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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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统一登记程序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程序。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

本条例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基本法规,故各地、各级登记机构均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设登记程序。当然,若《物权法》或其他法律有关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理由】

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根据和登记机构统一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不动产登记法制的统一,满足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本条例为此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依据。

【立法例】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