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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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5日20时许,郑某方与孙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朱某等人伺机报复,后被告人冯某又纠集满某某、董某某,孙某纠集孙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双方相约后,在某科技职业学院内持砍刀、电棍等械具互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冯某、满某某、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朱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依法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琐事引发矛盾,双方纠集多人约架,持刀具、器械进行校园斗殴的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随着未成年人独立意识的觉醒,喜欢交友、群聚,表现自己,同时开始质疑早期教育形成的观念,倾向于用自身的亲身体验评价和处理事物,往往容易受网络、电视、电影中的不良内容影响。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与他人产生纠纷,选择用“约架”的方式解决,纠集人数众多,容易造成多人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影响极坏。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模仿力强,好冲动,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使其经不起诱惑,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