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标解释
1.法律规范体系指标
法律规范体系是第一个一级指标,是反映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的指标,主要考察立法完备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它们是反映法律规范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立法完备性是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的表现形式,是对法律规范体系形式的要求,立法科学性是对立法内容的要求,立法民主性是对立法过程的要求。
1.1 立法完备性指标。立法完备性是衡量法治体系有法可依程度的指标,通过法律体系完备性和立法机制完善性两个三级指标衡量。
1.1.1 法律体系完备性反映:(1)部门完善,即从专家角度,考察法律体系各个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等的完备程度、有法可依的程度;(2)适用依据完善,即从执业者的角度,主要考察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法可依的程度;(3)覆盖范围完善,即从公众角度,考察法律是否存在该管的不管或法律管得太宽的问题。
1.1.2 立法机制完善性反映:(1)立法机制即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机制的完善程度;(2)是否能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变化。
1.2 立法科学性指标。立法科学性反映立法符合实际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实际程度和立法合理公正程度两个三级指标。
1.2.1 立法符合实际程度考察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与实际相符。
1.2.2 立法合理公正程度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与人们的公正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
1.3 立法民主性指标。立法民主性反映立法过程中民主性的程度,由立法公开性、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三个三级指标构成。
1.3.1 立法公开性表明立法的可接近程度,体现在:(1)法律是否能被理解;(2)法律文本在多大程度上可获取;(3)得到立法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
1.3.2 立法公众参与表现在:(1)普通百姓参与立法的程度;(2)公众意见在立法中被吸收的程度。
1.3.3 立法专家参与表现在:(1)法学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程度;(2)立法吸收专家意见的程度。
2.法治实施体系指标
法治实施体系是第二个一级指标,是反映法治体系实际运行状况的指标,考察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法律规范是否能够高效实施,包括行政执法、司法适用和社会治理三个二级指标,它们是我国法治实施的三个主要领域。
2.1 行政执法指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要求,考察行政权的设置是否有法律根据,执法是否严格,行政是否公开和有效率,包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效率四个三级指标。
2.1.1 依法行政指标考察:(1)行政权是否在法律范围内运行;(2)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否明确;(3)行政执法是否乱作为或者不作为。
2.1.2 严格执法指标主要考察行政执法是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考察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四个领域,(1)交通管理、(2)市场管理、(3)违章建筑处分、(4)餐饮业卫生监管等领域是否严格执法。
2.1.3 行政公开指标反映行政执法是否公开透明便利,考察:(1)公众了解财政经费收支状况;(2)到政府机关办事(如公司注册、房产过户、户口迁移等事项)能否获得完整、有效、易懂的办事介绍材料;(3)有事找警察的难易程度。
2.1.4 行政效率指标反映行政执法是否有效率,考察老百姓经常遇到的(1)到政府部门开介绍信、(2)办护照或港澳通行证、(3)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2.2 司法适用指标。司法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便利、司法公开和司法效率五个三级指标。
2.2.1 司法独立指标考察(1)公安机关、(2)检察机关、(3)法院行使职权时受非法干预的程度。
2.2.2 司法公正指标考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做到公正,考察:(1)刑事侦查取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2)刑事案件律师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尊重;(3)民事和行政审判是否能做到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4)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是否影响行政司法公正;(5)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熟人关系是否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2.3 司法便利指标主要考察人们接近司法的便利程度,在(1)立案、(2)请律师、(3)诉讼费、(4)执行、(5)地理位置、(6)语言等方面是否便于接近司法。
2.2.4 司法公开指标主要考察(1)审判、(2)检务、(3)警务和(4)狱务方面的公开性程度。
2.2.5 司法效率指标主要考察(1)民事审判、(2)刑事审判、(3)行政审判和(4)执行的效率。
2.3 社会治理指标。社会治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治理。社会治理指标包括依法治理、法律服务、调解、信访四个三级指标。
2.3.1 依法治理指标考察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1)环境污染、(2)城市建设、(3)道路交通、(4)社会治安、(5)食品安全、(6)市场秩序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领域依法治理的程度。
2.3.2 法律服务指标集中考察律师法律服务,包括(1)律师的服务质量,(2)服务的便利程度,(3)收费合理程度,(4)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
