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六十多年来犯罪发展的普遍规律
犯罪如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所谓规律,也叫法则,是指事物发展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犯罪发展的规律性研究,必须是建立在大量统计数据资料基础之上,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而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种结论性的意见,由于它们是来源于实践,是从中国犯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通过调查与研究提炼出来的,因此,它们不仅对于决策部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政法实际部门也有借鉴意义,对于从事犯罪学研究者也会起到启示性作用。归根到底,我们研究犯罪发展规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与减少犯罪。正如毛主席所说:“不知道那件事的规律,就不知道如何去做,就不可能做好那件事。”[222]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4月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发生的各类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对治安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注意分析,善于举一反三,以取得规律性认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223]
一、不同时期犯罪的上升和下降,与政策上有无失误和工作好坏有着直接关系
纵观六十多年来我国犯罪不同时期的上升和下降,显然,它不单纯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而是一个与政策上有无失误、工作好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高低、道德风尚如何有着密切关系的问题,同时,它也是上述一切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社会结构较为严密,基层政权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相互配合,所以,青少年犯罪率极低。1961年的犯罪急剧增加,是由于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出现了三年“大跃进”的严重失误。“穷过渡”“共产风”“吃饭不要钱”等反科学之风,造成了经济上的空前危机。这种危机在1961年全面爆发出来,它表现在犯罪问题上就是犯罪急剧增加。1961年高达421934件,与1960年222734件相比,增加了近一倍,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犯罪高峰。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犯罪的大幅度增加,更加明显地说明,任何一场社会大动乱,都必然造成犯罪的大幅度增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革开放初期所出现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犯罪高峰(1983年前),既有改革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所引起的社会变革的影响,更有“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即“文化大革命”动乱的滞后反映。我国在改革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了通货膨胀、结构失衡、经济秩序混乱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也乘我国开放之机大肆渗透。在我国一些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大肆散布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宣传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兜售资产阶级自由与民主,鼓吹一切向“钱”看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等,妄图通过和平演变来实现他们把中国变成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美梦。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没有加强,而且被严重地削弱了。这种在政治上的严重失误,使得在新中国早已绝迹的丑恶现象纷纷沉渣泛起,精神世界被严重地污染了,从而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问题,尽管经过“严打”,但是,到了1985年5月以后我国的犯罪案件明显上升,到了1989年,全国刑事案件达到了197万件,几乎突破百万大关。到了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发案率20‱,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第四次犯罪高峰。如果将第五次犯罪高峰的4457579件与第四次犯罪高峰比较,则增加了两倍多,如果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的513461件比较,则增加了近8倍。
政策是根据形势的需要而制订的。当我们对形势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就能制订出正确、完善的政策,就能对一些容易滋生犯罪的因素起抑制作用,减少犯罪。反之,如果我们对形势缺乏适当的分析和估量,制定出来的政策就很可能不切合实际,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直至造成犯罪活动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只要我们能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政策上失误,搞好我们的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建立健全法律,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完全可以将犯罪率控制在正常的幅度之内,并使之逐步减少。
应该承认,我们对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是认识不清的。这种不清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盲目乐观,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犯罪不会增多,只能减少”。一旦增多,认为靠“严打”一手,就会恢复到20世纪50年代的犯罪水平。二是不敢面对犯罪现实,认为谈论犯罪多了,就是“抹黑”。因此,早期是数字保密,不敢公开,研究犯罪的学科被砍掉。近期虽有好转,但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无一本公开发行的犯罪研究杂志,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因此,我国犯罪研究的滞后状况,虽有改观,仍是举步维艰。三是不加强犯罪研究,不搞或搞不好基础性工作。不加强犯罪研究,找不出犯罪的规律,是搞不好有针对性预防犯罪的基础性工作的,因而也是解决不了犯罪的深层次问题的,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陷入打击、好转,再打击,再好转……而且好转的时期越来越短,使犯罪恶性循环,越来越严重。
二、在社会转型和政策重大调整时犯罪出现高峰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启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随后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等一系列举措,逐渐将我国从计划经济模式引向市场经济模式,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工业化、社会的城市化、政治的民主化、价值观念理性化的进程。但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失衡、规则冲突、法律缺位、城市基本建设滞后、社会阶层高度分化、价值观念扭曲,以及人们心理的不适应和承受能力方面等问题,导致了刑事犯罪案件的增加。从1978年开始,刑事案件立案数和立案率每年递增,至1981年达到高峰,当年立案89万多起,立案率达到8.94‱的水平,形成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次犯罪的高峰。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情况,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决策下,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和立案率也随着“严打”斗争的开展而降低,从而使得1988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率始终未突破10‱,但到了1989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则猛增至1971901起,立案率突破了10‱的大关,骤然升至18.1‱。