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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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演进及本研究的分析视角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试图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区分,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40.亚氏把国家理解为“城邦”(公民构成的共同体),显然看到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性,但他更多的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复合性。有学者认为,亚氏的“城邦国家”理论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1994(5).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被正式提出。霍布斯、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社会先于国家的思想,“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看作是国家权力的基础”。郭强.社会与国家关系思想的历史演进——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5).洛克就曾指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3.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西方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他在其《法哲学》中提出不应把国家本身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中译本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41.的主张。黑格尔把国家看作“绝对理性”的产物,强调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基础上,恩格斯指出,国家并非“伦理”“理性”的现实,而是源于氏族旧社会的母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氏族制度被国家所替代是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演进的重要特征,而随着“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的出现,“全部国家机器”就应该“放到古物陈列馆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国家与社会更高形式的新的统一将会出现。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奠定了其辩证唯物史观的重要基础。他们摆脱了从“抽象的人”的理性和经验中看待国家的窠臼,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逐渐成熟起来,得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唯物主义结论。马克思曾深刻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38.“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6.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界说

马克思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切入,揭示了国家的产生及其本质。他指出,“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列宁曾如是总结,“恩格斯在这里阐明了被称为国家的那种‘力量’的概念,即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概念。”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6.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界说揭示了纷繁复杂现象掩盖下的国家本质。在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作为一种具象“存在”仍具有长期性,只有把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并促进社会公益的实现。

关于市民社会(有时也称为社会),马克思曾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7-88.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5.马克思把社会的本质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诠释是我们今天理解和把握“社会”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不是一种偶发的组合形态,其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其中利益关系最为根本。现代社会随着利益分化的加剧,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多方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多方参与和协同共治,是促进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基本要求。

(二)国家形成的社会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产生的根源始终在社会之中,国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要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进一步“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9.,详细阐述了国家产生于氏族旧社会的过程。商品和货币的产生,摧毁了“以血缘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的存续基础,使得氏族制度无力应对社会生长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国家“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2.,尽管国家的生长形式各异,但却毫无例外的脱胎于旧社会的母体。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分工、交换和商品生产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出现的这样一种共同体(管理机关),以公共权力为其重要特征,“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3.,对一定区域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抽象的国家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文中进一步剖析指出:

“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5.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国家产生的社会根源,国家产生于社会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一现象与阶级社会伴随始终,“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

(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是社会(阶级)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由此可见,国家产生于社会并日益控制社会,与之对立,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社会国家化”。国家“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和维持,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及其公民缴纳的费用(捐税),而“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1-172.,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人民有效行使“自主权”,最后,这些失控的公共权力就演变为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并逐渐吞噬社会。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有其深层次的根源,国家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尽管总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形式出现),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张力和冲突,具体体现为“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官僚机构的弊病(从公权力执行者的角度)”,以及“国家权力的扩张与社会福利的增长”的对立等几个方面。赵连章.坚持与创新——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中国化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62-64.这一对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存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唯有找到抑制国家权力异化的途径和办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有效规制国家权力的“掠夺之手”。

(四)国家与社会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向。“国家未来的命运,是‘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并为一个‘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所代替”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25.,然而,国家的消失并不是意味着相关职能的结束,而是存在一定职能的延续。他们对国家消亡后的社会发展进行了预判,概要来说,“国家的消亡将使国家重新回归社会,并将仅仅作为一个管理机关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为内容。”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27.国家消亡趋势的本质是国家与社会的逐步统一,是国家统治职能的逐渐消退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逐渐强化的过程。这个历史任务和过程将由无产阶级专政来完成,“社会主义是所有国家走向消亡的过渡阶段”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26.,进一步而言,“在无产阶级国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国家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和对立。权力逐步由少数社会成员转到大多数乃至全部成员手中并为其自觉运用”张新光.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和谐社会解读[J].理论月刊,2007(4).。可见,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服从和服务于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将长期存在,国家与社会的运行张力还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这就需要我们对上层建筑不断进行改革,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形式,为社会自身的健康生长创造条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必经阶段和必要条件。

