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干部必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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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如何?

《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相互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相互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工作;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工作;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以及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