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道德建设同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形成社会风气都有重要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的治安的稳定,要靠法律制裁也要靠道德教育。同样,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的形成,不但要靠道德教育,而且也有赖于法制建设。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探讨一下法制建设同道德建设的关系,更自觉地使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相辅相成,更明确地使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互为用,从而更有效地运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以便约束和制约一切不良行为,达到为社会主义社会培养新的道德风尚的目的。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成为统治阶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道德教化”和“法律制裁”是历来统治者所采用的两种不可缺少的手段,这也就是列宁所谓的“两手”问题。对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来说,究竟是“法律制裁”更重要,还是“道德教化”更重要,在中国政治、伦理思想史上,曾经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强调法律制裁特别是严刑峻法的重要意义。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道德教化”成为统治阶级更为重视的一种手段,支配着中国长达两千年的政治生活。但是,一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的维持,是绝不可能只靠“道德教化”的,而中国历代统治阶级所实际执行的,都只能是德主刑辅或德刑并用,只不过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更加注意对老百姓的道德感化,从而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罢了。
从历史上法家和儒家争论的情况来看,法家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法学家,而儒家则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道德学家或伦理学家。法学家强调法治的重要,伦理学家则强调德教的重要,尽管在争论中往往各执一词,有许多片面的地方,但他们对稳定社会秩序、治理社会混乱、维系人和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启发的深邃思想,仍然值得我们批判地加以吸收。
孔子是强调道德教化的最重要的理论家。他关于德治的最有名的一段话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这就是说,一个统治者治理国家,如果只用法律、政令来引导老百姓,只用刑罚来整治他们,这样,老百姓只求苟免于刑罚,却没有廉耻之心;如果能够用道德来教化他们,用道德规范来整治他们,这样,他们就会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因而就能够在以后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而不再犯罪。孔子在这里并没有否认法律、刑罚的必要性,他强调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更重要的是要使老百姓有羞耻之心。孟子从治理国家的角度,进一步发挥孔子的思想,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3]。孟子所说的“善政”,指的就是法律、政令的治理,他所说的“善教”,指的就是道德教化。孟子强调道德在协调人和人之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总结了历史上道德教化的经验,提出了人和人之间的“五伦”关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就是父慈子孝、君义臣忠、夫外妇内、尊老爱幼和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孟子认为,完善道德教化,就是要从内心中强化每个人的道德义务,从而使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能够和谐。西汉初年的大思想家贾谊,从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出发,在他的《陈政事疏》中,进一步提出了刑罚和道教的不同的社会功用。他说:“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4]他还进一步说明:“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6]贾谊所说的“礼”,同孔子一样,主要是指道德教化而言的。他认为,一些人之所以只看到刑罚的作用而看不到道德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道德教化是要在人们为恶之前加以诱导,从而达到使人们不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法律则都是惩罚于已经犯罪之后,所以它的威慑作用是容易看到的。更重要的是,他认为,道德教化能够在人们不知不觉之中,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做道德选择的能力,从而不再犯罪。他还认为,只是强调对犯罪者施以刑罚,还容易带来一些人怨恨和反社会的情绪,而道德教化则容易促进人和人之间产生情感的和谐。鲁迅认为贾谊的《陈政事疏》是“西汉鸿文”,毛泽东同志认为《陈政事疏》是“西汉一代最好的政论”,“全文切中当时事理,有一种颇好的气氛,值得一看” 。而贾谊的《陈政事疏》一文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阐述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贾谊关于“德治”和“法治”关系的论述,在我们今天仍有借鉴的意义。
商鞅、韩非等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他们从当时的社会需要出发,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进行军事兼并,必须强化法律的作用。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治理,重要的不是进行道德教育,而是要利用人民求利的心理,使国家强大和人民富足。商鞅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而道德说教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刑罚才能使人们不敢违法,只有奖赏才能够使他们为求得功利而积极从事耕战,有利于国家的富强。商鞅也强调“义”的重要,他认为“义”就是国家人民之大利,因此,他说“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5],只有强调刑罚之功用,才能从根本上使国家富强起来。商鞅强调“以刑去刑”,即只有用法律的惩罚,才能使人们不敢再去犯法。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商鞅甚至认为,应当“轻刑重罚”,因为“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这也就是说,只有“轻刑重罚”,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战国末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从人的本性都自私(“自为”)的前提出发,认为企图用道德教育来改变人的天生的自私的本性,只能是徒劳无功的。