(五)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思想更多的蕴于他们宏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之中。他们认为,虽然,“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78.,但国家的组织活动并不限于此,国家还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这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进一步分析到,“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可见,社会管理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还结合具体的统治实践分析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只有很好地履行了国家的社会职能,国家才是获得“合理性”的存在。当然,在阶级社会里,这种社会职能的履行是为了政治统治目的而存在的,国家的阶级和剥削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曾指出,只有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建立新型的国家政权,国家才可能转变为“从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5.,才可能改变国家属性,使国家政权变为“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3.。“未来社会”应实现人民自主管理社会,国家“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是“未来社会”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曾深刻指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连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4.。从这一论述可见,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比如社会保障职能等),无论是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是需要“保留”的,其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职能的履行是建立在“人民自主权”的基础之上。

总的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为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供了重要视角和理论指导。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结合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实践进行了新的理论概括和总结,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其科学性、开放性、前瞻性成为我们推进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直接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不断增强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必要性,这和当前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契合的。首先,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是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关键。在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发展方向引导,社会关系调节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国家的“在场”不可或缺。其次,乡村社会自治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应坚持的基本方向。社会治理是否建立在“人民自主权”的基础之上,能否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更为有效的乡村社会自主自治,是判定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优越性的重要标准。第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治理过程规范有序、治理绩效充分彰显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现实目标。我国传统行政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与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和发展已经不相适应。在加强和改进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统合优势,推进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扩大农民的有序参与,提升规则治理效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最后,立足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规律,反对超越国情和阶段的激进做法,但也不能忘记我们的长远目标。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乡村社会自治的良性运行还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推动、保障和救济,但要防止和克服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过度滋扰,为乡村社会的自组织治理能力生产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和实践条件。

二、“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的演进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和分析框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空的推移,这一理论框架在当代又出现了诸多的流派和分析范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值得关注。

(一)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

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行动空间?学者们开始超越传统分析范式,着力于多角度地去解读和透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实践领域。黄宗智通过对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后发现,中国社会政治转换的动力来自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黄宗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J].载哈贝马斯等.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94.转引自陈方南.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考察——“国家—社会”理论是否适用[J].江海学刊,2011(1).他在分析中指出,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套用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二分法,“因为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或‘公域’与‘私域’之间,存在一个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间的区域,它可以被称为‘第三领域’。近代以来这一领域呈现不断扩展和制度化的趋势:在晚清,表现为国家官吏与士绅领袖在此领域内合作进行公益活动;在民国时期则表现为地方商会或自治社团与国家在此域内的扩展的、持续的、出现制度化趋势的合作”刘伟.当前中国“第三领域”发展面临的难题[J].当代中国研究,2005(3).。在黄宗智看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并没有清晰的边界,反而这两者之间逐渐融合而形成了“第三领域”,这一领域体现为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作用和交互状态。“第三领域”强调国家与社会并不是截然的分开,它们存在着交叉和互动的领域,这并非是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否定。恰恰相反,“第三领域”丰富和发展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使这一视角在更大范围内得以适用。尤其是对于中国的乡村治理来说,乡村组织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的出现,是当前乡村治理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通过“第三领域”的拓展,可以深化我们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解和认识。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是强化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是强化乡村社会的自治并不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必然命题,如何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找平衡和互动的结合点,才是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分析框架

一般认为,匈牙利著名政治经济学家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创立了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他在其名著《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1944)一书中,创立了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嵌入(embeddedness)”理论和“双向互动”理论,同时将国家引入市场及社会关系之中,创立了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分析框架。他指出,“经济并非像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自足(autonomous)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与社会关系的”。〔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导言):15.“近来历史和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发现是,人类的经济关系通常是包含在人类的社会关系之内的。”而在经济和社会的“双向运动”过程和张力保持中,国家功能的发挥就显得至关重要。他指出,“自由放任并不是合乎自然规律的:如果仅仅是让其自然发展,自由市场决不会形成。”〔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48.“由于社会被迫顺从市场机制的需要,所以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缺陷便在社会肌体中产生了累积性的紧张关系。”〔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12.“受到削弱的市场自我调节导致了政治干预。”而“导致国家采取多大程度的干预取决于政治领域的形势以及经济困难的程度”〔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17.。卡尔·波兰尼关于经济与社会关系以及国家在经济与社会关系保持平衡的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思考至今看来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当前,自由放任和保护主义都不是解决市场失灵的“良药”,唯有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卡尔·波兰尼所创立的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分析框架对后来的学术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分析框架看到了市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基础作用,是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式的丰富和拓展。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分析视角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展开离不开市场这个基本的“经济场域”,我们在使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时不能忽视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场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实现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另外市场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也是重要的多元主体之一,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中央、地方、民众”的“三分法”

