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语
中西古今之间,精神病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受到中外法学界的关注,沈家本在《答王仁山问笃疾废疾》中提到传统律学与近代法学在精神病人犯罪方面的不同处理方式,前者可邀“矜恤之仁”,后者则“不为罪”。传统中国法时代,在“情理法”相融合的法律适用模式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司法审判原则是“情有可矜”,视案件情形和当事人病情综合裁量,以清代“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为例,疯病杀伤凡人或卑亲属与疯病杀伤尊亲属的量刑规制有明显不同,显示出罪名轻重之等差,以维护纲常伦纪,疯病杀伤凡人一般以收赎监禁论处,而疯病杀伤尊亲属一般则按律问拟。此外,在清代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精神病人“报官锁锢”的司法制度,虽然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仍值得当代法律借鉴,对新时期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随着近代法律转型的逐步推进,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从“情有可矜”到“实无罪责”的巨大转变,当然精神病人犯罪不为罪的西方法学理念也在立法和司法中引起很多争议,我们从中可以窥视近代法律转型之艰难性与复杂性。
[1] 翟家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光绪会典》卷五十三。
[3] 《名例》“老小废疾收赎”条,(清)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上),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第63页。
[4] 王仁山的具体人物信息不详,笔者未能查到相关资料,但其熟知律法,思路清晰,提问有据,很有可能是沈家本在刑部的同事。
[5] (清)沈家本:《答王仁山问笃疾废疾》,《寄簃文存》卷四,《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第2204页。
[6]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五,《历代刑法考》(三),中华书局,1985,第1470页。
[7] 据《贞观政要》记载,唐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徵,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后蕴古与好德博戏,为御史劾奏,太宗怒,令斩蕴古于东市,好德论如律。这一案件中,李好德应当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为妖言时癫病有征,但案发时却又精神正常,故能与法官张蕴古下棋博戏。太宗据此认为其癫病为伪,故而论如律。
[8] 《元史·刑法志》,邱汉平编著《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2017,第432页。
[9]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成文出版社,1970,第863页。
[10] 《大清律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第106页。
[11] 《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时未老疾”条,《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第107页。
[12] 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根原》第3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第1272页。
[13]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成文出版社,1970,第858页。
[14] 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根原》第3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第1271页。
[15]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成文出版社,1970,第860页。
[16] (清)沈家本等编《大清现行刑律按语》,《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863页。
[17] 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根原》,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18]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成文出版社,1970,第861页。
[19] 刘白驹:《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发展》,《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1期。
[20] 郝秉键:《清代精神病人管制措施考述》,《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
[21]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95页。
[22]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83页。
[23]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88页。
[24]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92页。
[25]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4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268页。
[26]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89页。
[27]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2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192页。
[28] 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616页。
[29] (清)许梿、熊莪纂辑《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何勤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09,第220页。
[30] 陆康:《18~20世纪帝制中国晚期的因疯病杀害尊亲属罪》,孙家红译,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259),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1日。
[31] 陆康:《清代法律文献视野中的精神病与杀父母》,郭瑞卿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2]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转引自赵中颉主编《中国古代法学文选》,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第285页。
[33] 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315~316页。
[34] 转引自周少元《中国近代刑法的肇端》,商务印书馆,2012,第229~230页。
[35] (清)吉同钧:《大清现行律讲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第294页。
[36] 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35页。
[37] 以下签注意见出自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具体详见该书第二部分“1907年刑律草案签注”。
[38] 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第380页。
[39] 《民国九年上字第920号判决例》,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547页。
[40] 《民国三年五月十六日大理院复新疆司法筹备处函》,郭卫编《大理院解释例全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336~337页。
[41] 《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理由书》,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15,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