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块链的发展趋势
1.世界各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支持
首先,可以将区块链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区块链技术资产,就是单纯的区块链技术;另一类是区块链代币资产,即区块链技术下为了衡量、计价、分配及流通而发行的代币数字资产。
(1)区块链技术资产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融合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信息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共识机制就是在区块链系统中,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目前,可以运用到多个领域,只要突破了技术难题,就会对整个虚拟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金融、监管、保险、共享经济、互联网等领域。
目前,各国家都开始重视区块链技术,多数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区块链研究院。有些国家还将区块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区块链对当今世界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2)区块链代币资产
在区块链技术中,应用最完美、最早的便是比特币,其诞生促使区块链技术从技术小群体走到了大众面前。随着比特币价格的火爆上升,区块链技术的热度也不断上升。如今,从国家领导到商业领袖,从区块链技术开发者到普通投资者,都在谈论区块链技术及数字货币投资。可见,区块链技术已经慢慢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同时,区块链技术下的各种代币火速出现和发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观念,受到了投资市场的大力追捧。只不过,由于监管难度比较大,投资风险比较大,为了限制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各国只能相继出台各种政策。
下面是各主要国家对区块链资产加密数字货币的态度和措施:
中国:央行研究用发行的数字货币来替代纸币。
加拿大:政府系统采用了高效透明的区块链技术。
马来西亚:成立区块链特别研究中心,让大众来决定加密货币的命运。
美国:为了成为加密货币的摇篮,国会区块链核心小组呼吁要进一步立法。
新加坡:全面开放区块链证券金融创新监管政策,开放程度远超亚洲其他国家。
俄罗斯:总统普京看好区块链技术,俄罗斯要在这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并全面推行合法化。
日本: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最活跃,目前政府已经建立了区块链协会与区块链合作联盟。
韩国:政府开始征收数字货币税,短时间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依然会持续经营,甚至会进一步合法化。
区块链技术有着明显的技术优越性,一路走来,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从最初出现开始,比特币就遇到了力捧和碾压两股力量,承受着赞美与谴责两种声音。难怪摩通大根首席执行官说:“比特币比荷兰郁金香泡沫还恶劣,不会产生好结果,甚至还会让人丢掉性命。”
2018年1月3日,普京政府表示,为了躲避美国制裁,打算创建自己的比特币。
2018年1月10日,日本推出首个加密货币基金,价值超3亿日元。
2018年1月14日,高盛集团表示,比特币是一种新黄金,是法定货币向数字货币的自然发展结果。
2018年1月16日,韩国银行放弃加密货币禁令。
2018年1月18日,美国政坛元老罗恩·保罗表示,比特币究竟是不是货币?选择权在民众。
2018年1月19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推出的首只比特币期货期满交割,结算价格为11055美元。
2018年1月20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前主席重申:不能禁止比特币,需要监管。
2018年1月24日,葡萄牙商业银行不再封锁比特币交易。
2018年1月25日,加拿大比特币交易所Canadian Bitcoin遭匪徒持枪抢劫。
2018年1月26日,英国首相特蕾莎·梅表示,要认真研究比特币。
2018年1月31日,网络安全的先驱人物约翰·迈克菲表示,比特币不是骗局,美元才是。
2018年11月5日,中国区块链领域发生了一件重要事件,如果将来出现《区块链史》,此事件定然会被载入史册。在一起判例中,中国法院表示:“比特币是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中国法院不同于中国证监会,但至少已经开始承认比特币,这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全面否定。
这些现象也说明,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热点,成为国家、组织、企业、个人等不可回避的问题和机遇。
2.世界各国对区块链监管政策的分析
(1)俄罗斯
2014年,俄罗斯政府发出禁令,禁止比特币在国内的一切活动,继而引发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疯狂暴跌。
2017年,普京与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会面,转变了对区块链的态度;同年8月,俄罗斯国家开发银行与以太坊基金会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2017年4月,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表示,2018年将“加密数字货币”纳入合法范畴。
2017年10月,俄罗斯政府开始筹划国家法定数字货币。
2018年1月底,俄罗斯财政部完成《数字金融资产法》初稿,对加密货币和初始代币发行(ICO)进行监管。
2018年2月,普京与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总裁Herman Gref进行讨论。普京提到了俄罗斯监管机构和当地银行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业界人士猜测,或许只有受到来自委内瑞拉的石油币的启发,普京才愿意放开手脚,明确对区块链技术表示支持。
总之,对于区块链技术,俄罗斯还处于探索期。随着普京对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态度的转变,在不久的将来,虚拟货币交易和持有也将在俄罗斯合法化。
(2)中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直都在稳步发展,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也在逐年增强,对于技术创新一直都坚持着开放包容的态度。所以,区块链技术受到了人们的积极拥护。
对于区块链技术,政府与企业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主动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是稳定,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一直都比较克制和理性。中国央行表示,比特币不是由国家发行的,没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当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并曾多次提醒投资者注意数字货币的风险。
