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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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1]樊启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2]因为一般来说,虽然在形式上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重合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并不知道那些仅由被保险人知道的危险事实,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对投保人课以告知义务,会诱发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将保险人置于不利的境地当中。在财产险领域,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理应对保险标的物最为了解和知悉;而在人身险领域当中,被保险人的自身状况本身就是保险标的,免除其告知义务会使投保人负担过重,也诱发了对保险人的不公平。因而,告知的主体不仅应当限定为投保人,也应当囊括被保险人,甚至是其他保险标的的利益相关人。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6页。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5]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6]摘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西民三初字第1766号。网址:http://openlaw.cn/judgement/b6f2665d0f544ef399dfaea4528f47cb?,访问时间: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