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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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审计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

一、政府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政府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

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我国西周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家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主宦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

西周在司会之下设宰夫担任审计职责,据《周礼》记载:“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由此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官职,宰夫的设立标志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2.秦汉时期确立阶段

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执掌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并协助丞相处理政事。

汉承秦制,西汉初中央仍设三公、九卿,仍由御史大夫领掌监督审计大权,并实行“上计”制度。所谓“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

御史制度是秦汉时代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代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而且还行使经济的监督之权,控制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勾稽总考财政收入情况。审计地位提高,审计职权加重。

3.隋唐至宋日臻健全阶段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隋朝于刑部之下设比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唐朝改设三省六部,仍然于刑部之下设比部,负责国家财计的勾稽、查核、审理,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宋朝设审计司,后改称审计院。宋朝的审计司或审计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4.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

元代取消比部,由户部兼管国家财计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初设比部,但是不久即取消,后来设置都察院,负责国家财计的审察。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为最高的监察弹劾机关。虽然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制度有所加强,但其行使审计职能却具有一揽子性质。由于未设置独立的审计组织,其财计监督和政府审计职能被严重削弱,与唐代行使司法审计监督职能的比部相比较,后退了一大步。

5.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

中华民国于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等,在审计法规的建立方面有所进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振兴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在国家机关中设置了监察部,负责综合的监察监督。对企业的财税监督,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

我国于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规定,建立政府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1983年9月,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设立,并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之后,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这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

1997年10月,国务院根据《审计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作了修正。

我国设立审计署之后,开始研究制定政府审计准则。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若干审计规范。2000年,审计署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2004年,审计署修订发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10年9月,审计署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七章。

这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并促进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西方政府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在奴隶制度下的古罗马、古埃及和古希腊时代,已有官厅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以“听证”的方式,对掌管国家财物和赋税的官吏进行审查和考核,成为具有审计性质的经济监督工作。

在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国家审计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国家大多在议会下设有专门的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审计机关的地位和组织领导模式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1.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例如,英国国家审计署、美国审计总署、加拿大审计公署等,它们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司法模式

在司法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审计法院,它们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机关享有某些司法职权。

3.行政模式

在行政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瑞典国家审计局和中国国家审计署等。

4.独立模式

在独立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又不隶属于法院,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民间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历程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最早起源于意大利的合伙制企业,在英国股份公司出现后得以形成,伴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

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已经比较繁荣,而威尼斯是地中海沿岸国家航海贸易最为发达的地区,是东西方贸易的枢纽,商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了适应筹集资金的需要,合伙制企业应运而生。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有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执行合伙人;有的合伙人则不参与,为非执行合伙人。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那些执行合伙人有责任向非执行合伙人证明合伙契约的履行情况、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情况,以保障全体合伙人的权益。这样客观上需要独立的熟悉会计专业的人士对合伙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鉴证。到了16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市中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查账和公证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他们从事的工作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1581年,威尼斯会计协会成立,米兰等城市也陆续成立了职业会计师组织。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形成

英国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8世纪,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这些从客观上需要由外部的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于是英国出现了第一批以查账为职业的独立会计师。他们受企业主的委托,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逐笔检查,重点在查错防弊,检查结果向企业主报告。企业是否聘请独立会计师进行查账,这由企业主自行决定,此时的独立审计尚处于任意审计阶段。

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绝大多数股东不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出于自身的利益,他们非常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潜在的投资人同样十分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便进行投资决策。同时,由于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渗透,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债权人也非常重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或者索偿债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能通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来反映,客观上产生了由独立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可靠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催产剂”是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南海公司当时推出了一系列宏大的发展计划,以虚假的会计信息诱骗投资者,其股票价格一时扶摇直上;但好景不长,真相败露后,股东或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英国议会聘请会计师查尔斯·斯耐尔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查尔斯·斯耐尔以“会计师”的名义出具了对南海公司的“查账报告书”,宣告了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诞生。

184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监察人,负责审查公司的账目。1845年,英国议会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此后,英国政府对一批熟悉查账知识并从事会计业务的独立会计师进行了资格确认。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这是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团体,该协会的成立标志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1862年,英国《公司法》确定注册会计师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由此确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地位。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

从20世纪初开始,全球经济发展重心逐步由欧洲转向美国,促使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英国的巨额资本开始流入美国,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英国的注册会计师到美国开展审计业务;同时,美国本土也很快形成自己的注册会计师队伍。1887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成立,1916年该协会改组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

20世纪早期的美国,由于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更为广泛的渗透,企业同银行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银行逐渐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的主要依据,帮助贷款人及其他债权人了解企业信用的资产负债表审计应运而生。

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大批企业倒闭,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只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的盈利水平,这在客观上促使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利润表进行审计。这样,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从保护债权人为目的的资产负债表审计,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利润表审计。

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向社会公众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使用人扩大到社会公众。

4.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际化及业务领域拓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发达国家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了空前发展。国际资本的流动带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跨国界发展,形成了一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形成了多家著名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几经合并,发展为目前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即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也日益剧烈,促使审计技术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传统的会计报表审计扩展到税务筹划、税务代理、会计服务、管理咨询、资产评估等领域,并且这些服务收入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占比中不断提高。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1.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比西方国家晚一些。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始于辛亥革命之后。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谢霖先生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获准成立。此后,又逐步批准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潘序伦先生创办的“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后改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会计师条例》,确立了会计师的法律地位,之后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也相继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是为企业设计会计制度、代理申报纳税、培训会计人才和提供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国民经济恢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平抑物价、保证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恢复国民经济做出了贡献。但是,后来由于我国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便悄然退出了经济舞台。

2.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外商来华投资日益增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客观条件。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财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为恢复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宣告成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资”企业。198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实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加、业务范围的拓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上了日程。1988年11月,财政部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随后各地方相继成立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1991年进行了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全面振兴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最初主要为“三资”企业提供查账、资本验证等服务,发展到为接受委托为所有的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执业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我国不断建设执业标准,颁布了一系列审计准则等执业准则。根据审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审计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审计准则于2006年初步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形成了我国与国际趋同的审计准则体系。

三、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内部审计具有悠久的历史,奴隶社会就有了内部审计的萌芽,中世纪是内部审计的发展时期。在中世纪,西方内部审计主要采取寺院审计、行会审计和庄园审计等形式。近代的内部审计产生于19世纪末期,最先产生于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之后不断发展完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内部审计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也越来越受重视。1983年8月20日,国务院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提出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问题。该文件指出: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的基础。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5年12月5日,审计署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审计署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文件,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1995年7月,国家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成立于1987年的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内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组织。2003年3月4日,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颁布,自2003年5月1日实行新规定。之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一系列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初步形成了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13年8月20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的发布,标志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