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创新”与“协同创新”
一 合作创新及其制度效应
(一)合作创新
科研合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合作创新,以获得个体研究和独立研究所无法产生的科研成果。学界一般将各种类型的科学创新活动统称为R&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科研协同创新是基于R&D的合作创新活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中,“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创造性的活动”[36]。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R&D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它是科技进步的直接动力和源泉。
联合国的标准不仅限于自然科学,也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但学者们普遍认为,这种划分主要针对自然科学领域,对人文社会科学不太适合,尤其“试验发展这个层次对于人文科学的意义更是非常之小”[37]。1989年,国家科技委员会信息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合作编定了《人文与社会科学科研活动案例集》,其中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类型作了具体的分类,类别同样分三种,所不同的是将“试验发展”改为“开发”,因此我们现在用的R&D是指“研究与开发”。专家们认为“这个分类标准大体可行,只是操作性不足,列举的具体案例特别是人文学科部分,不令人信服”[38]。鉴于此,本研究指称科研合作主要指高校的R&D活动,主要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三类活动(见图1.1),一般较少涉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图1.1 R&D在科技发展中的地位
高校R&D活动包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种类型。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是其主要成果形式;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是为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期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以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为其成果形式;试验发展或开发是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活动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产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原型或具有新装置基本特征的原始样机等(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2004)[39]。
研究科学领域的合作行为往往绕不开“合作创新”这一概念,因为大学科研合作的根本目的除了获取合作剩余带来的超过个体单干的效率优势,更重要的是为了突破重大科学难题,实现知识创造与合作创新;创新是合作的动力源泉。从国内的研究来看,以“合作创新”为主题或标题的文献非常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研究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创新;二是以大学为主体研究大学产学研合作创新。但“合作创新的概念较宽泛,合作成员单位只要在创新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参与,就可认为是合作创新”[40],这一词义理解的泛化现象导致我们对什么是合作创新的内涵的准确性把握产生一定难度,这方面的研究也就容易形成概念模糊和泛泛而谈的表面化趋势,难以对合作创新进行深层次的聚焦。罗炜等人从对企业的合作创新研究中发现,国外学者较少采用“合作创新”(Cooperative Innovation)这一概念,而更多使用研发合作(R&D Coopera-tion)、合作研究(Cooperative Research)、研究合伙(Research Partner-ship)等,其中原因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是美国1984年通过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案》(NCRA)将合作限制在产品和技术的原型开发阶段,目的是防止企业在生产、销售阶段的勾结行为和最终产品市场上的垄断;二是西方发达国家产业发展水平较高,产品技术含量较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合作倾向于创新前期阶段,即研究开发阶段,而在创新后期即工程化、商业化阶段则进行竞争,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41]。这虽然是针对美国企业界的一种策略,但对合作创新所做的具体限定具有普遍合理性,反映了科学合作中的共性特征,即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相对而言比较适宜在成果的原型开发阶段进行,应该更多地鼓励研发阶段的合作,也就是在R&D活动的3个层次要尽可能多的进行合作,而在科技发展的后两个阶段即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扩散阶段,则更多鼓励竞争(尽管合作与竞争常常相伴而行,它们相互纠葛很难分割)。这一原则说明,在以R&D为主体的科研活动的高校进行科研合作恰恰与美国《国家合作研究法案》的政策安排不谋而合,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主要以实现科技原始创新为己任,大学是最值得提倡进行合作创新的研究场域,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学术界对科技合作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作研发领域的重要原因。