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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

2.凌迟

3.都察院

4.监察院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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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属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一章的内容,此章节中最重要的三个知识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法经》、商鞅变法。

该题是基本考点,属于送分题(01年名词解释、08年简答)。

复习过程中将《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此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联知识点,即简答《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答:《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5世纪,魏国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封建法典,其对后世影响深远,商鞅变法就是在《法经》的基础上进行的。

2.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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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属于宋代刑罚制度变化中的考点,此题难度较小,也是送分题。答题时注意不要遗漏“凌迟被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复习的过程中同时还需要把握宋代刑罚制度中折杖法、配役和管制。

答:凌迟又称网眼刑,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此后,凌迟刑一直被各朝广泛地使用。清律之中,凌迟也被当作最重的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该刑至清代末年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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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题是对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考查,06年和11年的名词解释都考过,因此属于基本知识点,难度不大。

答题时注意:要对明代和清代的都察院分别作简要描述,如果只回答其中某一个朝代的话会面临丢分的危险。

复习时应注意: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负责审判、复核与监察等职能。明时变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代沿用。注意各机关职能分工。

答:都察院是明清时期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明代一改隋唐以来的“御史台”一称,设立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之一,专掌纠察,并在全国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进行“三司会审”。在清朝,都察院作为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皇帝的重要“耳目”。清末变法,撤销都察院,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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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的立法思想,属于比较偏的知识点,需要考生根据教材自己进行总结,因此难度比较大。答题时注意:一定要首先明确监察院体现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或者是“五权宪法”的思想。复习时注意将孙中山的立法思想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

答: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和罢黜。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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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属于传统考点,对考生来说难度不大,只要不遗漏知识点即可。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07年简答考查过其主要内容,08年简答考查过其制定背景。因此它是一个常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掌握。答题时注意要对《临时约法》的背景和意义作简要的叙述。

答:(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由孙中山签署生效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a.《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便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了。

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首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其列举了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选举及被选举等多项权利。同时公民负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这也是革命党人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的法律防线,目的是为了因人置法,防止袁世凯的独裁。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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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08年的简答考查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该考点并不陌生。

难点:作为论述题,由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记忆比较困难,考生容易因为回答不全面而失分。

答题时应注意条理清晰,结尾时应当对这一时期刑罚改革的意义和局限作一定的论述。

答: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发端于缇萦上书。汉文帝时应形势的需要进行刑制改革,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

(1)汉文帝认为“断肢体,刻肌肤”是为政者“不德”的表现。其刑罚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下诏废肉刑,并出台了具体改革方案: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脚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明确规定了刑期,将以前均为无期刑的刑罚变为有期刑。

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

(2)汉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主要包括:

汉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

颁布《菙令》,规定了笞杖的长短、宽窄、厚薄等尺寸;笞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3)西汉时期文景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也是中国古代刑罚史的重要转折,它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也存在局限,即其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