2015年12月,成立了区块链研究联盟、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
2016年1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2月,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数字货币必须由央行来发行;同时,中关村成立区块链产业联盟;4月,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China Ledger)成立,表达了中国在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方面的决心;12月,国家将区块链列入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10月,工信部发布了《2016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
2017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推出了“智信城市”计划,成为全国第一个探索区块链政务应用的县区;中国众安科技公司计划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生产系统,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整个食品供应链。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进行项目融资的过程中,一些团队开始采用新型的融资方式发放虚拟货币,称为ICO。截至2017年上半年,中国ICO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募资26亿元人民币。同时,ICO活动由于缺少政府监管,催生了一些良莠不齐的项目,存在很多隐患,比如,发行方缺少规范、投资者缺乏管理、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引发市场泡沫、不法之徒借机诈骗洗钱等。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从本质上来说,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需要立刻停止;ICO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所应停止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非法提示》,该提示指出,为了吸收资金,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旗号,发行了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代币,侵害了公众合法权益。
可是,监管政策针对ICO融资模式的叫停,并不是对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应用的否定,也不是对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否定。监管政策的颁布,凸显了国家对安全和稳定的重视,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职责,国务院甚至还设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中国的监管机构,及时预见风险、处置风险,叫停了比特币和ICO代币的集中交易,降低了数字资产市场风险,维护了国家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同时,监管者也明确表示,目前的一些监管措施并不是否定数字货币的科技创新,也不是否定区块链技术,而是对已经引发的金融乱象进行治理,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
在2018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都提到了科技创新,提到了区块链技术。只要不断发展区块链技术,只要不断出台更完善的监管政策,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区块链资产就能真正成为中国投资者的新型投资渠道和方向。只要投资者获得多方资金支持,只要将相关领域的资源整合到一起,区块链技术就能更多更快地被应用到各行各业中,实现价值的传输。目前,中国政府对区块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中国人在中国进行ICO或在中国开设数字资产交易所是违规的,因为中国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第二,中国人可以投资数字货币等虚拟加密货币或挖矿。
第三,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应用,鼓励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结合。为了吸引更多行业人才,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目前上海、杭州、深圳、重庆、西安、武汉等城市都出台了相关的区块链技术奖励政策。
第四,中国允许生产、制造、销售虚拟数字货币的设备。目前,以比特大陆为首的数字货币矿机生产商家即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3)新加坡
2014年3月13日,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下称“MAS”)发表了声明《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为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其中表示:MAS不会对虚拟货币本身进行监管,但要求买卖或进行虚拟货币同真实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辨别客户性质,将可疑交易报告上交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MAS发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表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9章规定的产品,数字代币在新加坡的发行,将受到MAS的监管。此外,为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需要经过MAS认可或批准。
同年10月2日,MAS发布了《答复议会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有关问题及监管加密货币和ICO的措施》,表示:如果虚拟货币超越了支付手段,演变为“第二代”代币,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凭证,出售该“第二代”代币来筹集资金的ICO项目,就要受到MAS监管。虽然目前MAS还没有专门为ICO发布新的立法,但MAS会对这类ICO项目的发展情况进行监察,如果有需要,再进行针对性的立法。
(4)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是科技创新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积极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国家之一。
2014年6月,为了保障加州比特币以及其他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一项编号为AB129的法律。
2016年6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对6家致力于政府去管理应用的开发公司进行补贴。