大学科研职能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是完成科技发展前3个阶段的任务,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大学科研合作必然成为有效实现大学科研职能的重要途径。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合作创新”使我们对本研究中的大学科研合作创新概念有了比较清晰的厘定和判断。事实上,“合作创新”贯穿于科技发展的全过程,在科技发展过程的任何一点都可能有合作创新的介入点和离退点,合作创新主体可以在任意阶段进入或退出。根据郑逢波的研究[42],合作创新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合作创新是指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为了共同的创新目标,在科技发展的全过程或任意阶段进行的合作创新;狭义的合作创新主要指以合作研究开发为主的合作创新活动,即合作集中在研发阶段。为了研究的更加深入和问题更聚焦,有必要对大学科研合作从科技发展的阶段上进行限定。本研究建立在狭义的合作创新概念基础之上,是特指科技发展5阶段(见图1.1)中前3个阶段的合作行为,不涉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扩散过程中出现的合作创新活动。
对两种合作类型的划分表明二者之间既有各自的独特性,同时也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充分理解这一点对本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Katz的研究,合作创新还可以分为事前合作和事后合作,研发阶段的合作创新属于事前合作,将研发形成的技术或专利成果进行转让(包括市场化、商业化等)和许可使用则属于事后合作[43]。事前合作遵循的是科学逻辑,是以科学家群体为主体的科学行为,尽管也会涉及企业参与,但作为科学行为的事前合作更注重科学研究中的知识、技术、技能的交流与协作,更需要遵循知识融合与学科交叉的特点,是满足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客观规律要求的合作;事后合作遵循的是市场逻辑,更强调商业化和利益驱动下的竞争行为,它是社会各方利益集团为争夺各自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后合作常常伴随着为争夺资源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和市场竞争,是融合作与竞争为一体的经济行为。事前合作的内在特性是合作需求大于竞争需求,其创新途径以合作创新为主;事后合作则是竞争需求大于合作需求,其创新途径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博弈过程(见表1.1)。本书只对狭义的合作创新即事前合作进行研究和考察,主要分析以大学科学家群体为主导的研发阶段或事前合作阶段的合作创新行为。
表1.1 合作创新与科技发展阶段的关系特性
随着“大科学”时代合作研究、合作创新趋势的日益凸显,大学R&D活动的协同合作研究逐渐取代了以往的个人研究形式,研究内容也由原来主要偏重基础研究转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者兼顾的综合化趋势。本研究中的课题制R&D项目合作是大学科研人员广泛采用的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各类科研合作活动,他们以课题制为其具体运行和操作规制。通过分析课题制这一显性制度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如何影响和塑造个体与组织的合作行为,以及行为如何反过来改变和修正已有的制度,从而影响科研合作的有效性。
哈耶克(Friedrich A.Hayek)在其最后一本著作《致命的自负》开篇就说:“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哈耶克的论断明确了合作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探讨大学科研合作的概念,首先应理解合作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合作”的解释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牛津大词典》有关“合作”之义的词条解释综合起来有两条:一是为分享某一结果共同工作或行动。二是为某一特殊目的而与他人一起做事。合作的意义极为宽泛,解释也自然多种多样,要给合作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恐怕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们只能对合作的意义边界进行适当限定。
本研究中讨论的科研合作聚焦于大学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学者之间为达到知识生产、知识创造和知识运用的共同目的,以及为实现各自的科学研究目标而进行的协同互助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大学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难度较高、复杂性强、以脑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特殊的知识生产活动,它需要科学工作者之间不仅在智力上相互切磋、互补互助,而且在思想上彼此交流、相互促进,在科学劳动中形成最佳的科学合作结构,共同提高学术水平,推动科学的发展。[44]
高校科研合作既不同于企业的科研合作,也与独立科研院所的研发活动有差异。第一,大学拥有完整的学科群,有利于合作研究所需要的学科资源和人力资源,从而有利于形成新的学科体系和交叉学科体系,为新的科学合作奠定基础;第二,大学科研仍然以基础研究为主,以生产公共知识的非功利性科研劳动为特征,在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熏陶下的科研工作者更容易形成相同的价值认同和共享的心智模式,比较有利于达成共识而形成大学内部的科研合作,这种合作过程可能相对单纯和顺利,如果与企业合作可能存在因大学与企业各自理念和文化不同产生的合作困境;第三,大学科学家群体担任着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双重使命,科研合作常常是学生参与的师生共同劳动的过程,不仅进行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还是大学教育功能的实现途径,师生合作成为大学科研合作的重要特色;第四,大学拥有强势的双重权力结构模式,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同时发挥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这是大学独特的权力体系,如果两者能相互制衡、相得益彰,对科研合作可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将会阻碍合作的顺利实现;第五,学科分化、综合与交叉的发展趋势要求大学科学家群体在自由流动、频繁交流、自由组合的氛围中从事科学研究,但现行的大学按院系进行人事管理的制度严重制约了学科交叉和跨学科的科研合作,这是实现大学跨学科合作最根本的障碍。
