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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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附释 比较为一般所接受的康德的定义(康德的法学导言) [22] 的要点是:“限制我的自由或任性,使它能够依据一种普遍规律而与任何一个人的任性并行不悖。”这个定义一方面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限制;而另一方面它所包含的肯定的东西——普遍规律或所谓理性规律,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即归结为人所共知的形式的同一性和矛盾律。上面引举的这一法的定义包含着自卢梭以来特别流行的见解。依照这种见解,其成为实体性的基础和首要的东西的,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是单个人在他独特任性中的意志,也不是作为真实精神的精神,而是作为特殊个人的精神。这一原则一旦得到承认,理性的东西自然只能作为对这种自由所加的限制而出现;同时也不是作为内在的理性东西,而只是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而出现。这种见解完全缺乏思辨的思想,而为哲学概念所唾弃;同时它在人们头脑和现实中产生一些现象,其可怕性,只能拿以它们为基础的那种思想的肤浅性来与之相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