2015年至2017年,Circle公司在波士顿、Ripple在旧金山、Coinbase在纽约州分别获得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随着特朗普的上台,美国经济政策逐渐倾向保守主义和经济保护主义;美国对数字货币交易逐渐持谨慎甚至抵制的态度。
2017年,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性为大宗商品;同年2月,美国亚利桑那州通过区块链签名和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法案,成立国会区块链决策委员会;美国医疗保健部门(ONC)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医疗保健领域中;国会承认区块链的潜力,呼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公共部门的应用,鼓励投资比特币并进行严格监管;25日,美国SEC发布《投资者公告:首次代币发行》表示,根据各ICO的实际情况,发行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如果是证券,反之就要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管辖。
2018年3月,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如BTC、ETH、LTC、BCH被定义为电子货币而非证券,并表示Coinbase目前并没有交易ICO资产的资格。6月初,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举办了题为“虚拟货币: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意图”的听证会;7月18日,美国众议院农业委员会举行了题为“加密货币:数字时代对新资产的监督”的听证会;随后,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再次举办了题为“货币的未来:数字货币”的听证会。
目前,很多项目的白名单申请和投资者认证要求,都明确表示不接受美国公民投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项目融资需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SEC认证,之后才能进行融资。
总之,美国对数字货币交易依然非常谨慎,虽然有些交易所已经拿到了交易许可,但是近期政府连续拒绝了多家数字货币公司的注册申请。在硅谷,每天都会出现新的项目团队。因此,目前美国依然是区块链技术的前沿阵地。美国对于技术创新本身一直都保持着积极的态度。
(5)加拿大
2017年8月24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发布了《工作人员通知46-307——加密货币发行》,表示:每个ICO/ITO项目都是独特的,需要根据自身特点来评估是否构成证券,CSA同样使用豪威测试(Howey Test)进行评估。只要符合有价证券定义,发行企业就会按照招股说明书要求或取得豁免。同时,完成ICO/ITO的企业能以商业目的进行证券交易,但需要获得经销商登记或豁免经销商登记。
2018年8月31日,加拿大政府推迟发布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公司的监管规定,原定的监管法规在同年秋季发布。但至少要到2019年年底,才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此项监管法规。
(6)中国香港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旨在阐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所发售或销售的数字代币如果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界定的“证券”,那么便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管辖。在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如果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权益,就可能被看作“股份”;如果数字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者借取的债务,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凭证”;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由ICO项目运营方做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者参与分享有关项目的回报,数字代币便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无论是股份、债权凭证,还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都被当作“证券”。
2018年2月6日,为了推动虚拟银行在香港的设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在该指引中,虚拟银行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都能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及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传达了监管态度与监管方针。
总之,香港是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有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这也是世界金融中心的独特优势。历史再次将香港作为整个大陆区块链监管及应用的实验区,使其成为大陆地区区块链行业发展的聚集地。
(7)菲律宾/泰国地区
2018年2月9日,菲律宾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发布《SEC建议》,表示:根据个案的事实和环境,如果代币符合《证券法规》第3.1条定义的证券性质,就要受到SEC的监管。
菲律宾政府的经济区权力机构努力起草加密货币监管法规,将运营许可证数量限制在25以内。其他规则还包括,各加密货币交易所在两年内至少投资100万美元。
菲律宾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CEZA)正在“制定保护加密货币投资者的规则”。
泰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表示,管理当地ICO新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生效。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表示,根据新的监管框架,任何发行ICO的实体都要先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但是,SEC不会直接审查个别ICO项目的申请,而是先对所谓的“ICO门户网站”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ICO门户网站申请人必须在泰国注册,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泰铢或15万美元。
(8)澳大利亚
2017年10月4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下称“ASIC”)发布了指导意见——《首次代币发行》,表示在澳大利亚ICO的法律地位取决于ICO的具体情况,例如,ICO是如何构建和运营的、通过ICO发行的代币有哪些权利?
