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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为调查对象

库尔班白克·艾尼瓦[1]

目 次

一、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概述a

二、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习惯法的渊源及表现

三、柯尔克孜族家庭关系习惯法的渊源及其表现

四、现行法与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比较

五、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化路径

柯尔克孜族的存在与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所形成的婚姻家庭风俗习惯在日常的生活中对调处当地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加快,我们能明确地感触到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与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有着一定的冲突与对抗,故在提倡法治的当下社会,有必要对柯尔克孜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进行全面梳理,并与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现行制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处理现行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思索并提出解决建议,使得民族习惯法与现行制定法能够科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柯尔克孜族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一、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概述

(一)民族习惯法的内涵

习惯法不同于习惯,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并与制定法一同发挥强制作用的行为规范。作者认为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既不是从初级到高级的演化过程,也不是可以任意替代的包含关系,而是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二者各行其是,以自有的强制性维持着社会秩序,但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族习惯法,经过长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深入人心的民族特色风俗,生活中人们依靠着这些习惯法来调解日常纠纷,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然而通行全国的制定法也是客观存在的,当习惯法无法解决纠纷的时候就需要制定法进行规制,反之亦然。其实习惯法和制定法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准则,具有自身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但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当然亦有一定的冲突,但无论如何,二者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稳定。民族习惯法有以下几种渊源:第一,民族习惯;第二,各时期、各地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制度;第三,民间道德观念;第四,宗教规定。

(二)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发展形成和特点

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发展可以分为汉朝时期、隋唐时期、元至明清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这四个阶段。

史料中最早关于柯尔克孜族的记载出现在《史记》中,当时的柯尔克孜族的社会组织形式还主要是部落和氏族,柯尔克孜族生活在北亚寒冷的叶尼塞河流域,生产和生活相对简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柯尔克孜人认为世间万物都由天神“腾格里”创造。对“腾格里”的崇拜,是柯尔克孜族最古老的习俗之一。公元6世纪开始,突厥民族开始突然崛起并建立了强大的突厥汗国,这一时期的柯尔克孜族受到突厥的统治和民族融合的影响,开始慢慢突厥化,突厥人信仰的原生性宗教被柯尔克孜族所信仰,从此萨满教成为了柯尔克孜族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的祖源。公元13世纪蒙古人逐渐强大并建立了地跨亚欧两洲的蒙古帝国。蒙古人长期统治下的草原游牧文化对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尤其是蒙古成文法典《大礼撒》的诞生,其中有关刑法和民事部分的规定间接地对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相关规定起到了借鉴和补充作用。明朝和清朝,伊斯兰教在中亚和中国西北地区传播,柯尔克孜族开始皈依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对柯尔克孜族的各方面都有很深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经济、文化和交通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柯尔克孜族习惯法开始受到中华文化和国家制定法的影响和冲击。在某些方面,习惯法已经适应国家法的规定,并被制定法所完全取代。

柯尔克孜族习惯法在长期的发展和行程过程中表现出这样的特点:第一,不全面。柯尔克孜族生活的地理环境、游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历史变迁和民族心理素质等因素共同造就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重婚姻家庭、轻程序的特点。第二,不成文。虽然柯尔克孜族先民在一千多年前建立过强大的黠戛斯汗国,统治长城以北的广大地区近一百年,但先民并没有制定关于柯尔克孜族的成文法典或至今尚未发现该成文法的存在。第三,民族性。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是根据柯尔克孜族自身的生活习俗和民族特点而制定或形成,是调整柯尔克孜族人们之间的利益和纠纷的规范和法律,一般情况下很少对其他民族之间适应。第四,作用具有区域性质。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仅适应于本民族主要聚居区范围内,在散居区或其他民族主要聚居区内很少适应。第五,差异性。根据柯尔克孜族宗教信仰和分布地域的不同,不同地区的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习惯法的渊源及表现

