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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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刑法分则作为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其具体研究内容不外乎是立法规定的具体类罪、种罪的罪名,以及种罪的罪状法定刑。此外,还要根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对适用刑法分则条文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刑法各论以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为指导,通过对刑法分则立法规范和关于分则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研究,结合丰富的刑法个案,揭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合理确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并从中总结出认定犯罪和刑罚裁量的一般规律。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在研究刑法分则时,必须以刑法总则的原理、原则作为指导。具体地说,研究刑法分则时,必须正确理解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密切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刑罚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罪名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虽在内容上规定不同,但是这些内容是密切联系的,即总则对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作了抽象规定,分则对犯罪及其刑罚作了具体规定。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例如将总则规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区分此种罪与彼种罪的界限,刑罚适用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落实。就总则与分则两者的关系而言,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和研究,在解释和适用分则条文时,不能违反总则的规定;分则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使总则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体化。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刑法各论的体系,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构建的理论系统。

(一)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

由于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故形成了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在各国立法例中,常见的有大类制和小类制划分法。“二分法”属典型的大类制犯罪分类法。也有的将犯罪细化为若干类,属于小类制划分。

我国刑法从我国的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在分则中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为分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用细分为若干小类的结构模式,如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细分为8类罪,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细分为9类罪,这是根据这两大类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而设定。

(二)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依据

各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依据标准不尽相同,如有的以犯罪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有的以犯罪对象为标准进行分类;有的以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等等。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大类的主要依据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例如,把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具体犯罪划分为一类,即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是我国刑法各论理论体系的研究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在10类犯罪的排列中,基本上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置放于各类犯罪之首位,排在刑法分则的第一类犯罪中,就是因为该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故其社会危害程度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排列在第二位,即列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其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社会危害性也是十分严重的,所以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说是基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为序排列,是从总体上分析而言,而不是绝对地说后一类罪中的任何一种具体罪其社会危害性都小于前一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罪。例如,排列在第三类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轻于排在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犯罪。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

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基本上按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婚姻家庭制度三个层次的犯罪进行排列,显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排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故意伤害罪之前,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故意伤害罪。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也有体现,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显然小于故意伤害罪,但是其排列顺序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前,故意伤害罪在后,这里考虑到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二罪之间有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