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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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罪错状况描述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少年罪错行为主要有三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那么,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少年罪错呈现出怎样的状况?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课题组对广东、江西、陕西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在押未成年犯进行了抽样调查,现就调查结果进行描述和分析如下:

(一)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学习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规范的社会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未成年人难免会因判断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不强,以及受不良环境影响,而做出违反道德、法律规则的行为。

1. 对不良行为的理解

不良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良行为包括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而狭义的不良行为指的就是一般不良行为。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并列,显然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法律规范,应当加强教育和管束的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等。

从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反规范性。不良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二是较小危害性。不良行为具有违反行为准则,扰乱是非观念,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潜在危险或轻微的现实危害。三是身份性。不良行为多表现为与未成年人的身份相关的行为,即这些行为只对未成年人禁止,而对成人则不禁止,如夜不归宿、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四是不受处分性。与如何矫正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同,对不良行为主要是从预防的角度提出来的,即父母、学校等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在有不良行为时如何加强教育和管束。

2. 不良行为的状况

处于社会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特殊时期,成长中的未成年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日益增多的诱惑,加上应试教育导致的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在课题组抽样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有45.5%的人曾因不良行为受过校纪处分。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62.76%的人受过的校纪处分在二次和二次以上。具体的处分类型及处分原因见图2-1、2-2。

受到的处分占比:

图2-1

受处分原因占比:

图2-2

(二)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法性。不良行为包括违反道德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常是违反道德的,而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二是现实危害性。不良行为包括身份行为,它不一定具有现实危害性,但是与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因此有着潜在的社会危害。严重不良行为已经不再是潜在的危害,而是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三是可处分性。严重不良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向犯罪更进了一步,因此具有处分的现实必要性。不过,从处分类型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这也是它与犯罪的区别所在。

在课题组抽样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曾因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占42.4%。

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布:

图2-3

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原因分布:

图2-4

(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少年犯罪行为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显著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行为。相较于行政违法的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刑事法。二是社会危害性。相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来说,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三是应受惩罚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才是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所以,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其实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近十年来,我国少年犯罪呈现出快速的前升后降趋势。据统计,全国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全部罪犯为742261人,2007年达931745人,5年净增189484人,增幅为25.52%;2003年审理的青少年罪犯为231715人,2007年达316298人,净增长84583人,增幅达36.5%;2003年审理的18—25周岁青少年罪犯为172845人,2007年达228792人,5年净增55947人,增幅为32.37%;2003年审理不满18岁的罪犯58870人,2007年达87506人,净增28636人,增幅达48.64%。受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全国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在2008年达到最高峰,为88891人。不过,增幅只有1.58%,较之前已经明显放缓。自2009年到可查的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持续下降,2009年为77604人,2010年为68193人,2011年为67280人,2012年为63782人,2012年较2008年减少25109人,年降幅达7.06%。[1]

[1]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10年版,第1052页;2011年版,第1065页;2012年版,第1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