(一)萨满文化影响下的婚姻习惯法

一是抢婚习俗。抢婚又叫抢亲或掠夺婚,是男子未得到女子及其亲人的同意,以武力掠夺的方式强娶女子为妻的一种原始婚姻习俗。作为北方游牧民族之一的柯尔克孜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同样存在着抢婚习俗,在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生活中,抢婚被认为是最可耻的一件事情,可是受到善良风俗的大环境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人们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抢婚犯罪问题。但随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边疆也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人民的传统思想被慢慢改变,各种欺压贫民的事件也在逐渐减少,目前在柯尔克孜族聚居区中除极少数外,抢婚现象正在逐渐消失。

二是结婚程序中的礼俗。柯尔克孜族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并普遍流行封建买卖婚姻,从订婚到结婚,要很多彩礼,彩礼主要是牲畜。柯尔克孜族的结婚程序比较复杂,从恋爱到婚礼的正式结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婚程序方面,包括提亲、订婚、婚礼三个步骤。柯尔克孜族婚姻程序中的礼节是非常复杂和繁琐的,从提亲到订婚再到大婚都有其严格的程序和独特的传统,每一位柯尔克孜人结婚都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结婚过程中对牛、羊、马和骆驼等动物的依赖性强,突出体现其游牧文化特性。

三是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柯尔克孜族在离婚财产的分配中有其独特的习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离婚案件中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人们通过在民族习惯法或通过集体协商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老年夫妻之间离婚一般遵循这样的习惯: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会拿出30%左右的财产分给妻子日后生活所用,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把自己的生活用品带走,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承担孩子的成长费用和结婚所需的各种费用,女方没有抚养权。年轻夫妻之间离婚则有所不同:如果女方单方提出离婚,那么女方除了带走自己的生活用品之外,得不到其他任何财产;如果男方提出“休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平分,女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女方,孩子抚养权由夫妻商量如何分配,大部分情况下孩子由男方抚养,若有两个孩子则夫妻各抚养一个,但是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二)伊斯兰教信仰下的婚姻习惯法

一是结婚年龄方面的习惯。在柯尔克孜族聚居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人们的结婚年龄一般都比较早,女子12-15岁就可以结婚,如果女性超过15岁或更大仍不结婚,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城市里的柯尔克孜族一般会严格遵守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农村地区的人们宗教意识强烈以及对农牧依赖性强,因此,农村柯尔克孜族群众早婚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生育方面的习惯。由于柯尔克孜族人口数量极少以及柯尔克孜族信仰伊斯兰教,因此,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柯尔克孜族家庭中独生子女极少,家庭中至少有两个孩子,在农村地区家庭中一般都有三个以上孩子。在城市由于意识到孩子的抚养、教育、就业等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以及超生不但会被罚款而且可能会影响人的政治前途。柯尔克孜族群众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一般家庭中都有两个孩子。而在农村人们对孩子教育和就业的重视不够高,多数人抱着走一步算一步的想法,超生虽然会被罚款,但许多超生家庭经济收入都很低,罚款措施很难执行,因此很难起到惩罚和制止作用,在农村一般家庭中至少有三个孩子,甚至许多家庭中有四五个孩子。农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最主要的两个原因是:农村中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和伊斯兰教禁止堕胎思想的渗透。

三是禁止外族通婚。在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和阿克苏地区的柯尔克孜族聚居区都存在一个普遍现象:柯尔克孜族很少与其他民族通婚,有些地区还会出现只和本县、本乡里的异性结婚的现象。禁止外族通婚的原因在于:第一,宗教信仰。柯尔克孜族信仰伊斯兰教,在长期的生活中遵守的宗教习惯和非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之间的习惯和风俗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第二,游牧文化。柯尔克孜族生活习惯中有许多草原游牧文化的特点,在婚姻家庭习惯中禁止与其他民族通婚。第三,语言和民族特有的习惯。柯尔克孜族拥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即使是跟宗教信仰和游牧文化极为相似的其他民族,在语言、饮食、婚姻礼节、生活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第四,民族认同感长期存在。

