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3]陈旭琴:“巨额寿险索赔案引发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段庆文:“寿险案见分晓200万元附加险法院判不赔”,载《中国保险报》2004年12月9日。李利、许崇苗、王宗玉:“对信诚寿险案二审胜诉的法理分析”,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
[5]详见陈旭琴:“巨额寿险索赔案引发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6][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斯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25~128页。
[8]刘建勋:《保险法典型案例与审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
[9]刘建勋:《保险法典型案例与审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