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相关术语
1. 质押
质押(Pledge)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质物、出质人与质权人
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是供质权所设定的标的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物以动产最为常见,包括法律不禁止转让的一切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作为质物的权利则指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包括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股东权等。质物必须以可让与为其条件。禁止流转物和不可让与的人身权等不能成为质物。
质物可分为不动产质、动产质和权利质。质权人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物优先受到清偿并且依法定或约定获得质物的孳息。质权人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对因其过错造成的质物的损坏或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出质期间,质权人一般不得使用质物。出租质物或转质均须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即致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3. 质押的分类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5. 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含义。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谁占有。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以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③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⑤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
1. 动产质权的含义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行设定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通常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也可根据遗嘱由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质物交给债权人。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出卖质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在占有质物期间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物或赔偿损失。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应妥善保管质物,在债权消灭时,应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
2.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点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 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4.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属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从法理和现实看,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该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以凭借交易经验即可做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三)骗贷疑云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大宗商品价格疲软等因素影响,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行业纷纷陷入调整。与此同时,银行、借款人、贷押监管机构等各方之间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商业银行沿用已久的仓单质押、互联互保等传统的大宗商品融资模式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在传统动产的融资业务中,企业将合法拥有,且银行认可的动产交由银行委托的物流监管方进行监督,物流监督方通过派驻监管人员实施人工现场监管。
各地多发的钢贸案、青岛港有色金属骗贷案、浙江温州船舶重复抵押、广州金山联纸业案等,无不昭示着违规贸易融资中潜在的风险正在加速蔓延和暴露,假仓单、抵押品重复质押、押品不足值的“魅影”始终游荡于其中。
银保监会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仅动产质押违规操作高发的钢贸行业表内外不良率已达5.69%,远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不良率。
一般而言,常见动产质押的违规做法有三个:一是针对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仓单以获取多方贷款;二是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开具假仓单;三是对货物和仓单同时进行质押骗贷。
传统模式中,物流监管的质量和准确性,主要取决于物流监管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现场监管人员的履职程度,银行面临着重复抵押、押品价值不足、货权不清晰、监管过程不透明、监管方道德风险、预警不及时等系列风险。
各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近两年来一直主动压缩动产的融资业务。记者获悉,某股份行的钢贸动产融资曾从巅峰期的500多亿元一路下滑,上海分行的钢贸融资授信从近70亿元压缩至20亿元。
全国每年仅钢材消耗量就达7亿吨,交易金额逾2万亿元,实体经济对大宗商品仍有巨大的需求。由此可知,商业银行亦不愿意放弃这块大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