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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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争议地块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的使用权如何确定

——曹全友诉曹成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161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曹全友

被告(被上诉人):曹成志

【基本案情】

2003年,曹全友分得深泽县东北留村分配的村东口粮田1.2亩,与曹成志的口粮田相邻,因曹全友当时家中劳动力少,曹成志提出由他来耕种。现曹全友要求曹成志归还1.2亩口粮田。

另查明,双方争议地块在册登记为2.7亩,而在2003年分地时双方共计应分2.8亩,深泽县东北留村委会当年的分地原则为各户自由协商,报村委会备案。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均证明当时将争议地块分给了双方,由双方协商耕种,但不知道双方协商结果,也不知道双方各自土地具体坐落于争议地块具体位置,双方也未到村委会备案。曹全友称曾与曹成志协商后由曹成志耕种,但曹成志予以否认。

【案件焦点】

曹全友是否实际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争议地块自分地后一直由曹成志耕种至今。争议地块至今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曹全友诉争争议地块有其土地,曹成志予以否认。村委会主任虽证明该地块有曹全友的土地,但当时分地时并未给双方确权,也无证据显示曹全友诉求的土地具体坐落于争议地块的具体位置,应视为曹全友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曹全友应首先要求有关部门确定自己承包地的具体位置,并办理相应的土地承包证书和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故深泽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全友的起诉。

曹全友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含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内容。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曹全友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3年应分得土地1.2亩,但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土地坐落、面积,原审以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曹全友请求曹成志返还承包地并给付补偿款,可待取得证据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争议地块至今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证据显示曹全友诉求的土地具体坐落于争议地块的具体位置。在当前民事审判过程中,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实行农业补贴后,农业种植比原来有了更大的效益。原来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多年的,现在均主张收回。对于这类案件,应区别对待,将自己的土地交给他人耕种,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确权给实际耕种人的,应支持由实际耕种人耕种。未实际经过二轮承包确权的,仍应支持返还土地。

具体到本案中,曹全友要求曹成志归还土地曹全友应首先要求有关部门确定自己承包地的具体位置。在有关部门未作出实际确权的情形下,法院不便于作出判决。基于以上原因,才作出此判决。

编写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 康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