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四 税务检查的基本业务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征税机关及时了解和发现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有利于帮助纳税人严格依法纳税,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发现税收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既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行使资料检查权,也可以在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将上述纳税主体以往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实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税情询问权是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了解有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问题和情况,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的权利。
行使询问权力:一要注意询问和讯问的区别;二要正确把握询问对象,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询问;三要正确界定询问内容,只能询问与缴纳、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
该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仅限于纳税人,且仅限于纳税人托运、出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此外,税务机关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尤其是在行使存款查核权时,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并应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重点检查,是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偷税行为或偷税嫌疑的,纳税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有普遍逃税行为的行业的检查。
分类计划检查,是指根据纳税人历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进行的检查。
集中性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这种检查一般规模比较大,如以前年度的全国范围内税收、财务大检查就属于这类检查。
临时性检查,是指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如行业性解剖、典型调查性的检查等。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对某一税种或税收征收管理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专项检查、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等。
全查法又称详查法,即对企业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的一种方法。由于检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时间长、工作量大,因此,一般只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纳税期内存在问题比较严重、账目较为混乱的少数企业。
抽查法又称选查法,是对企业的一部分会计账证及其报表进行重点检查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抓住重点,省时省力,但由于检查的范围有限,如果抽查项目选择不准,则难以发现问题。因此,它一般适用于检查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财务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按会计核算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依次核对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一种税务检查方法。顺查法的优点是可以比较系统全面地了解企业核算的全过程,漏查的可能性较小。但这种检查方式工作量大,费时费力,重点不突出,影响检查的进度。它适用于那些管理混乱、核算水平低的企业。
逆查法又称倒查法,与顺查法的顺序正好相反,即从审查分析会计报表或发现线索的那部分总账科目入手,逆向审查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迅速抓住重点,将问题查深查透,节省时间和人力,是税务检查经常采用的方法。
核对法又称联系查法,它是按照复式记账的原理,利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通过账证、账表、账单、账账、账实相互核对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核对法的适用性较广,既适用于检查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又适用于检查核算水平较高、经营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
查询法又称侧面查法,它是以通过查问或询问方式所取得的情况为线索,核对企业账簿记录是否真实的一种检查方法。查询法包括面询和函询两种方式。面询是直接找当事人谈话,从中了解情况,弄清问题。函询是通过发函给有关单位,查核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企业报表资料或账面资料与该企业的历史资料、计划指标或同类型企业同一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检查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可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增减变化是否合理中发现疑点,为检查提供线索。
控制计算法又称逻辑推算法,是根据有关财务数据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验证账面资料及申报数据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
审阅法,是指对被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发现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实物进行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观察法,是指通过被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工地等现场,实地观看其生产经营及存货等情况,以发现纳税问题或验证账中可疑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外调法,是指对被查纳税人有怀疑或已掌握一定线索的经济事项,通过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查证核实的一种方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其账实是否相符,进而发现纳税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国家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用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以查出虚开及假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目前,这种方法通过“金税工程”体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