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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不是订金
海鑫绿园山居是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房地产公司)在赢海市重点建造的高档小区, 致力打造成依山傍水的“城市绿肺”。
为宣传海鑫绿园山居, 海鑫房地产公司也是不遗余力, 在赢海市的广告做得铺天盖地。
2017年10月1日, 海鑫绿园山居开盘, 每平方米38000元, 户型包括118平方米、 188平方米、 228平方米, 开盘当日, 就签约了几十套。
叶美美与叶丽丽是双胞胎姐妹, 皆是临岐市人。姐姐叶美美2013年大学一毕业就来到了赢海市, 入职证券公司, 妹妹叶丽丽2013年大学毕业则回到了家乡临岐市, 2017年8月才来投奔姐姐叶美美。
叶美美和叶丽丽姐妹的父母在临岐市做生意, 生意做得有模有样。二人的父母考虑到临岐市是个小城市, 叶美美又很喜欢赢海市, 不愿意回老家生活,现叶丽丽也去到了赢海市, 就打算给两个女儿在赢海市购房。
海鑫绿园山居开盘当天, 叶美美、叶丽丽及二人的父母都看了样板房, 对房屋设计很满意, 又海鑫绿园山居销售人员刘刚在一旁天花乱坠地描绘楼盘前景, 二人的父母就豪气地当场拍板, 决定给两个女儿各买一套118平方米户型的房屋, 又选择了同一楼层, 方便两姐妹互相照应。刘刚一看这个情况, 乐开了花, 立即要求姐妹二人签约。
姐姐叶美美在赢海市生活多年, 对赢海市的房屋限购政策有一定了解, 就询问刘刚限购的政策, 刘刚解释限购政策后, 才发现叶丽丽刚来到赢海市, 赢海市社保缴纳还没有满一年, 根本没有购房资格。刘刚一看这两姐妹有打退堂鼓的意思, 就立即表示, 这个限购没有影响, 海鑫绿园山居是预售, 可以先签认购书, 等叶丽丽买满一年社保再签预售合同。
两姐妹有些犹豫, 但考虑到房价隔几个月就涨一波, 二人还是觉得早买早划算, 分别交了5万元定金, 签订了认购书。
为了满足购房政策, 叶丽丽经姐姐介绍也在赢海市找了一份工作, 缴纳了社保。
2017年12月10日, 海鑫绿园山居分别向叶丽丽、叶美美发送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通知, 销售人员刘刚也电联了二人, 要求二人须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叶丽丽和叶美美二人收到通知和电话后, 找出认购书, 才发现上面写着,签订认购书当日, 购房者须缴纳5万元的定金; 收到楼盘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购房者须前往销售中心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 若购房者未在通知期间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则开发商可没收定金。
叶丽丽在微信上质问刘刚, 自己的社保缴纳还没有满一年, 怎么能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刘刚立即表示, 可以先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等社保满一年后, 再将房屋预售合同送往相关部门备案, 叶丽丽觉得刘刚欺骗了自己, 这种说辞前后不一。两姐妹商量了一下, 决定要回定金退房, 因为隔了四个月房价不仅没有涨, 反而跌了一点点。
2017年12月13日, 两姐妹分别在微信上跟刘刚表示了要回定金退房的想法, 这时刘刚却立即变脸了, 表示两人可以不签约, 但根据认购书约定, 定金却要没收。
定金罚则具有担保性质
本风险事件中, 叶美美、叶丽丽两姐妹分别与海鑫绿园山居的开发商赢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 在认购书中双方已明确约定, 购房者缴纳的5万元为定金, 如购房者未在约定期间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则开发商可没收该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为担保合同义务履行, 约定合同中一方先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 相关法律也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叶美美与海鑫房地产公司已签订认购书, 该认购书的签订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即该定金就是担保房屋预售合同的签订, 现并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则叶美美本人接到海鑫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通知后七日内须遵守约定签署房屋预售合同, 若违反约定, 海鑫房地产公司可适用定金罚则, 没收定金。
叶丽丽虽然也签订了认购书, 但该认购书的签订不符合相关限购政策的规定, 对于房屋预售合同的无法签订, 海鑫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开发商存在很大过错, 叶丽丽也有一定过错, 故叶丽丽可要求解除认购书, 退还定金。
建议:
买卖房屋时若签订认购书, 须仔细审核相关条款, 注意缴纳相关款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