(二)制度效应与科研合作效应
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研究大学科研合作效应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这是因为新制度主义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制度效应的观点。由于大学科研合作的实践活动本身就蕴含着制度安排,合作效应也就直接表征为一种制度效应。第一,任何制度的产生与演进都必然涉及该制度中的人,即制度相关者。新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对制度相关者行为的影响,也就是制度如何影响个人行为[45]。而科学研究中形形色色的合作实践都是在制度与个人行为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中产生和发展的,科研合作的延续自始至终都是制度与制度相关者的互动过程,合作效应实际上表现为合作制度与合作参与者的相互影响程度和影响效果。可见,合作的内在本质特征恰好与新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吻合。第二,要研究“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人行为”这一新制度主义的核心问题,其逻辑上必然存在的前提假设是“制度对个人行为有影响,二者存在互动关系”,这本身就是在印证隐含着的制度效应原则,即只有当一个制度是有效的它才有可能影响人的行为,由此看来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实际上隐含着对制度效应的预设性承认。第三,制度效应一般关注和考量制度运行过程的最终结果,而任何制度的运行过程都不可能撇开制度相关者的行为而独立存在,正如合作过程不可能没有合作主体的行为参与一样。因此,制度效应的实质不仅仅与制度产生的实际结果或效果有关,制度效应更关注制度与制度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受个体认知、群体共识以及文化传统等制度化因素影响。冯务中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其实就是某种特定的制度对人的行为发生现实影响力的效力,表达的就是制度效应与制度主体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大学科研合作是否产生效应,要看合作活动对合作参与人的行为影响是否产生效力。当然,制度在一般情形下都会或多或少对人的行为发生一定的现实影响,但这种影响的“效力有强有弱、性质有正有负、形态有隐有显、状态有动有静。完全不对人的行为发生现实影响的制度几乎没有,因为它要么根本就不会产生,要么很快就会消失或者变迁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制度”[46]。这样表述似乎削弱了我们探讨制度效应的必要性,其实不然。制度效应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揭示出制度效应发挥的程度以及制度效应产生的层面和所属的类型,更难以判断是何种因素促成了制度效应的形成。本书的研究宗旨在于通过对大学科研合作制度中的典型案例及相关社会事实的剖析,揭示科研合作过程中制度与合作参与人行为之间的有效互动关系,寻找影响科研合作效应的制度化动因。显然,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将科研合作效应分析聚焦于制度效应探索,即科研合作效应某种程度上通过制度效应得以实现。制度效应是否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制度是否健全,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主体的行动观念、行动方式甚至行动惯例,一旦作为制度的科研合作得到了制度相关者的广泛遵从,便会产生不同阶段性、不同类型和效力的社会影响力,科研合作的实际效应便得以充分显现。一方面,科研合作的行动者受制于合作过程所运行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行动者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行动才能保证自己所处制度环境的健康运行。科研合作效应通过制度效应得以体现,并在制度逻辑和行动者逻辑的相伴起舞中得以实现。
二 协同创新及其制度效应
(一)协同创新
协同的概念源自美国著名战略管理家H.伊戈尔·安索夫,1965年他在研究企业多元化管理问题时,在其著作《公司战略》中首次强调了协同的重要性,只是他当时的协同概念主要是描述企业组织内各事业部间的关系。但协同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受到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应有关注。直到近几年,理论界才对协同效应的研究再度重视,并把协同思想引入科技创新过程。事实上,协同创新已不仅仅限于企业之间,在任何创新主体之间都存在协同创新。协同,是指系统中诸多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是系统整体性、相关性的内在表现。[47]合作与协同是创新主体间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有机互补的根本途径。大合作才有大力量,大协同才会出大成果,这已被大量的科研创新团队及其协同创新成果所证实。
