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动产融资监管现状分析
第一节 动产及其抵质押
一、动产
(一)含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如汽车、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
(二)界定方法
一般说来,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不能将处于静止状态的东西都列为不动产。譬如电脑、电视、书桌,虽然它们平时大都是不动的,但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的,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因此,电脑、电视、书桌都属于动产。第二,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钢材、水泥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移动后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飞机、船舶,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三)与不动产的比较
动产与不动产在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保值增值性方面的区别和联系,阐述如下:
1. 移动性
动产是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具有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 个别性
动产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个别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动产具有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3. 耐久性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耗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不动产一般都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 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
5. 保值增值性
动产一般都存在损耗贬值的情况,很少会有保值增值的情况;不动产由于其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对于其他财产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