中产以上之家被弄得倾家荡产。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夫婿、驸马都尉欧阳伦,不顾朝廷禁令,多次派家奴去陕西偷运私茶出境贩卖,案发后,也被明太祖赐死。由于措施得力,吏治腐败的现象得到逐步扭转,“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明史·循吏列传》序,第7185页。

另外,明太祖还采取一些抑制豪强的措施。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在乡里横行霸道,并隐瞒丁口和土地,向农民转嫁赋役负担,是造成社会动乱的一个祸根。当时的江南是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豪强地主的势力也最为强大。明朝建立前后,明太祖几次下令将依附于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的江南豪强和元朝孤臣孽子迁到凤阳。他还下令把江南一些富户迁到南京,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民5300户“以壮京畿”。这些豪强富民一旦迁离故土,就丧失其原有的社会地位,无法再鱼肉乡民。明太祖还借胡惟庸案、郭桓案、蓝玉案等几个大案,牵连诛杀了一批江南豪强。

明太祖的这些措施,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并使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明初的政治局势日渐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