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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意志是普遍的,因为在其中一切限制和特殊单一性都被扬弃了。这些限制和特殊单一性,只有在概念跟它的对象或内容有区别时,换一个形式说,概念的主观自为存在跟它的自在存在,它的排他的和作决定的单一性跟它的普遍性本身有区别时才存在的。
附释 关于普遍性的各种不同规定,已在《哲学全书》中(第118—126节) [21] 加以阐明。“普遍性”这个词使表象首先见到抽象的和外在的普遍性。但这里它所规定自己的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既不可看做共同性或全体性等反思的普遍性,也不可看做站在单一物之外而与之相对立的抽象普遍性,即抽象的理智的同一性(第6节附释)。正是其自身是具体的从而又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普遍性,才是自我意识的实体,自我意识内在的类或内在的理念。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复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
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物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理性的东西,并且只有通过这种思辨方法才能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