“协同”与“创新”是两个关系密切的概念,将二者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名词“协同创新”来使用,并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应用和备受重视,这其中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自从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创新”这一经济学概念,关于创新的研究就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而不断普及,人们对创新模式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世纪60年代以前,单一的“技术驱动”模式代表了当时科技发展创新模式的主流;从60年代至70年代早期,“需求拉动”是典型的创新模式;70年代至80年代,在综合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技术与市场耦合互动”模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80年代中期,创新的集成模式问世并得以迅速发展;到了90年代以后,科技创新向着以系统集成和网络化为特征的新一代创新过程转变,包括在技术、组织、制度、管理、生产要素等方面的集成于网络化[48],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在技术及非技术要素方面的协同合作更加紧密、更加流畅,这就意味着科技创新正走向相互融合与协同发展的趋势。“协同创新”是指创新资源和要素有效汇聚,通过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而实现深度合作。协同创新是协作各方以其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为前提,参与方通过各自能力的优势互补,力图与各自需求相适应的合作期望上达成一致。
(二)协同效应
所谓“效应”,是指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产生影响和作用的实际效果,常常包括积极的促进作用效果和消极的阻碍作用效果。“效果”的大小往往通过“意义”和“价值”的大小来体现,如果一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正面意义和价值,这种效果就是“正效应”或“正价值”,反之则是“负效应”或“负价值”。通常情况下,尤其从学术意义上探讨一事物的“效应”,主要是对其“正效果”或“正价值”进行挖掘和探究,“正效果”或“正价值”能对事物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当科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对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正效果”或“正价值”,它就具有大学科研协同创新的效应,反之就是“负效应”或“负价值”。谈到效应与价值人们必然想到衡量它们的方法,尤其离不开数量统计与分析的方法。科研协同效应可以用数量统计的方法来衡量吗?不可否认,科学认识的进步与量化方法的进展不可分割,我们对科研协同创新效应的认识自然也离不开量化研究方法,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是本研究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但是如果“出现像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Sorokin)所说的 ‘数量分析迷信’,亦即一种使任何质的概念化为乌有的单纯量的观点时”,量化方法就变成了一种倒退[49]。大学科研协同创新效应涉及多层次、多领域的影响因素,量化效应可以帮助我们对其中诸如科研绩效、科研效率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对影响因素形成的内在动因及其外在条件的作用机理等内外制度环境的剖析,量化方法不论是从研究科研合作问题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是非常有限的,还必须大量采用联系的、比较的以及归纳和演绎的方法进行阐释和分析。尽管“效应”遵循的是管理主义的“结果为本”的理念,但在遵循结果导向的同时还必须注重“效应”的条件基础和过程效果,只有对大学科研协同创新进行“全程式”关注,影响“效应”的各种因素才会得以充分显现。
实践活动的“效应”是通过特定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属性来体现的,价值是其核心元素。换言之,合作与协同的价值产生于科研活动客体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与合作主体之间关系的统一性之中,也就是合作行为客体要满足合作主体的需要,因此,合作客体的价值属性便成为衡量协同“效应”的重要尺度。价值属性就其根本意义而言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而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非稳定性特征,因而客体满足主体的价值属性也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价值属性也包括精神价值属性。由于价值属性表现形式的多重性和非稳定性特征,在不同领域、从不同角度,人们理解“效应”的具体标准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也产生了与“效应”一词的近似概念和表达形式如“效率”、“效益”、“实效”、“效能”等,它们大都含有比较浓厚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与获利效果的含义。本研究的宗旨是解读科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过程特性和制度特性,从个体精神价值和科学内在规律出发,尽可能深刻地揭示大学科研协同效应的本质特性,为大学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理论参考。选择“效应”一词能够针对性地体现本研究的意义表达,避免因使用其他概念可能造成的过于浓厚的“经济学”效应和语义上的狭隘性。新制度主义的制度观认为,任何合作都是一种制度安排。如果把每个合作的个体和组织比作运动员,科研合作活动比作比赛,那么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制定了比赛规则,安排了比赛场所,执行比赛仲裁,最终是为了确保科研合作这场比赛能顺利进行。各种维度和视角的分析都离不开制度这个“比赛规则”的规范、规制和文化渗透,离开制度去分析科研合作效应只会是“隔靴搔痒”,难以辨识其“庐山真面目”。
三 协同学与协同创新研究
