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法治化与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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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的精神,2016年5月金湾区红旗镇小林村被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为重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试点村居,2016年9月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中标担任小林村重点村居法律顾问,指派郑智兴律师、李孝平律师和笔者组成顾问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小林村一直深陷其中的合作经营农贸市场纠纷、宅基地纠纷等诸多问题的根源,和村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职权属性不清、对村委会成员缺乏民主监督密切相关。小林村原村委会主任林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经历激烈变革后产生的政府之外的实体组织形式,其法律属性、权力来源、主体地位等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身份,分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本文在介绍民法总则具体规定的基础上,从村民自治权的属性入手,重点探讨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定位与职能上的区别,分析论证村民委员会依法从事公益事务管理时的行政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