2.3.3 调解指标考察人民调解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司法、权利救济和信访中的地位,对解决纠纷的有效性程度。
2.3.4 信访指标考察信访的地位与作用,考察:(1)信访渠道是否畅通;(2)对解决纠纷是否有效。
3.法治监督体系指标
法治监督体系是第三个一级指标,是对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运行的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应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就监督对象而言,法治监督体系包括文件监督、执法监督、审判监督三个二级指标。
3.1 文件监督主要考察对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否起作用,是否有效。包括对法律监督和对司法解释监督两个三级指标。
3.1.1 对法律监督考察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是否发挥作用。
3.1.2 对司法解释监督考察对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机制是否发挥作用,是否有效。
3.2 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制
约、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行政复议四个三级指标,考察政府招标、财政预算、对漏税行为的处罚和财务审计的执法监督的成效。
3.2.1 内部制约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所做的监督。
3.2.2 审计监督是通过政府的审计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3.2.3 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大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核等形式对同级政府工作的监督。
3.2.4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所规定的机构复议,是通过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内在机制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形式。
3.3 审判监督是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内部监督、审级监督、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五个三级指标。
3.3.1 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3.3.2 内部监督即法院通过法院纪律对审判人员进行的监督。
3.3.3 审级监督即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审判进行的监督。
3.3.4 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等形式对审判的监督。
3.3.5 舆论监督即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进行的监督。
4.法治保障体系指标
法治保障体系是第四个一级指标,是法治体系得以运行的保障措施,包括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和法学教育与普法三个二级指标。
4.1 人员保障指标考察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数量是否充足,质量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是否合格。
4.1.1 法官人员保障,包括(1)法官数量是否充足,(2)法官质量是否合格。后者又包括法官的审判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4.1.2 检察官人员保障,包括(1)检察官数量是否充足,(2)检察官质量是否合格。后者又包括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4.1.3 警察人员保障,包括(1)警察数量是否充足,(2)警察质量是否合格。后者又包括警察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4.1.4 律师人员保障,包括(1)律师数量是否充足,(2)律师质量是否合格。后者又包括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4.2 经费保障指标考察审判、检察、公安工作的经费保障是否充足,包括基础设施、基本装备、活动经费和工资福利四个三级指标。
4.2.1 基础设施指标考察办公设施是否有保障,包括(1)审判、(2)检察、(3)公安办公设施。
4.2.2 基本装备指标考察办案工具配备充足性程度,包括(1)审判、(2)检察、(3)公安基本装备。
4.2.3 活动经费指标考察审判、检察、公安业务经费的保障程度,包括(1)审判、(2)检察、(3)公安活动经费。
4.2.4 工资福利指标考察办案人员工资福利状况是否有保障,包括(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公安人员的工资福利。
4.3 法学教育与普法指标考察法学教育与普法满足法治建设需要的水平,包括毕业生满意度和普法满意度两个三级指标。
4.3.1 毕业生满意度指标考察人们对各层级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即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在(1)法律专业水平、(2)工作态度、(3)职业道德、(4)合作能力和(5)政治思想水平五个方面的满意程度。
4.3.2 普法满意度指标考察(1)普法对法治观念的培养、(2)普法的清晰易懂、(3)普法的有用性和(4)普法中的形式主义因素的评价。
5.党内法规体系指标
党内法规体系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法律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保障作用,党员是否带头守法是决定法治体系运作成效的关键因素。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党内法规完善性、党内法规执行力、党规国法协调性和党员守法四项二级指标考察。
5.1 党内法规完善性指标主要考察党内法规从党章到党纪、党的各个部门和各级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性,是否涵盖了党内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否符合党章的基本要求,是否协调一致。
5.2 党内法规执行力指标主要考察党员违反了党内法规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严肃处理和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是否起作用,通过违纪处理和党内法规监督机制两个三级指标考察。