国外学者们对于协同创新领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协同创新的本质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20世纪60—70年代,联邦德国著名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aken H., 1977)[50]教授在研究激光的进程中创立了一门系统科学理论——协同学(Synergetics),它主要研究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基本规律和特征。1977年《协同学导论》的出版,标志着协同学的正式成立。哈肯指出,协同学是一门研究系统构成的横断学科,它“研究系统中子系统之间是怎样合作以产生宏观的空间结构、时间结构或功能结构的”,“尤其要集中研究以自组织形式出现的那类结构,从而寻找与子系统性质无关的支配着自组织过程的一般原理”。哈肯在其论著中,主要运用“synergy”来表达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合作的内在特点(Haken, 1993)。而最早明确提出协同概念的却是美国学者伊戈尔·安索夫(H.Igor.Ansoff)[51],在其1965年出版的《公司战略》一书中,安索夫研充了多个企业之间以资源共享为基础的互惠共生关系,认为这种使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就称为协同,并且强调企业协同的核心也是价值创造,因此,跨国公司和联合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各子公司间的协同(Ansoff, 1987)。
鉴于协同学在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协同创新现象,并从各个层面研究协同创新的深刻含义及其影响因素。目前学术界比较倾向于认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中心(MIT Sloan's Center for Collective Intelligence)著名学者彼得·葛罗(Peter A.Gloor)最早提出了协同创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的具体定义,即“由自我激励的人员所组成的网络小组形成集体愿景,借助网络交流思路、信息及工作状况,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Gloor, 2006)。此外,美国学者亨利·埃兹科威茨(Henry Etzkowitz)[52]提出了大学科研协同发展与产业和政府有着密切关联(Etzkowuz, 2008),他认为大学、产业、政府之间存在三位一体的有机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独特的优势开展协同创新,不仅是支撑区域发展的有效方式,而且有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他还指出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大学除了教学和研究之外的“第三使命”(The Third Mission),从创新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过渡是未来大学的发展方向。
四 从“合作研究”到“协同创新”
《现代汉语词典》对“合作”一词的解释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而英文中与“合作”对应的词至少有三个:cooperate, collaborate, coordinate等。cooperate 强调主动积极的帮助(active help)或进行有序分享(orderly sharing),以及为共同利益一起工作;collaborate与cooperate意义非常相近,强调为了达到共同目标(common goal)而一起工作;coordinate 的合作意义更注重相匹配(match)、围绕轴心(ax-is)、同步(synchronize)的工作。可见“合作”的含义极为宽泛,很难有一个确切定义。“协同”的定义一般包含两类:一类解释(如百度百科),“协同”表示协和、同步、和谐、协调、协作、合作,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另一类解释则认为“协同”(synergy)属于协同学(Synergetics)的基本范畴,根据德国科学家哈肯提出的系统协同学思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普遍存在有序和无序现象,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无序就是混沌,有序就是协同。也就是说,协同意味着系统中各子系统(要素)能很好配合、联动,将多种力量集聚成一个总力量,形成大大超越原各自功能总和的新功能。
因此,“协同”与“合作”既有关联,又有各自不同的内涵。首先,二者都有相互配合、共同工作、联合完成某一任务之意,但在系统复杂性程度上,“合作”的系统运行既可以相对复杂,也可能相对简单,即参与主体可多可少,联合完成任务的难度可高可低,而协同往往需要多主体参与联合完成规模大、难度高的项目和计划。其次,二者都具有达成更高目标的共识,合作的各方在合作前对合作后可能达成的价值或利润具有可预期判断,更多是基于个体目标的互利共赢;而协同的目标更加高远,因而难以事先精确预测,协同更重视系统的整体性、战略性和新的增长点,是基于整体效应的跨界增长。最后,合作是协同的基础,缺乏足够深度和广度的合作不可能实现协同,协同是合作主体之间更紧密、更深层次的关联与交互。
显然,“合作”与“协同”存在着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结合近几年的课题调查和研究,我们将“合作研究”与“协同创新”既关联又有差异的关系归纳为:(1)合作研究是协同创新的基础,协同创新需要高水平、深层次合作研究做支撑;(2)协同创新包含合作研究,协同创新是规模更大、关联更密切、系统更复杂的合作研究;(3)合作研究更具自主性,协同创新更具整体性、战略性和控制性;(4)合作研究基于可预期目标的达成,产生各自更高的利润和价值;协同创新重在创造共享的、新的跨界增长点;(5)合作研究依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更依赖战略重组与技术革新;(6)协同创新需站在道德制高点,可能为了整体利益和新的增长点牺牲局部利益;合作研究重视强强联合为各主体带来1+1>2之共赢。教育部自1989年开始每年评选的“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步奖”,在前十年的评选结果中,发现90%以上获奖项目均由单个学校组建的科研团队进行合作研究的,从2009年以后逐渐显示多家高校联合申报以及高校与其他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报的情况不断增多,大学科技创新正悄然进行着从“合作研究”到“协同创新”的转变与升华。
五 新制度主义理论基础
