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将其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已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后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则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转出。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库存商品以及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予以抵销。因为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在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需抵销。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第二种情况是,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即购进的货物不再转卖或生产加工后出售,而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此种情况是指原已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后才改变用途,销项税额不能形成,则原处理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只能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例2-12】2018年6月光华公司(商业企业)仓库失火,造成库存商品毁损,其采购成本为240000元,进项税额为38400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例2-13】2018年6月柳林公司(工业企业)将购入的用于生产用的材料专用于职工食堂,该材料成本为30000元,进项税额为4800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