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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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关于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否则为未遂。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

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但是,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犯罪目的,在此情况下,判断既遂未遂的时候,就应当考虑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发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或实现了特定的犯罪目的。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就不成立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法定的犯罪结果,判断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既遂,除了考察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外,还应当考虑被害人死亡这一法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行为人虽然实施完毕杀人行为,但还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则为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果犯(实害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结果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2)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既包含杀死了人、偷窃到财物等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也包含损害他人名誉权等无形的精神损害结果,如侮辱罪、诽谤罪等。(3)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各种形态。

2.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造成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危险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结果的现实存在为标志,即无须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2)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危险结果的现实存在,例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均是危险犯。(3)实施危害行为但法律规定的现实危险尚未发生的,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态。

3.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视为犯罪既遂。行为犯的特征是:(1)只须存在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完成,无须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或存在现实的危险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如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即属行为犯。(2)法律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