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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财务报告解读:流动性资产项目

4.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专门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综合这些规定,投资事实上被划分为以下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本章首先讨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余三项将在第5章中讨论。

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无异。因此,为了方便叙述,我们将其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公司购买的股票或债券等投资品种,将被公司在短期内很快卖出。也就是说,公司一般是为了赚取买卖价差而投资于这些有价证券的。根据债券和权益性证券的特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是债券投资,也可以是权益性证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归属于流动资产部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公允价值披露,同时,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同)在利润表上作为净收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意图是为了在短期内赚取买卖价差。因此,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无论这一变化是否已经通过实际交易得以实现,都应该将其作为净收益的一部分反映到本期损益之中。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计量,而且,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不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或利息,那么购入时所支付的价款(不包括交易费用,下同)就是投资成本。在公开市场上以现金购入有价证券时所支付的除交易费用以外的价款,也就是所取得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是等价的。因此,为了叙述方便,若无特别说明,本章以后部分也就以“取得成本”或“投资成本”表达投资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这时,企业就可以按实际投资成本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应该直接冲减投资收益。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分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则应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应收股利从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中扣除,单独反映为“应收股利”。

如果债券购买发生在前后两个利息支付日之间,则所购入的债券就含有从上一个利息支付日到购买日之间的应计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债券购买所支付的金额中就包含了应计利息。因此,企业为得到该项应收利息而支付的价款,不应该混同于债券购入成本。企业应该将为取得债券本身所需支付的价款计入投资成本,同时,将应计利息记为“应收利息”(借方)。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的债券,如果是溢价或折价购入的话,由于该类投资并不打算持有至到期,进行溢价或折价摊销就没有必要。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的债券,应该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故无须对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购入时,就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到利息时,就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数,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贷方)。

权益性证券投资,有可能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能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或称权益法投资)。如果购买某一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之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既不存在控制关系,也不具有重大影响,且不打算长期持有,那么,该项权益性投资就应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投资方得到通知)或者被投资方向投资方实际支付股利时,投资方才将分得的股利加以确认,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贷方)。如果被投资方实现了利润,但并没有宣布分派,那么,投资方就不能反映,尽管理论上讲被投资方实现利润中相当于投资方持股比例的部分是属于投资方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理由主要是:第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利润分派决策没有重大影响,故投资方将来未必能得到这些当前未宣告分派的利润;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已按公允价值计量,故不反映被投资方未宣告分派的利润,并不妨碍其价值的公允表达。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一方面需要反映损益的变化,另一方面需要相应地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未真正出售,因此,这种由于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而引起的损益,属于“未实现损益”,故应该借记(若为损失)或贷记(若为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同时,为了使“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保持历史成本记录,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不能直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进行反映,而是需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的调整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加以反映,即借记(若为收益)或贷记(若为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例如,当购入成本为500000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为440000元时,就应该做如下反映: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60000元,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60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方余额60000元,将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金额减少60000元。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金额将表达为440000元(500000-60000)。

综上所述,在解读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因素包括:

(1)“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不包含购入时的交易费用,也不包含所购入证券带有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计量,不考虑债券溢价或折价因素,一律按实际购入价格反映。

(3)如果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投资方得到通知)或者被投资方向投资方实际支付股利时,投资方才将分得的股利加以确认,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

(4)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的是其“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之代数和,即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