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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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综述

学者所撰写的债法或合同法著述,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论述,如台湾学者史尚宽的《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林诚二的《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郑玉波的《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大陆学者王利明、崔建远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永军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都专辟一个章节,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发生原因、行使方式、法律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另外,也有学者对国外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的详细的介绍,如李先波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朱岩的《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尹田的《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等。

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全方位研究的论文很多。郝磊博士的博士论文《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2005)[1],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了详尽的集中研究;杜晨妍博士的博士论文《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研究》(2009)[2],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角度,以公平原则为首要价值目标,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事由、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等进行了研究。此外,徐玉梅博士的博士论文《根本违约论》(2010)[3]则涉及了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根本违约解除,且主要是以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为视角来研究根本违约解除;陈坚博士的博士论文《合同司法解除研究》(2012)[4]主要以司法解除为研究对象。

硕士论文以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法定解除权为题的也非常多。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发生原因、行使方式、法律效果进行了全面论述的硕士论文,限于篇幅,难免论证不足。对于法定解除权研究的论文较多,其中有专门研究法定解除条件的,[5]如董亚川的硕士论文《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研究》(2006)[6]以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连接根据的变化为切入点研究法定解除条件。尤其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后,对解除权行使程序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增多,其中硕士论文就出现专门研究解除权的行使程序的,[7]更有以行使期限为研究对象的。[8]另外,还有专门研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9]其中还有不少专门对解除溯及力进行了探讨。[10]当然,相关的期刊论文数量更是巨大。

但是,对约定解除的研究较少,相关著述中只是将其作为合同解除中与法定解除相对应的一个类型论述,对于约定解除通常认为,是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的体现,因此直接使用合同法的规则即可,对于约定解除的关注较少。司法实践中的约定解除纠纷主要体现在约定解除权的滥用上,但理论上研究约定解除权限制的文章较少,且主要为解除权行使上的限制,如行使主体、行使期限、相对人异议权的限制为主,仅有两篇论文对约定解除在立法和司法阶段的限制有所触及。[11]

专门就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法理分析、比较法研究和制度探讨的文章很多。但通常是从法定解除的救济性质出发来考察,探讨解除权的解除事由、解除权的行使,至多在解除权的行使部分涉及行使的限制,且多以形成权行使的限制为切入点。

对于特别法定解除,主要是任意解除,论文多是仅就某一种合同类型进行研究,如《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吕巧珍)[12]、旅游合同之任意解除权研究(李婷,2010)[13]、《商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思考》(余珺)[14],也有少数论文对任意解除权的规制作了较全面的探讨,如《任意解除权的规制问题探讨》(马春元)[15],对本书任意解除的限制的研究有所助益。

总体来说,以权利限制为视角研究合同解除制度的文章比较少,笔者目前查证掌握的资料中,硕士论文仅有《法定解除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洪艳,2012)[16]《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限制》(秦菘,2012)[17]专门研究了解除权的限制。但综观其内容,其论述也主要限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面的限制,且对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评价涉入不深。

因此,笔者拟从合同解除的限制角度出发,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指导原则,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分析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利弊所在,以期对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