韩非认为,要想使人们去恶为善,唯一的办法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他认为,对于一个没有道德、违法乱纪的“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但是,一旦“州部之吏”,“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 。韩非明确提出,治理国家,要“不务德而务法”[7]。韩非继承商鞅的思想,他认为,既然人的行为总是从趋利避害出发,每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要计算利害得失,统治者应当根据人们的这种“计算”心理,把“刑罚”和“奖赏”作为治理国家的“二柄”,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到了西汉昭帝时,尽管汉武帝时已“罢黜百家”而德治思想占了统治地位,但桑弘羊等仍坚持法治的思想,认为只强调道德教化,不重刑罚,实际上无益于国家富强和生产的发展,却会纵容那些懒惰和奢侈之人。桑弘羊认为,对坏人施以刑罚,如同对杂草加以锄除,“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否则,有杂草不锄,要获得丰收,当然是不可能的。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们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追逐私利的情况下,要满足自己的生存欲望,必然会为私利而发生各种斗争,如果没有法律,人类的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这也就是荀子所说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8],这是有深刻道理的。法家还强调,刑罚对一切违法犯罪之人,都应当同样对待,这就是所谓“法不阿贵”,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法不阿贵”和“贵法不贵义”是法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思想。法家也强调进行法治教育,把法律公之于众,在罚的同时要赏,从而达到尽量避免人们犯罪的目的。
在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的争论的同时,也出现了主张要正确对待两者关系的“德”、“法”并重的学派。管子认为,在治理国家时,不仅要加强道德教育,“厚爱利”,“明智礼”,而且要“申之以宪令”,“振之以刑罚”[9],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安定,不会发生暴乱。孔子虽然强调德治,但他也认为道德感化和法律制裁这两手必须交替运用,而不能只强调德教。他认为在治理国家时应当宽猛并用,认为只有“宽以济猛”和“猛以济宽”,才能达到“政是以和”[10]的目的。他说的“宽”就是“道德教化”,他说的“猛”就是法律制裁。荀子强调“礼以定伦”,管子提出“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认为只有如此,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得以维持。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大戴礼》,进一步阐明了道德教育和法律制裁的关系,认为两者不可偏废。当然,在所谓“道德教育”和“法律制裁”并重的思想中,一定的思想家总是要或多或少偏重其中的某一方面,或认为某一方面是更根本的。
自汉以后,从表面上看,统治阶级历来都推崇儒家,实行“德治”,强调道德感化的重要,从主导意识形态来看,把“导之以德”作为政治统治的主要一手。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治”的刑罚作用,都不会忘记用刑罚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儒家的“德治”思想也可以说是一种以“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的方法,甚至可以说是“德治”与“法治”并用的手段,不过他们更重视“德治”的作用,强调道德感化的功用。自隋唐以后,立法工作大大加强,隋律、唐律都有十分详细的法律明文规定,对各种违法的行为都规定了详细的处罚办法。以后,宋代、明代直到清代,都有很详细的法律条文,而且在历史的某些特定时期,特别是当社会处于动荡时期,统治阶级就更加重视刑罚的作用,这同他们所强调的“德治”和道德教化,从表面上看是自相矛盾的,其实,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一致的。
中国传统思想中关于“德治”和“法治”的思想,应当说,都包含有真理性的颗粒,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德教和刑罚的关系的理论来看,法律和道德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规范人们行为的两种重要手段,一种靠行政权力的强制,一种靠道德教育的感化,它们各有自己的功能,各有自己的起作用的方法,各有自己的特殊性。从维持一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来说,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代替另一个,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社会秩序都不可能协调发展。道德教化的功能,力求使人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但对已经犯罪和为非作歹之人,则必然要有法律的惩罚。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资料的不足,一方面是长期私有制的影响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对人们的腐蚀,再加上国际上敌对势力的渗入及资产阶级思想的引诱,犯罪现象不可避免,有时还可能很严重。因此,强调“法治”的作用,以法治国,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但是,我们决不能片面地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因为道德教育能够防患于未然,能够使人们知道犯罪的可耻,而且还能够培养人们为他人服务和为社会献身的思想,有利于我国人民的素质的提高,因此,更应当大力加强。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说,“法治”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加强道德教化以减少犯罪,从而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社会风尚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我们所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的。
注释
*本文原载《核工业管理干部学院院刊》,1997(1) 。
[2]《论语·为政》 。“德治”,许多人认为就是“人治”,这种理解是不确切的。儒家强调“德治”,主要是指要由有道德的人以身作则,用道德教育来感化老百姓。
[3]《孟子·尽心上》 。
[4]《汉书·贾谊传》 。
[5]《商君书·开塞》 。
[6]《汉书·贾谊传》 。
[7]《韩非子·显学》 。
[8]《荀子·礼论》 。
[9]《管子·权修》 。
[10]《左传·昭公廿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