5.2.1 违纪处理指标反映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罚的必然性程度。
5.2.2 党内法规监督机制指标反映党内法规执行受到(1)上级监督、
(2)纪委监督、(3)党员监督和(4)社会监督的程度。
5.3 党规国法协调性指标反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程度。主要考察党规与国法是否衔接,是否有冲突。
5.4 党员守法指标反映公众对党员是否带头守法的评价。通过党组织领导守法、党组织办事人员守法和普通党员守法三个三级指标考察。
5.4.1 党组织领导守法考察对领导干部守法的评价。
5.4.2 党组织办事人员守法考察对办事人员守法的评价。
5.4.3 普通党员守法考察对普通党员守法的评价。
6.法治效果体系指标
法治效果体系是第六个一级指标,也是检验法治体系运作效果的指标。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如何并不完全在于法律体系本身和法治能力的强弱,归根结底要看法治效果,即通过法律体系的运作、法治能力的发挥、所取得的实效如何来考察。法治效果体系指标由控权指标、人权指标、秩序与安全指标和法治观念指标四个二级指标组成,它们分别反映了法治效果的四个方面,即权力滥用是否得到控制,人权是否得到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是否有保证,人们的法治信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认同是否提高。
6.1 控权指标反映对各类公权力的控制程度,防止权力滥用是法治的重要目的,通过权力法定、依法用权、依法决策、廉洁和问责五个三级指标表现出来。
6.1.1 权力法定指标考察我国主要国家机关(1)人民代表大会、(2)行政机关、(3)司法机关、(4)检察机关、(5)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6.1.2 依法用权指标考察我国主要国家机关(1)人民代表大会、(2)行政机关、(3)司法机关、(4)检察机关、(5)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否依法运行。依法用权指标与权力法定指标的关系在于后者是法律规定,前者是法律规定在实施中的落实。
6.1.3 依法决策指标考察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包括(1)重大工程项目、(2)医保改革、(3)新税种的设定和征收、(4)房屋限购、(5)机动车限行是否于法有据。依法决策指标是依法用权指标在行政权力实施中的具体化。
6.1.4 廉洁指标考察我国各类党政官员,包括(1)党组织领导、
(2)人大领导、(3)政府领导、(4)法官、(5)检察官、(6)警察的廉洁程度。
6.1.5 问责指标考察我国各级党政官员,包括(1)党组织领导、(2)人大领导、(3)政府领导、(4)法官、(5)检察官、(6)警察违反法律或有重大决策失误时被问责的程度。
6.2 人权指标反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程度,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人权指标主要考察平等权、选举权、表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医疗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的受保障和落实情况。
6.2.1 平等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考察同等的犯罪是否因为社会地位的差别会受到不平等对待。
6.2.2 选举权即公民自由选举的落实和保障程度,主要考察选举时设置秘密写票处是否得到落实和保障。
6.2.3 表达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言论、集会、结社和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不受侵犯,这里考察(1)言论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结社自由得到保障的程度。
6.2.4 人身自由意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里主要考察:(1)公民被错抓、错判,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2)囚犯的法定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
6.2.5 财产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主要考察:(1)为了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政府向私人企业征收赞助是否合法;(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
6.2.6 医疗保障权是指我国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主要考察公民医疗保障权利落实的情况。
6.2.7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考察受教育权的落实程度。
6.3 秩序与安全指标反映社会秩序与安全受到保障的程度,这是法治社会的社会基础,否则权力滥用的现象不可能得到长期、规范的控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得不到稳定、有效的保障。它包括社区安全、社会秩序和解纷途径三个三级指标。
6.3.1 社区安全指标反映居民对社区安全的评价,是人们对自己居住环境是否安全的评价。
6.3.2 社会秩序指标反映社会遵守秩序的程度,主要考察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现象,包括(1)购物不排队、插队,(2)借钱不还,(3)出售假冒伪劣商品,(4)购买或下载盗版软件,(5)闯红灯,(6)为办事给公职人员送礼,(7)在有禁烟标志处抽烟,(8)个人收入不申报纳税等不守法行为是否经常发生。
6.3.3 解纷途径指标反映不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否畅通,社会纠纷是否能得到及时化解。主要考察人们对(1)行政、(2)司法、(3)调解、(4)协商、(5)信访、(6)武力解决渠道的评价。
6.4 法治观念指标是评价法治效果的观念性指标,法治效果的评价不仅要看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而且要看在信念层面,法治信念是否建立。它包括三个三级指标:公信力指标,法治信仰指标和合法性认同指标。
6.4.1 公信力指标反映人们对公权力,包括(1)人大、(2)政府、(3)法院、(4)检察院和(5)公安机关的信赖程度。
6.4.2 法治信仰指标反映各类人员,包括(1)党政干部、(2)人大代表、(3)法官、(4)检察官、(5)警察、(6)律师和(7)普通老百姓法治信仰程度。
6.4.3 合法性认同指标反映人们在(1)因法律过时而违法、(2)改革与法律相冲突、(3)在没有车辆通行时闯红灯、(4)法院错判、(5)政府说法与网上传言不同、(6)新闻报道与监所说法不同的情况下,对上述情况合法性的认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