贺雪峰在《“三分法”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深化》一文中认为,“中央、地方、民众”的三层分析法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深化。这种观点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斯·韦伯。(也有学者指出,这种“三分法”其实在古希腊时期就已有之。“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即有‘一人’、‘少数’和‘多数’的三分法,其后,亚氏开创的‘三分法’沿着波利比斯、马基亚维利直至卢梭、托克维尔一路延续下来,事实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J].战略与管理,1998(3).贺雪峰.“三分法”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深化[J].学术探索,1999(6).)贺雪峰认为,“马克斯·韦伯主张研究具体的、多样化的政治和社会互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出了对‘统治者’、‘官员’、‘民众’三方互动进行分析的三层分析法(即三分法)”,“无疑,‘统治者’、‘官员’、‘民众’或‘中央、地方、民众’的三分法可以为我们理解构建的强国家与强社会关系模型提供基础。”贺雪峰.“三分法”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深化[J].学术探索,1999(6).的确,国家并非是“铁板一块”,中央和地方在治理语境上会有所差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统治者’、‘官员’、‘民众’或‘中央、地方、民众’的三分法”,重点看到了地方或官员的国家代理人和“赢利经纪人”角色冲突,对于分析和构建变动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三分法”是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进一步演绎,虽提出了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收益区间”,但究其实质并没有脱离“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对于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实际而言,国家的主导作用的发挥还需要考察其具体的运作机制,以及多主体的实践运作逻辑,这包括多层级的科层制执行逻辑以及社会参与的逻辑等。能否实现“中央、地方、民众”的良性关系构建是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衔接、互动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四)国家与社会互动融合的视角

从“行政吸纳政治”到“行政吸纳社会”再到“行政吸纳政治”,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融合视角越来越得到学者们的青睐。在转型中国,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两者之间的交织状态。国家与社会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两方面中都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作用。这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权利配置结构,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J].开放时代,2004(6).。因此,国家与社会互动融合的视角成为考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一种较为可行的选择。中国香港政治学者金耀基在《行政吸纳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1975)一文中基于香港发展实践的总结,提出了“行政吸纳政治”这一概念,用以分析20世纪70年代的香港政治结构。他认为:“香港政治的奥秘在于‘精英吸纳’以及通过这种‘吸纳’消除精英阶层的政治民主化诉求。”转引自蒋金富.行政吸纳社会的实践逻辑——基于个案的描述和分析[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3).而后,康晓光、韩恒在借鉴“行政吸纳政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大陆实际发展出了新的解释框架,即“行政吸纳社会”,这一分析概念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迁做出了新的诠释。他们通过对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行政吸纳社会”的体制中,通过“限制”“功能替代”和“优先满足强者利益”等三种主要方式,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了相互融合。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2).“行政吸纳服务”是国内年轻学者唐文玉提出的关于“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他在《行政吸纳服务——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2010)一文中认为,“行政吸纳社会”“行政吸纳政治”的解释是具有局限性的,而中国国家与社会的走向应该是“行政吸纳服务”,也就是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之中。“行政吸纳服务”意味着,“政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一种依附性的合作关系”唐文玉.行政吸纳服务——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J].公共管理学报,2010(1).。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就完全受制于行政主导,而正是在这一合作框架下,民间组织才获得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所以“行政吸纳政治”“行政吸纳社会”和“行政吸纳服务”的国家与社会融合的视角,放弃了“二律背反”的处理方式,是具有一定解释张力的分析视阈。但笔者认为,任何的分析框架和解释模式在变动不居的现实面前都是有局限的。因此,我们可以尝试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分为三个阶段来加以理解:从传统社会来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体化契合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形成了正如金观涛所言的“超稳定结构”,因此就传统社会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从转型期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国家的主导作用仍将居于重要地位,国家与社会互动融合的视角是较为适宜的解释框架和较为可行的现实选择;但从长远来看,马克思所预见的国家“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是发展趋势,无论是“行政吸纳政治”“行政吸纳社会”,还是“行政吸纳服务”,都或将被视作这一长期过程和发展趋势的阶段性需要和特征。

另外,法团主义、权力与权利、官治与民治、国家与农民、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冲突与调适,以及党、国家与社会的三维解读等相关概念都可视作“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在实际运用中的进一步衍生与拓展。陈晓莉.新时期乡村治理主体及其行为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8-19.

