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用舅舅的职权便利,帮助他人招投标获利,收受贿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5)鄂洪湖刑初字第00004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12月任洪湖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洪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洪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与洪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被告人王某某分管洪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业务和办公室工作。
在此期间,在洪湖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原洪湖市委书记幸某甲外甥,利用幸某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原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某和洪湖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某甲职务上的行为,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李某甲招投标中标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先后三次索取和收受李某甲贿赂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5万元送给胡某的丈夫李某乙,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收受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4月,在荆州品信棉织有限公司老厂区土地变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允诺张某丙让其幺舅原洪湖市委书记幸某甲为该公司土地变性提供帮助。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张某丙贿赂人民币19万元。
2007年至2013年,在洪湖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幺舅幸某甲利用原洪湖市委书记幸某甲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原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黄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孙某承揽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幸某甲共同收受孙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万元。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收受和向孙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收受贿款,利用职务为他人申报评比验收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1024刑初73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公司在开发“某A”项目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曾得到荆州市某局局长赵某的关照。被告人刘某得知赵某与尚某之间的关系后,于2012年年底在购买“某A”项目住宅时,为能获得优惠,请赵某帮忙打招呼。赵某应刘某的要求,给尚某打招呼,尚某为感谢赵某对其公司的关照,应赵某的要求,将“某A”第1栋2单元2302室91.37平方米的住宅,以5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的妻子王某,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5472.26元。经鉴定,“某A”1-2-2302室正常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6669元,总价为609347元。经侦查机关向“某A”项目销售经理调查,刘某购买的“某A”1-2-2302室底价应为每平方米5900元,总计539083元,通过赵某打招呼,刘某在购买“某A”项目住宅中,获得购房优惠为39083元。
法院判决如下:
刘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