三、柯尔克孜族家庭关系习惯法的渊源及其表现

(一)家庭关系中的习惯法的种类和特点

第一,父系家长制度。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伊斯兰教文化影响,在柯尔克孜族家庭关系中还保持着父系家长制习俗,父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对外事情都必须遵循父亲的旨意,所有家庭成员都应严格服从父亲的安排。相比较而言,姻亲的地位没有父系亲属那么高,儿媳的地位也较低,晚辈媳妇的地位低于长辈的媳妇,家庭日常细活由其主要负责。父母去世时长子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家中最大的儿子要当家里的顶梁柱,充当父亲的角色,负责家中的一切大小事务。

第二,送养习俗。新疆柯尔克孜族还流行着特有的过继制度,也有人称之为“还子习俗”,即无男孩的父母或亲戚出于传宗接代和养老的目的,将自己或亲人的孩子的一个子女收为养子,一般收养男孩的较多。其中,被收养的孩子称自己的亲生父母为哥哥姐姐,称收养者为爸爸妈妈。孩子在收养的家庭中具有亲生孩子的地位,并会继承家中主要的财产,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送养对象多为其亲生父母的近亲,经父母同意后方可收养。被收养的孩子在柯尔克孜族家庭中拥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常以幼子身份分得家中多数财产,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一般是因为夫妻不能生育或家中无男丁,留养孩子是出于传宗接代或养老送终的目的。

(二)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的种类和特点

第一,游牧习俗下财产的一般分配与继承。柯尔克孜族关于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的习俗有其特殊的规定,一般子女均无条件地服从父母的财产分配与继承,各兄弟姐妹间几乎不会因分配与继承而发生重大冲突的事情,重亲情在柯尔克孜族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得以体现。虽然父母在分配与继承中有绝对的决定权,但他们也要遵循世代传承的民族习惯来进行财产的分配与继承。根据柯尔克孜族民俗习惯,父母会在自己有生之年将财产分配给所有孩子,很少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继承财产。财产分配遵循四个原则:第一,幼子分配较多财产;第二,一般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第三,其他子女财产分配平等;第四,根据各孩子结婚后的经济情况的不同,财产分配也会适当的不同。父母在世时已分家并分得财产的儿子和已经出嫁的女儿,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养子拥有和亲生孩子一样的财产分配与继承权,如果养子是幼子,则分配和继承多数财产。农牧区柯尔克孜族的财产分配与继承主要指动产(畜生)的分配与继承,不动产(房屋和田地)只归幼子继承并世代相传;城镇地区的柯尔克孜族财产分配与继承主要指动产(金钱、畜生和交通工具等)的分配,不动产(房屋)也只归幼子继承。

第二,幼子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权利与义务。从财产分配与继承上来说,新疆柯尔克孜族采用的是幼子继承制。分家后父母一般和小儿子居住,由小儿子赡养父母,其他子女不定期看望父母。幼子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特殊权利有:(1)分得家中主要的财产。家中有五六个儿子时,幼子能分得30%的财产;家中有三个儿子时,幼子能分得40%的财产;家中有两个儿子时,幼子能分得60%的财产。(2)分得家中的所有不动产。只有幼子才有权利分配与继承父母的房屋、田地和树林等不动产,其他子女不能强占。(3)父母患重大疾病幼子尽自己最大能力救助后,有向自己的亲兄、亲姐或父系亲属请求帮助的权利。幼子所承担的特殊义务:(1)父母生病时应尽幼子义务,同妻子一起照顾父母一切生活和起居,并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承担医药费。当自己资金能力不够时,其他兄弟姐妹会尽一切力量予以帮助。柯尔克孜族家庭中很少出现几个孩子轮流照顾父母的情况,照顾父母一般都在幼子家进行,并由其他兄弟姐妹给予幼子适当的帮助。(2)幼子有义务将家族兴旺,定期修缮房屋,田地不可荒废,不可将祖传的不动产变卖或抵押。(3)其他成家的亲兄或亲姐需要其帮忙干家务事,必须帮忙完成交代的任务。在农村主要指帮忙砍柴、打水、收割粮食等事情。城市主要指买生活日用品和抽空照顾小孩等事情。

