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刑法学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概括而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
刑法学就其研究内容来讲,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时代,就有了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文字记载和思想论述,如我国先秦时期就开始有了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但是,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的刑法学却到了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开始出现。一般认为,意大利人贝卡里亚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奠定了近代刑法学的基础。该书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视角,在总结了过去刑法文化成果的基础上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特别是该书对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等刑法基本理念的阐述,对后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德国人费尔巴哈发展了贝卡里亚的思想并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在他们的带动下,形成了强调个人意志自由和道义责任的刑事古典学派。以后又先后产生了以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而著名的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和由德国人李斯特为旗手的以关注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为特征的刑事社会学派。这三大学派的出现和相互论战,可以说基本上涵盖了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刑法学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诞生的。原苏联的一批刑法学家如A.H.特拉伊宁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为指导,在批判地借鉴资产阶级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创立了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影响深远的着眼于犯罪的阶级属性的苏联刑法学理论。
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国际冷战格局的影响,新中国自诞生之时就彻底否定自清朝灭亡前夕开始建立的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旧法统,自觉地清算与资产阶级刑法学的联系,尝试在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即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将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与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以创建自己的刑法学。六十多年来,经过几代人的呕心沥血,特别是通过对新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刑法学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刑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也充分地意识到,我们不仅可以继承苏联刑法学中的一些优秀成果,而且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学中的许多具体科学资料和实际结论,比如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等,也完全可以成为我们的刑法文化遗产。总之,只有不断地反映和总结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并善于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对我们有用的刑法文明成果,我国的刑法学科才能进一步发展、完善。因此,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在立足于国情的前提下,十分注重研究、借鉴和吸收国外刑法理论特别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呈现出了一个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则是指依据一定的原理原则所构成的刑法理论的有机整体。
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取决于其研究对象的范围。早期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及其应用,还包括犯罪的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因而其体系庞杂。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法学的发达,除英、美等国还在刑法学中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外,在大多数国家中,上述许多内容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和监狱学等。犯罪学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对犯罪如何侦察、起诉、审理和判决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专门策略方法与技术手段为研究对象;而监狱学则是研究监狱立法和对服刑的罪犯如何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学科。虽然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都与犯罪有关,但在我国这些学科都已经独立于刑法学理论体系之外。
如前所述,刑法学以刑法规范及其实务为研究对象。因此,我国刑法学体系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典的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应当指出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学体系不可能完全脱离开本国刑法典的体系,但也不能是法典条文的机械照搬。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既要参照刑法的体系,又要照顾到自己内在的理论联系和逻辑结构以及叙述的便利,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而就刑法学的教科书而言,还要充分照顾到教学规律特别是定型性、启发性和融通性的需要。
根据上述考虑,本书除导论外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主要以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为线索,任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其内容分设19章,依次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阻却犯罪性的事由;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下编为刑法分论,目的是研究刑法典分则编和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中包含的各种犯罪及其法定刑的罪刑规范的具体适用。其内容分列11章,依顺序为:刑法分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们认为,上述理论体系既维护了刑法学基本理论的稳定性和通识性,同时又可容纳最新的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刑法理论的前沿性成果,从而准确体现了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能够很好地满足刑法学的教学需要。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刑法学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方法论基础。
