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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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对应着定罪,是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环节之一。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量刑的功能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恰当地裁量刑罚来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指适用刑罚所产生的积极社会效应)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当然,量刑失当会直接影响量刑的上述功能的发挥。

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是刑罚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量刑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因为,量刑是国家刑罚权的载体之一,是实现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从属于刑事审判权。而刑事审判权,在我国专属人民法院行使,这决定了量刑是人民法院所特有的权力。行使量刑权的这种机构排他性表明,除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量刑所要解决的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确切地说,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以解决罚当其罪问题为核心的活动。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的活动内容,就是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以及将因数罪而被判处的数刑合并为一个执行刑。所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因此,量刑适当与否是检验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

3.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量刑的原则

量刑是一项具有自身规律的活动,正确的量刑必须以反映这种规律性的原则为指导。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据此,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中的犯罪事实,是具有概括性特征但所含内容丰富的案件事实。它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所以,查清犯罪事实,对于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2.确定犯罪性质。所谓犯罪性质,是指犯了什么罪,即应确定的罪名。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所区别。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类,在每一类犯罪中又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罪名,并相应地规定了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因此,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严格区别不同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相反,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

3.考察犯罪情节。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我国刑法分则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给予审判人员在一定限度之内裁量刑罚的选择余地。因而,审判机关确定了犯罪性质,只是确定了对犯罪人应判处的法定刑或相应的量刑幅度,而在法定刑或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具体裁量刑罚,必须以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全面考察为必要条件。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作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前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只有在全面分析、评判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综合而准确的判断,才能做到量刑适当。此外,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一定的影响。对此,在综合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予以注意。

除上述内容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因为这些情况和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它们在一定程度对刑罚裁量必然具有一定联系和影响。虽然我国《刑法》第61条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如《刑法》第5条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其应为量刑根据的内容之一。

(二)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对《刑法》第61条规定的“本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广义的刑法而不限于刑法典。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量刑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量刑的重要保证。贯彻这一量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缓刑制度、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守的。

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无论是从严处罚的量刑情节,还是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刑法均就其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审判机关必须据此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刑罚轻重,才能保证刑罚裁量的合法性。

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将法定的罪刑关系变为实在的、具体的罪刑关系必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