第三,无子女家庭中的遗产分配。在柯尔克孜族家庭中很少出现无子女现象,即使家中没有子女,父母也会按照习惯收养亲人家的一个孩子供自己养老和传宗接代。在无子女家庭的特殊情况下,柯尔克孜家庭遗产的分配方式如下:(1)只有一个养子的,所有财产归养子一人继承(包括房屋和田地等);有其他子女又有养子的,养子不是最小的孩子的,养子享有跟其他孩子同样的继承权;养子是幼子的,养子享有继承多数遗产的权利(包括房屋和田地等)。(2)无直系亲属的,动产归死者旁系亲属所有,该遗产先用于死者的葬礼费用。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柯尔克孜族遗产的分配,不动产不可让与任何人,只有该家庭人员才有资格处分该动产。(3)无子女家庭遗产的继承顺序:首先,由死者的父系旁系血亲继承。先是死者的兄弟,再是死者兄弟的子女。其次,由死者的父系旁系七代以内亲属。再次,旁系姻亲,即配偶的旁系血亲,原则上姻亲不可以得到遗产的分配,但无其他父系亲属时,可以由旁系姻亲继承。最后,无任何亲属的,动产有本地区部落首长,即阿克萨卡里(白胡子老人)将该财产首先用于葬礼的各种费用,如果还有其他剩余财产,再决定如何分配,但对动产也不可处分,直到有其近亲属继承为止。

四、现行法与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比较

(一)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隐含的优秀传统

首先,婚姻和家庭关系得以稳定。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婚姻和家庭关系为核心,该习惯法的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社会生活稳定,民族传统得以世代相传,人们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在很多时候,习惯法总能把自己的触角伸向国家法难以奏效的地方。因为习惯法有发生和成长与乡土社会而被人们自觉遵守和执行的特殊个性,所以它比国家法更贴近人们的生活,更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其次,民族文化得以传承。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是经过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演进才得以保留和发展,是本族人民劳动创造和智慧的结晶。民族习惯法所具有的准法律特性,使得民族文化传统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并得以传承。习惯法的制定更加符合本民族的切身利益,能起到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和本民族传统的作用,处理起纠纷更具有人性化特点。例如,当发生偷盗或伤人事件时,由于纯朴的心灵,人们崇尚和谐,只要违法者能够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以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再大的矛盾都能寻求双方满意的结果。

(二)现行法与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冲突表现

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准法律作用,尤其是在现行法中关于民族习惯的空白区域习惯法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制度法的作用,然而由于民族习惯法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很容易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冲突。

1.结婚制度方面的冲突表现

首先,实质性要件之冲突。关于结婚制度的实质性要件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结婚年龄之冲突。在民族习惯法的影响下柯尔克孜族在农村地区的结婚年龄男子一般为17-20岁,女子为15-18岁,习惯法鼓励本民族早婚早育、多生多育,与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存在冲突。第二,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之冲突。柯尔克孜族受到习惯法思想的影响,在婚姻缔结关系时应当严格遵守与本民族异性结婚的规定,严禁同其他民族尤其是非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结婚,否则很难得到亲属和本民族同胞的接受和认可。第三,抢婚习俗与婚姻法、刑法相关规定之冲突。

其次,形式性要件的冲突。第一,根据柯尔克孜族的传统习惯,婚约和聘礼为结婚的必要程序,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是否为结婚的必要条件无明文规定。第二,聘礼之返还问题的不同标准。柯尔克孜族习惯中对于结婚后一年内女方无正当理由主动离婚的规定如下:女方除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他任何财产都不得带走,订婚时的聘礼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第三,受伊斯兰教影响,由此带来的因没有达到结婚法定年龄而无法按时进行结婚登记,即事实婚姻问题经常发生。

