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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多数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了四项权能的全部,也有的犯罪只是侵犯了四项权能中的某些权能。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占有型犯罪、挪用型犯罪、毁坏型犯罪三类。占有型犯罪行为有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挪用型犯罪行为有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毁坏型犯罪行为有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