三、“国家—社会”分析视角之于本研究的适用性及其方法论拓展

“国家—社会”分析视角是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方法论传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退,‘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普遍采用的一个分析术语。在乡村政治(尤其是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文章,还是经验研究,它几乎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范式”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视角之所以能成为我国乡村治理研究中的主流范式之一,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分析法不仅仅是西方学界的方法论之一和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视角,同时更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基础和中介,适用于有国家存在的人类历史;另一方面是因为“乡政村治”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设并遵循着各自的运行逻辑,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入手,可以更清晰地把握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实质和轨迹。正如著名已故学者邓正来指出的那样,“应当对国家和社会……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趋向加以分殊,进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打通这两个层面,消除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研究……进而通过对这些并非同质性的‘国家与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的范例性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中国式的方案……互动解释的模式和相关理论”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张静.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88-290.

“国家—社会”分析视角也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研究的现实需要。以“国家—社会”为视域能更准确地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规律和本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这一体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就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协作共治,以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可以进一步厘清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制约因素及其破解之道,准确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基本走向。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总体性社会”使得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抑制了社会自身的生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村民自治理论上为社会的生长提供了空间,但在实践中“乡政”与“村治”的运行张力也日渐凸显,乡村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力量生长仍显不足,尤其是税费制改革后,乡镇基层政权运行的“悬浮型”特征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3).进一步制约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新时期的乡村治理改革,虽然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以及党群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乡村治理的多主体关系优化及其治理活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面对快速变迁的乡村社会,如果不从体制上加以革新,不能够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新时期乡村建设的任务就很难实现。比如,近年来农村部分区域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不适应,由此导致“村权”失控、诉求表达机制不畅和社会自组织力不足等问题,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治理困境。另外,乡村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也需要通过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协作,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化解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乏力状态。总之,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影响”就会弱化“社会对国家的反向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讨价还价的过程及其正向效应”;“如果仅将基层组织力量作为社会变迁的原动力又无法从国际领域找到经验证据”,值此背景下,“‘国家—社会’分析范式正合其义,因为它提供了探究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互动的分析理路与方法论导向”陈方南.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考察——“国家—社会”理论是否适用[J].江海学刊,2011(1).。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乡村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源输入力度,这为考察新一轮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互动融合的角度来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问题,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好地运用这个规律和把握这个契机去推进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采用“国家—社会”分析视角来研究本课题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化,以增强其分析效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实践样态和运行机制涉及多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博弈互动,其建构实践是多变量因素参与和多主体交互影响的过程。由此,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还需要考察相关治理主体及其行动逻辑,这样才能够更深入地揭示其运行的实然状态及其演进的内在规律。进一步而言,现代乡村治理体制的建构本质上要处理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但国家不是抽象的,而是科层化、官僚化和层级代理下具有不同任务取向的多层次组织体系,具体化为拥有不同组织目标的各部门和各层级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居于全面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同时,社会也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主张的社会群体或个体组成,不同的社会主体在资源禀赋、属性、地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与国家的不同互动方式。黄晓春,嵇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J].社会学研究,2014(4):98-122.把宏观的结构分析转化为主体清晰、行为动机明确的行为者分析,可以赋予“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以更为有效的描述和预测的解释功能。引入行动者分析后,我们就可以从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涉及的相关行动主体切入进行研究,分析不同的治理主体、关系结构和行动逻辑,从而更为深刻地把握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现实运行、发展困境和改革走向。通过分析在一定的社会情境结构中,行动者之间的实然互动关系及其行动策略和行为模式,剖析其背后所隐藏着的行为动机,以及相关行为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互动博弈所达到的综合治理效应,可以更为具象地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构这一相对宏大的命题。质言之,本研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进行进一步拓展,嵌入了行动者分析范式,探究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对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影响机制,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建立在对可观察的行动者分析的基础之上,由此扩展分析思路和解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