2.离婚制度方面的冲突

首先,实质性要件的冲突。离婚制度实质性要件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法,老年时夫妻离婚的,男方拿出30%的财产分给女方。年轻时夫妻离婚的,因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女方无过错,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女方可以分得夫妻存续期间50%的共同财产,但不动产例外。如果女方有过错或女方无故提出离婚请求,女方不能分得任何财产,只允许带走自己的生活用品,其中,结婚未满一年女方提出离婚的,还应将聘礼中的金银首饰全部归还给男方。在我国现行法规定中,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可以成为夫妻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并根据具体情况房屋的分割有所不同,房屋或者归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其中的一方完全所有,或者通过变卖由双方根据各自的份额进行价格分割。在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中,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属于不可分割的单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动产只归男方一人所有。即使婚姻关系维持了数十年,房屋(宅基地)是双方结婚之后盖的,女方不能提出分割房屋的建议,不动产将作为祖传文物或家族的命根必须传给下一代。

其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习惯法中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方法很明确,夫妻一般都会遵守,离婚制度中孩子的抚养归属是夫妻双方争执的重点问题。在柯尔克孜族聚居的城镇地区的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一般都能遵守《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但在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中,这一问题却很难通过法律的方法进行解决。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提供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承担其子女结婚所需的各种费用,女方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年轻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就比较复杂,矛盾比较突出。一般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而不同处理:第一,生有一个孩子而离婚的,出于对女方的未来生活的照顾,孩子由男方抚养。第二,生有两个孩子而离婚的,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或男方抚养两个孩子。第三,生有三个以上孩子而离婚的,男方抚养两个孩子,女方抚养一个孩子。由于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如果几个孩子中只有一个是男孩的,必须由男方抚养。换句话说,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争夺的核心是男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最后,形式性要件的冲突。由于早婚和事实婚姻的现象普遍存在,离婚案件中因早婚引发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者较多。而家族父权的影响,使得夫妻处理离婚问题往往只凭男方一人或男女双方的口头协议并经双方家庭主要成员的同意或默认就可终止婚姻关系。这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方式相矛盾。

3.继承方面的冲突表现

游牧民族财产的分配与继承,主要是确定牲畜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恰好符合本民族游牧的家庭生活习俗,因此,在本民族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关系中,几乎很少发生财产纠纷。与《继承法》的冲突主要在于:(1)遗嘱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根据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父母在世时通过举行家族会议立下遗嘱继承将其财产分配给已成家的子女,家族会议结束后被继承人就可以分得各自的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就可继承遗产。(2)继承顺序的冲突。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最大限度地照顾幼子,实行幼子继承制。对幼子的特殊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在一个多子女的家庭中,幼子能够继承40%的遗产。第二,只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中,幼子可以分得60%的财产。第三,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只能由幼子继承,其他继承人没有继承权。(3)继承权丧失方面的冲突。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中继承权丧失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父母在世时已分得财产的子女,父母去世后不可再继承遗产。如果依据合同法中有关赠予合同的规定,单方赠予行为和遗产的法定继承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冲突。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在世时已分得财产的子女,有权利分得遗产。第二,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依据继承法有关遗产分配的规定,出嫁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特殊原因外,应当分得相应的遗产。第三,死者的配偶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子女已分得遗产的不能再分得遗产。如果按照我国继承法对保护死者配偶的继承权规定,须在遗产分割时保证死者配偶的遗产继承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分一半给死者配偶。

(三)现行法与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冲突原因

首先,地域性原因。柯尔克孜族主要生活在我国新疆的天山和帕米尔地区,民族聚居区大多属于高山草原和半戈壁区,那里人烟稀少、生活条件艰苦、远离中原文化中心、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草原游牧文化强烈,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较强。柯尔克孜族在饮食、居住、婚姻、家庭、生育、丧葬、服饰等习惯都与其生活的自然状态存在紧密的联系。由于地理因素的原因,该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人们的知识和教育水平都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许多制定法很难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可和真正落实。

其次,历史性原因。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柯尔克孜族受到本民族或周边其他民族的制度和文化的影响较大。匈奴强盛时期、突厥汗国时期、黠戛斯汗国时期、蒙古帝国时期、哈萨克汗国时期、清朝时期的许多习惯和制定法至今还影响着柯尔克孜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习俗。

