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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机关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一般来讲,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私自收缴罚款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可以收缴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据此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于数额较小的罚款,让行政相对人专程去收缴罚款机构交罚款显然是非常不方便的,不仅会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成本,也会加重收缴罚款机构的工作负担。而有的罚款当场不收,以后就难以收到的,也可以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当场收缴。对于地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罚款却有困难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