此后,我国的刑事案件立案率从未低于10‱。1991年更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二次犯罪高峰,刑事案件立案数为2365709起,立案率为20.971‱。1992年至1999年,我国的犯罪率处于波动起伏状态,先是在波动中缓慢下降,然后又在波动中较快上升。2000年,又是一个剧烈波动,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99年的18.363‱上升至28.698‱,2001年继续攀升至36.043‱,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值,2002年有下降,但仍然超过30‱。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三次犯罪高峰已经初显端倪。伴随着犯罪高峰我们曾经搞了三次“严打”斗争。[224]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1)社会转型和重大政策调整时,犯罪必然会出现高峰。(2)社会转型初期,犯罪呈缓慢上升趋势,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犯罪增长的速度加快。因此,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三次犯罪高峰和第二次犯罪高峰比第一次来得更加凶猛。(3)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处于整体增长的态势下,国家政策的调整会引起犯罪数量和犯罪率的小幅波动。
三、坚持“严打”,以预防犯罪为主,认真落实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方针,方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无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也好,或者是1983年以来所开展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也好,“严打”都收到了巨大效应,产生了立竿见影和持久的影响。这就用生动的事实证明,对于“严打”必须坚持,丝毫也不能动摇。只要还有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存在,还有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分子存在,就不能放松打击犯罪工作。同样,事实也充分证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不搞“严打”不行,光靠“严打”也不行。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采取大规模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相应地巩固“严打”成果的措施,诸如不断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加强立法,强化社会管理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和巩固基层组织等等多种社会管理与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都必须认真落实。这已是我们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形成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和确定不移的规律。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左”的思想,尤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念影响下,“打击万能”,一切为打击服务,“以打击为中心”等等思想在政法公安系统较为流行,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这是值得我们特别加以重视的。因此,政法公安机关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严打”放在首位,只要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就要严厉打击,这是必须充分予以肯定的。但更要注意“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狠下工夫。因为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各种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是一种“综合病症”,有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有变革时期社会矛盾增多、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律不完备、社会管理工作跟不上等等诸多原因。因此,治理犯罪应以预防为主,认真落实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已经在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来。事实证明,哪里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搞得好,哪里的犯罪案件就少,社会治安就好。反之,犯罪案件就上升,治安问题就增多。近几年.全国各地涌现了一批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落实好、见效快的先进地区和单位。这些地方的犯罪案件没有大幅度上升,有些还稳中有降,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经济发展也较快。他们的成功经验,如同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经验一样,都充分说明了犯罪问题的增多,并非不可逆转,关键是在于在“严打”的同时,有没有全面落实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我们强调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管理与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就是要坚持一手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手抓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依法监督、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广泛加强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等多项群防群治的工作。
值得着重提出来的是:在加强社会管理与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各地注重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与治安综合治理。各地专职治安巡逻队、治安联防队、乡镇社区保安、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治安巡逻志愿者、铁路护路联防队、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特派员、维护稳定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以及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治等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不断壮大,在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千方百计地认认真真地落实这一方针。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形势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犯罪已出现了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如果我们与犯罪所进行斗争的基调,只限于以往所采取的大规模、长时间的集中统一行动,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调整、改进与犯罪进行斗争的方式,在强化经常性工作上狠下工夫,从基础、基层工作抓起,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手段,做到真正使社会治安形势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更不能在“严打”口号下做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性工作,甚至陷入“严打”不断,刑事大案要案也不断上升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否则的话,不仅“严打”的成果不能巩固,而且还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