在该文中,ASIC详细阐述了ICO能够成为管理投资计划发行、公司股份发行或衍生品发行的具体条件;同时,还阐述了相应的监管规范。如果代币的价值与ICO计划的管理有关系,ASIC就可以认为ICO发行者提供的是一个有管理的投资计划(MIS);当ICO被用来为公司提供资金,或为一个看起来像公司的事业提供资金时,由ICO发行的代币所附带的权利就可能会被定义为股份;如果ICO的代币的定价基于的一些因素,比如,金融产品、市场价格、资产价格在某个时间发生改变,致使付款请求附加为代币权利或义务的一部分,ICO就可能成为衍生品。
(9)英国
2016年1月19日,英国政府发布了长达88页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白皮书,对区块链技术的潜力进行了有效评估,用于降低金融欺诈和降低成本。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表示:如果要想实现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为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达到相关的监管活动标准,就要获得FCA授权,主要包括:加密代币期货,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个时期以商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加密代币差价合同(CFD),是一种现金结算的衍生品合同,双方同意在其开始时和终止时交换CFD价值的差价,保证利润,减少损失;加密代币期权,赋予受益者获取或处置加密代币的权利。
2018年7月3日,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宣布了最新进入全球金融技术监管沙箱的29个项目;之后,英国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了监测加密资产的新框架。目前,英国在区块链的应用已经走到世界前列,比如银行的监管、支付结算等,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落地项目。
(10)瑞士
2017年9月29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发布了《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处理》,表示:ICO只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就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监管:
《银行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并对公众有还款义务的ICO运营商,其ICO项目需要银行业牌照。
《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的代币符合证券定义,以证券交易商身份运营,并对牌照提出了要求。
《集体投资计划立法》规定:作为ICO的一部分,收集的资产如果由外部管理,与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立法就可能存在潜在关系。
2018年2月16日,FINMA发布《ICO指导方针》,补充了早先发布的《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处理》,表示:是否受监管,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评估ICO时,FINMA集中讨论了由ICO组织者发行的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目的。同时表示,ICO接受反洗钱的监管。
(11)丹麦
2017年11月13日,丹麦金融监管局(FSA)发表了《关于ICO的声明》,表示只有单纯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不受丹麦金融立法的监管。只要与ICO相关的活动属于金融监管范围,涉及ICO和加密货币的企业就要慎重考虑相关法规,例如招股说明书指令、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令、第四项反洗钱指令和其他可能相关的法律。
(12)法国
2017年12月11日,法国政府表示:允许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特定传统证券;修改后的证券法定于2018年生效;机构可以通过区块链发行特定证券,比如,基金股份或私有公司股份,在某些情况下不必通过被要求使用的传统中介来发行。
不过,法国政府排除了规模最大的资产类别,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份,应欧盟要求,涉及这类证券的交易,必须通过中央结算所来结算。
(13)德国
2018年3月28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BaFin)发布了《咨询函》,表示:在个案基础上,BaFin决定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证券交易法或金融工具市场指引下的金融工具。该《咨询函》定义了构成金融工具和证券需符合的特征,并列出了相关的授权要求。代币被认为证券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以转让;能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流通;原则上,在证券定义范围内,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可以被看作是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代币是权利的化身,即股东权利或债权,或与股东权利或债权类似的请求权,这些权利必须包括在代币中;代币不能满足支付工具的标准。
