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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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性是本类罪侵犯客体的基本特征。不特定性意在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不限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行为具有造成不特定的众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广泛损害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的目标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则只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大多数是积极的作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等;少数犯罪的行为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失火罪等大多数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行为的危害性质所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实害犯),也包括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必须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本类犯罪中过失犯罪占据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