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从而从本质上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以犯罪概念为基础,通过总结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为犯罪的成立确立具体规格和标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可以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概念通过回答“什么是犯罪”这个问题,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而犯罪构成通过回答“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要件”这样的问题,将犯罪概念具体化,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等方面问题的解决都有了明确与具体的标准。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犯罪构成是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离开犯罪的概念,否认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也就无从谈起。
刑法史的发展和现代世界各国的情况表明,犯罪构成虽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示了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学者中表现出不同的观点,然而,作为研究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成为现代刑法学的基石。
那么,什么是我国刑法所指的犯罪构成呢?
我国刑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其具体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任何犯罪都必须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要件,都是立法机关慎重选择的结果。因此,违反刑法规定与具备犯罪构成是完全一致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我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中最重要的理论特征之一。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紧紧把握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或者说紧紧抓住犯罪的基本事实特征,才能正确地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离开犯罪构成,就是离开认定犯罪的尺度和标准,就不可能从纷繁复杂的犯罪事实中,把握住犯罪的性质与特征。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事实特征,然而,注意和强调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全部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住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
3.犯罪构成理论是保障公民免受非法追究的重要手段,坚持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我们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稳、准、狠地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保护公民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工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一切犯罪都是具体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上百种犯罪,每一种犯罪都有特殊的构成要件。例如,抢劫罪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具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等等。在实践中,抽象的犯罪和抽象的犯罪构成都是不存在的。然而,刑法理论通过对全部犯罪的研究,从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概括出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律,总结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学习和掌握这些共同要件,能够帮助我们由一般到具体地系统掌握全部犯罪构成理论。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侵害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任何犯罪都一定是危害了我国社会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都一定具有某种犯罪客体。缺少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果缺乏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被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受到惩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描述得比较全面。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条文写得比较概括,没有详细列举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简单概括的条文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就不要求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原理,才能准确地解决这些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研究与学习犯罪构成,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一个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他人生命权利被剥夺结果为既遂形态规定的。因此,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就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犯罪构成在形态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有助于完整地说明犯罪构成的不同形态,尤其是说明犯罪在未达到既遂时的构成要件的特点。虽然常见的犯罪构成都是以基本犯罪构成的形态出现的,但是,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情况下,也是存在犯罪构成的,只不过这种犯罪构成与基本犯罪构成相比,具有自己特殊的修正性质。在实践中,这种分类有助于完整地掌握与运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虽然都是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的,但是,这两种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有所不同:基本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分则的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总则的规定。这种区别说明,在分析犯罪构成时,只有完整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内容,才能正确认定具体的犯罪。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加重的犯罪构成,又称严重危害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在犯罪主体、犯罪情节或危害结果方面的特别规定,由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了加重刑罚或从重处罚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又称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是指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较小,法律相应地规定了减轻刑罚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与研究对犯罪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