如果代币满足了WpHG或MiFID II定义下的金融工具标准,或满足了WpPG定义下的证券标准,证券监管领域的法律规则就适用于市场参与者,甚至还可能引入WpHG、WpPG、MAR、金融工具监管市场法(MiFIR)、Ver mAnIG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果代币满足投资基金份额标准,就可以使用KAGB。
在德国,电子货币的法律概念只适用于最终源于真实货币的金融工具,比特币仅被定义为一种商品。这种做法类似于把比特币捐赠当作实物捐赠,如捐赠食品和物资。目前,德国的比特币政策相对明朗,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de也已经与Fidor银行展开了合作。
(14)奥地利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发表了指导方针《首次代币发行》,阐述了ICO受监管的几种情况:
如果资金不是通过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筹集,而是使用法定货币筹集的,同时ICO规定募集的资金按照ICO组织者的自由裁量权投资,那么投资者有要求偿还投资的相应请求权,并受《奥地利银行法》的监管。
将与代币有关的权利与各种证券权利相比,有强烈迹象表明属于同一类权利,特别是投票权的给予、利润分配权、可交易性、利息支付的承诺及在某一特定时期结束时偿还收到资金的权利,上述权利均要接受《2007年证券监管法》的监管。
如果代币授予各持有者对ICO组织者享有某种财产权利,比如:索赔权、会员权、附条件权,这些代币就可能被归类为投资,落入奥地利资本市场法的监管范围。如果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按照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收益,即利润,被传递给代币持有者,大部分的资金都存在另类投资基金中,就要受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的约束。
2018年6月29日,(FMA)提出,加强对加密货币和ICO监管;同时,提出加密货币分销商应有特许权义务,这些加密货币在未来会被当作证券。
(15)马耳他
2018年1月,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发布了一系列针对ICO的友好政策,成为全球首个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立法者。
2018年9月12日,马耳他的三项区块链法已得到国家议会的一致批准,同年11月1日生效。截至2018年11月1日,潜在的许可证持有者和发行者根据新的“虚拟金融资产法”开始正式运营。在此之前,VFA服务提供商(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IC0发行者)可以以不受管制的方式提供服务,不构成违法行为。
三项法案包括:
《马耳他数字创新权力法案》(MDIA法案):侧重于创新技术组织计划。
《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TAS法案):为平台运营商提供政府认证。
《虚拟金融资产法案》(VC法案):制定了ICO以及数字货币相关服务的监管制度,内容涉及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提供商、数字资产管理者以及投资顾问。
(16)直布罗陀地区
2017年12月15日,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发布了《分布式账簿技术指引》,表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所有使用分布式账簿技术进行价值储存和转移的企业都要获得GFSC的授权、取得牌照。
2018年1月2日,GFSC发布了《分布式账簿技术监管架构》,表示:分布式账簿技术监管架构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要想使用分布式账簿技术进行价值储存和转移,企业就要获得牌照。牌照申请有3个月的评估期,在申请前,相关企业可以向GFSC的风险与创新团队征求商业模式、服务类型等方面的建议,GFSC的风险与创新团队主导申请的评估。
如此,GFSC也就成了第一个引入DLT监管框架的监管机构。
(17)迪拜
迪拜全球区块链委员会(GBC)成立于2016年5月,目前拥有30多个成员,包括政府实体、国际公司以及区块链创业公司,并计划在2020年之前全面启动区块链应用,使之成为世界首个区块链全面应用的国家,进而成为区块链和物联网应用领域的世界领袖。
2017年6月,迪拜政府与英国区块链初创公司ObjectTech签署协议,为迪拜国际机场入境处打造数字护照。
2018年5月,为了提高迪拜开展业务的便利性,帮助迪拜吸引外资,迪拜推出“区块链商业登记处”。
(18)日本
2016年5月25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资金结算法》修正案(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正式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支付手段,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体系,成为第一个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
2017年4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日本区块链标准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过程由经济产业省信息政策局的信息经济司制定。
日本区块链相关政策出台比较频繁,2017年至今,已经出台了7个相关政策。日本将比特币交易合法化,已经成为全球比特币交易中心。