自从制度分析的两个重要代表人物马奇(J.M.March)和奥尔森(J.P.Olsen)于1984年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以来,新制度主义在二十多年的演化发展中受到多个领域的广泛关注并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中迅速崛起,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热门词汇和常用标签。尽管如此,新制度主义仍然是一个相对新颖、流派繁杂、内容涉及面广而缺乏统一界定的概念,跨学科和多样性是新制度主义的重要特征。因此,用新制度主义理论这把好用的“瑞士军刀”剖析大学科研合作制度及其效应,至少必须首先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对“制度”的内涵和边界予以准确界定,这是整个研究展开的前提;二是从新制度主义各大流派中选择一种适切的理论视角,并解释这种理论视角对本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一)制度分析的三维框架
制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含义一直非常宽泛,而且在日常生活和不同语境中经常被赋予政治、组织和口语习惯上的含义[53],这些含义常常是不言自明和不需要解释的。之所以要将制度这一看似普通又广泛使用的概念特别加以界定,是因为从大量涉及制度研究的多学科文献阅读中发现,我们对制度的理解往往存在两大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中西方语言差异造成的“语义学障碍”,即中文“制度”与英文institution在意义和话语范围上存在语义不能完全对接的问题,这给我们分析英文文献、了解西方学者的观点和分享他们的研究成果带来一定困惑。中国传统文化的许多经典巨著如《礼记》、《周易本义》等对“制度”的描述基本圈定在“创立能够体现出一种和谐的秩序的规则”[54]的框架内,现代汉语词典和日常语境对“制度”的一般解释和理解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或“已制定的法律、惯例和实践”等。中文的“制度”从古到今强调规则、规制和约束的偏多。而英文的institution则是一个远比中文的“制度”含义更宽泛的概念[55],除了因一词多义特点引申而出的诸如“机构”、 “组织”等含义外,institution 在“制度”方面的词义涵盖了中文的“习惯”、“习俗”、“风俗”、“惯例”、“法律”、“制度”、“建制”等义,因此将institution仅翻译为“制度”或将中文的“制度”去对应英文的institution是极不对等和失之偏颇的,尤其从学术角度讨论“制度”时,对其进行相应的界定非常必要。
第二个难题是不同学科、学派对“制度”一词的不同理解和阐释导致我们对“制度”理解的不确定感和模糊感。制度的本质是提供人类行为及交往互动关系的规则体系,它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和变革。日本比较制度理论大师青木昌彦曾说:“给诸如 ‘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56]对于制度这一科学范式或概念术语,不同学科、流派和学者对其理解迥然不同,即使在同一学科甚至同一流派中也是如此,如经济学对制度范式的研究已经有一百多年,但经济学家心目中的制度从来就没有达成过共识[57],他们从来都是将制度运用到自己的研究领域并对它赋予“自己”的意义,这些将制度作为其理论“内核”又具有“自己”的意义的学说,不仅有它们的边界和“保护带”,而且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分析观。
较早对制度下一般性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巨匠凡勃伦(Thorstein B.Veblen),他在1899年出版的《有闲阶级论》一书中给制度下的定义是:“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58]诺斯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即“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人为设计或规定的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的规则(规范和习俗)。[59]肖特(Schotter)等人则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其中包括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 Game Approach)两大主要博弈均衡制度观。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而不需要人为设计,强调惯例形成要与参与人的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个人特征的发展共同演化。重复博弈论代表人物格雷夫(Greif)认为,在博弈论框架下,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改变参与人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60]。康芒斯(J.R.Commons)对制度的理解是:“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61]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或者说集体控制采取一种禁例的方式,禁止某些行为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康芒斯通过对不同语言表达形式的描述来具体分析这种控制规则对个人行动的影响作用,他说:“集体行动表现在那些助动词上……他 ‘能’或者 ‘不能’,因为集体行动会或者不会帮助他。他 ‘必须这样’或者 ‘必须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会强迫他。他 ‘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准许他并且保护他。他 ‘不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阻止他。”[62]康芒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集体行动的控制力量对个人行动产生的无所不在约束力和影响力。
基于对制度理解可能存在的混杂性和边界不清,在中外众多学者对制度所做的各种定义中,本研究倾向于采用美国学者斯科特(Scott)对制度所做的“三维度”界定,即认为制度是由管制(regulative)、规范(normative)及文化—认知(culture-Cognitive)的结构和行动所组成,它们是支撑制度的三大“支柱”(pillars of institution)[63],为社会行为提供秩序、稳定性和意义。制度被多种载体——文化、亚文化、习俗、惯例等所承载和传递,它们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的多个层次和多个渠道进行运作[64]。这种界定为制度分析设定了一个全面而客观的分析框架,即制度约束和限制行为选择(规制)、引导行为偏好(规范)、影响意义建构(文化—认知)。规则规制、习俗规范、文化—认知是我们用“制度”这把“瑞士军刀”剖析科研合作制度及其效应时跳不出的“思维铁三角”。因此,这里的“制度”,其本质是个体或组织行为在以上所说的三个维度上相互维系、相互制约的“三足鼎立”均衡合作状态:
