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第2号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正文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年度报告摘要应包括: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告等。
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较,新第2号准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程度。新准则要求:(1)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资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2)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3)对于“共同”控制的情形,要求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第二,要求在年报正文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第三,要求说明报告期内主要资产采用的计量属性,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项目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应说明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或所采用的估值技术。
第四,要求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同时,要求披露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第五,要求增加披露股票期权以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披露高管报酬的同时,应将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进行单独列示。
第六,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相配套,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还应说明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