为了大力发展数字货币,日本监管机构与交易所出台政策。据悉,日本金融监管人员正在考虑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与现金等价的货币,以此来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铺设一条虚拟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
在日本,虽然比特币依然被视为物品,无法受到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同的待遇,可是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日本在未来很可能会视比特币为现金。
(19)韩国
2016年2月,韩国央行在报告中提出:鼓励探索区块链技术。
2017年,韩国政府表态:接纳并引进区块链技术。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运用区块链技术,已经启动建立场外交易平台的初期计划。7月,韩国《比特币监管法案》面世,设置了5亿韩元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韩国拒绝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认为比特币不是真正的投资,同时,不会对比特币征收资本所得税,否则会增加虚拟货币的合法性。9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宣布将采用办法对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进行监管。韩国将加大监管力度,调查洗钱、非法融资和其他数字货币非法交易。
2018年1月,韩国互联网与安全局开始全力构建区块链生态系统,并计划从4月开始在物流、能源等核心产业内开展试点项目,并把此技术当作第四次工业革命。
韩国政府解除了对ICO的全面禁令,继续将《加密货币法规》正式化,并计划将济州岛打造成区块链经济特区。
(20)印度
2017年1月,印度央行发布了一份全面的区块链白皮书,认为区块链对于发展印度数字货币的时机已经成熟。6月,印度政府委员会宣布支持监管比特币成立专门的任务组,创建监管框架,计划短期内完成比特币的全面合法化。印度相关机构称,虚拟货币给监管、法律以及运营风险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印度政府部门此前表示,会持续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目前不会进入监管。
……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于区块链、区块链资产的态度不一,但整体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多数国家对于区块链技术都在观望,但区块链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乱象并不能掩盖其在技术上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具有数据不可篡改、系统集体维护、信息公开透明等优势。如果砍掉服务器,并将信任授权的成本和交易风险降低到零,区块链就能为互联网、金融、财政、社会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带来无限可能。
未来,随着应用场景的日益丰富,将推动区块链技术不断完善。从这些国家的政策也可以看到,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各国政府的态度都是包容甚至支持的。但对于区块链资产在金融领域的过度狂热,各国政府也制定了不同的策略。
有的国家比较保守和谨慎,这有利于保障安全和稳定,但也会矫枉过正,限制技术本身的应用空间。
有的国家政策更为开放灵活,便于金融市场消化和理解其存在的意义,为涉足区块链行业的公司提供了充足的创新空间。
另外,区块链的核心是去中心化,这将对社会长久形成的中心管理模式造成冲击。除了法律,如何建立能够促进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环境,让技术造福社会而不用于作恶,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区块链因比特币的诞生而为人们所关注!在很多人眼中,比特币是违法的、是一个骗局、是互联网金融又一个现象级泡沫,但就是这样一个被众人误解的新事物,仅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就引发了全球狂欢,激起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又一个浪潮。不仅散发出巨大的财富气息,这一隐秘而庞大的区块链王国,还催生出多个数字货币,各种新型权利也不断涌现。法律法规对新型权利的认可难免滞后,应对区块链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应做出谨慎判断。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区块链资产态度大致分为三种: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不仅完全支持区块链技术本身,还给予了区块链资产、比特币等相对开放的政策空间,推动了其蓬勃发展;中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大力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创新,但对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持谨慎态度;泰国、韩国等国持抵制态度。
可喜的是,对于区块链技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表示认可,并积极促进其发展。区块链技术是继互联网技术之后又一个对世界产生颠覆性变革的技术,它不但能改变应用场景,还会深刻地改变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真正改变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