1.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刑法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对法的关系不能仅仅只从法律形式上来解释,而应当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来理解。“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做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3]无论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还是犯罪所针对的统治关系,实际上都只能归结为一种阶级关系。刑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反映并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因此,研究刑法必须始终牢记刑法规范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现象,它有着深刻的阶级本质,即应该紧密联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来研究刑法,从而发挥刑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2.要运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存在于特定历史时空中的,而同时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刑法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既不能无视我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和现实国情而随意构建刑法理论,也不能将刑法理论看成静止的、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恪守传统的观点和习惯。正确的态度是将刑法的规定与历史状况和现实场景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刑法的立法精神,才能准确把握刑法的发展变化规律,才能稳步地推动刑法的修改完善。反之,如果缺乏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不了解我国刑法制定和存在的历史背景,不清楚经济社会的变化对刑法的现实要求,就不能正确地阐释刑法的条文,不能明确认清犯罪的本质与表现形式,不能有效地运用刑法应对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
3.要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刑法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精神,实践是检验和发展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刑法学研究也是如此。作为一种理论,刑法学来源于实践,并且其认识是否正确必须由实践来加以判断。换言之,实践是刑法理论的源泉、发动机与检验标准。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法学,具体的刑法理论也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因此必须联系实际来学习和研究刑法。具体而言:(1)要联系本国国情,即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和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只有如此,才能深刻领会刑法的精神,才能准确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才能正确运用适合现实国情的刑罚制度。(2)要联系中国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法律文本,这些都是学习和研究刑法所不能忽视的。特别是要注意避免那种完全不顾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而盲目地照搬外国刑法学说的做法。(3)要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既为刑法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又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刑法学研究一方面应对这些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和概括提炼,另一方面应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寻求解决的路径。如果我们不联系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学习和研究刑法,最后所掌握的就是一些没有生命张力的呆板教条。这种对现实失去解释力的理论,无论多么复杂奥妙,对于社会都没有任何意义,不过是纯粹的文字游戏罢了。
1.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又称分析研究法,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分析,从而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注释方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古老方法,如我国公元7世纪问世并对后代产生深远影响的《唐律疏议》,就是一部律条与注释合而为一的经典。在11世纪前后的西方,也曾产生过因运用注释方法研究法律而得名的注释法学派。时至今日,注释方法仍然是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因为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概括的,刑法条文的用语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一目了然,因此要理解和实施刑法,必须首先对刑法规定的文字进行解释与分析。刑法学研究从一定角度来看就是对现行刑法所作的注释。本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和我国的实践经验,在注释的基础上展开的。
2.比较方法
该方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探讨各自的特性,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德国比较法学家克茨通过引申本国著名诗人歌德的一句名言而强调,如果不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4]这说明比较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它也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因为不同国家的刑法虽然性质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也不乏相通之处。对各国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开阔视野,并从中发现可供我们借鉴的一些认识和做法,从而推动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比较刑法的研究虽然起步时间不长,但却成果丰硕,出版了大量外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的译著和其他著述,为我们使用比较方法研究中国刑法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3.历史方法
这是指对刑法进行历史的考察,研究刑法的来龙去脉的方法。如果说比较方法主要是横向比较的话,那么历史方法则主要体现在纵向比较方面。刑法有着明显的继承性,而且其发展完善是一个过程,有着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对刑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原因进行考察,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刑法思想、刑事立法和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情况进行对照研究,有助于我们获得刑法内在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我们理解现行刑法和把握刑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刑法学研究也常常使用历史回顾的方法。
4.案例方法
这是指运用疑难典型刑事案例来研究刑法理论的一种方法。如前所述,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刑法理论必须紧密联系实际,任何一种理论学说都必须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后才能成立并得以丰富和发展。采用案例方法是刑法学研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典型案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掌握、消化和巩固所学的刑法理论,还有助于检验刑法理论是否正确,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疑难复杂的案例去丰富和发展刑法理论。例如德国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最初就是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而产生的。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实际上,疑难案件往往能促使刑法学者对刑法规定作出更深入的思考,从而作出新的解释,于是刑法理论便借助于这种新的解释而得到了发展。因此,案例方法也是刑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具体方法。
5.社会学方法
这是指对刑法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根据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研究刑法理论的一种方法。刑法并非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也不存在独立于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之外的刑法价值,故必须联系整个社会来研究刑法,使刑法与社会的健康发展相吻合。一般而言,刑法由于所使用的手段,在发挥维护或者改革社会关系的作用时常常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即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刑法学研究应当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考量,把握社会的现状,了解社会大众的心理,明确哪些社会关系需要动用刑法来改革,什么样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刑法来维护,从而使所形成的刑法理论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相协调,并在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