最后,文化性原因。萨满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教信仰是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与现行法产生冲突的关键原因。柯尔克孜族过去长期信仰萨满教,萨满文化对柯尔克孜族的影响至今未减,主要体现在各种生活禁忌和自然崇拜方面。从公元10世纪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新疆地区至18世纪最后一批柯尔克孜族人从俄罗斯叶尼塞河上游地区举部迁至中亚各地和中国新疆境内,大部分柯尔克孜族都完成了信仰伊斯兰教的过程。此后,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中产生了许多有关伊斯兰教教义的规定,并丰富了民族习惯法的内容。从此,柯尔克孜族将萨满传统习俗和伊斯兰教信仰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使其在习惯法中共同发挥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

五、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化路径

(一)对待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现有认识

由于历史、地域和文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有诸多冲突与碰撞,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我国制定法的实施与发展。在我国当下社会,如何调整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制定法的冲突与碰撞,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对习惯法进行全部的保存和发展。另一种观点是废除习惯法遵循现行法。但作者认为上述两种对待柯尔克孜族民族习惯法的观点均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采取一种更加科学的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是正确的选择,即两者的折中。

(二)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现代化路径选择

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现代化路径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不合理习俗现象法律框架内的改善,二是对习惯法合理部分的保存与发展。

对不合理习俗的改善应当遵循以下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任何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不符合时代需要和法制统一,甚至不符合人类文化发展方向的。第二,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婚姻法》也在相关条文的修改上着重体现了这一点,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中的离婚财产不合理分配的习俗并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改善。第三,有利于经济发展原则。柯尔克孜族之所以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民族习惯法,其根本原因是经济的欠发达。经济的落后导致了思想观念的滞后,而这些因素往往能够对婚姻家庭习惯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滞后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素质也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对合理部分的保存与发展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第一,立法方面,在我国当前立法并未肯定习惯法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成文化和体系化编纂可以很好地缓解这一尴尬局面。成文化工作可以通过对习惯法进行搜集和记录,进而编写法律报告的过程来实现。第二,执法方面,我国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宗旨,其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第三,司法方面,并不能一味地要求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与现代化制定法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体系。少数民族由于地理原因,多处偏远地区,发展大多比较落后,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解决民族纠纷优势更为明显。本土资源的维护应该在柯尔克孜族习惯“司法”中尽量保存。但是鉴于现代司法模式的演进与发展,尤其是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应该成为柯尔克孜族自由“司法”模式的必要补充。对于民族“司法”解决矛盾的方式我们应该尽量支持,尤其是解决婚姻和家庭的民事争端问题,应该避免民族内部的“秋菊”的困惑。刑事案件区分也是必要的,对于法律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允许利用民族“司法”模式的自由解决,但对于某些特殊的严重犯罪案件,应该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综上所述,针对柯尔克孜习惯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合理地结合起来,保留民族习惯法中科学合理的部分,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地区充分使用习惯法,使得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证。在依法治国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少数民族地区也必须与时俱进,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发展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使得制定法与习惯法有机结合,更好地为当地人民服务。习惯法具有民族文化和法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民族文化,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是在历史长河中被人民长期传承和遵守,在完善和保存的基础上不断演进的历史结果。作为最能真实反映本民族特色的民俗习惯制度,具有保留和研究的价值。作为一种法律,柯尔克孜民族习惯法与其他民间法一同构成了当代我国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国家法一同承担着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职能。尽管适用范围和强制程度不同,但是习惯法和国家法都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都以维持社会良好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为服务宗旨。我们应当避免任何时候只依靠国家制定法这一种法律途径处理一切问题和矛盾。

因此,出于对婚姻和家庭稳定以及民族团结的考虑,我们应该保存习惯法中的有益部分,使其更好地在本民族内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对于一些破坏家庭和谐、社会安定与现代法制观念矛盾的习惯我们应当坚决废除。


[1]本硕士论文作者库尔班白克·艾尼瓦,2010—2012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并获得硕士学位,指导教师吴海航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