(1)制度首先是一种规制系统,在行动主体理性追逐利益的过程中,随着利益冲突的出现,规则和法律就必然产生,以规制系统为载体的制度应运而生。
(2)制度还是一种规范系统,规范的意义在于现代社会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秩序化为重要前提,伦理、道德和信仰等社会认知对人的内在化约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这意味着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就不能完全以追逐个人利益为其行动宗旨,人必须根据自己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地位、身份等角色意识,按照他人的心理预期和自己内在化的行为标准和道德准则做人行事,这是人们长期以来自觉、自愿形成的规范。
(3)制度还是一种认知系统,这一观点被看作制度概念的新拓展,制度不仅是一些规章、规范和法律的集合,制度还是人们的价值观、信念、心智模式等认知元素的组合,认知系统的制度功能在于通过控制人的观念来控制人的行为,这是新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在制度概念上的主要分野。本研究讨论的“制度”就是在紧扣这三大主题的前提下,对大学科研合作主体及其行为展开深入剖析。
(二)制度分析的双重逻辑
尽管对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划分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如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但学术界比较认可的经典划分还是三分法,原因是1996年霍尔(P.Hall)和泰勒(R.Taylor)在英国的《政治学研究》杂志共同发表了《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学派》一文,其内容随后被大量的新制度学派研究者引用,三分法逐渐受到广泛的认同。三分法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三大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和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三个流派在解释制度的形成、制度如何塑造行为以及如何变迁等问题上各有自己不同的理论假设和分析路径,但霍尔和泰勒的研究表明,新制度主义实际上存在两种基本的研究取向:算计取向(calculate approach)和文化取向(culture approach)。算计取向是理性选择主义的理论主张,文化取向则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观点,而历史制度主义采取的是不偏不倚的相对折中态度[65]。两种取向所依据的人性假设和遵循的行为逻辑完全不同,算计取向遵循的是经济人假设和“后果逻辑” (logic of consequence),文化取向则信奉社会人假设和“适当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66]。
具体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遵循的是效用最大化逻辑,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制度相关人行动的主要驱动力,不仅如此,理性选择主义者还假设,制度相关者的行为都是一种有限的理性人选择,他们在既定的条件和约束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行动目的。在理性选择主义者看来,制度是作为“游戏规则”形塑着制度相关者的行为,但制度相关者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制度的约束,他们总是能对制度化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做出理性的反映。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相关人对制度的遵守动机很大程度上是算计的结果,而不是基于道德或者规范上的原因[67]。新制度主义的另一流派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点认为,组织发生同质化过程的动力不再主要来自韦伯所指的竞争和效率需求,而主要来自特定组织场域内的合法性压力[68]。社会学制度主义流派将制度界定为一种最为广泛的含义,即制度不仅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包括为人类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制度之所以能够影响、制约甚至决定行为的方式,是因为它为特定社会化过程中的角色提供了某种内在化的“行为规范”和认知模板。因此,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扩展和延续,甚至制度会出现大量的趋同化现象,并不因为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理性人的算计驱动,而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制度能够适应特定的文化背景,能够在某种文化背景和组织场域中体现出合法性[69]。
斯科特(Scott)说,不同的制度要素体现不同的机制和逻辑[70],站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立场看问题,科研合作行为所表征的是一种制度体系和制度安排,其制度要素的构成如合作主体的价值观、文化认同、行为偏好、经济环境、社会规范等,既体现了算计取向的制度逻辑,又包含了文化取向的制度逻辑,是一种充满双重逻辑的制度体系和制度安排。大学的科研协同创新制度与企业的科技协同创新制度相比,大学更注重文化取向的逻辑演进,这是大学组织与企业组织运行中最大的制度本质差异。本研究采用新制度主义的两个主要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将两者的观点进行整合与融贯,正是根据大学科研合作的制度要素特征所体现的双重逻辑要求而做出的选择,目的在于既能透视科研合作理性选择的算计取向之制度本源,又能挖掘其文化—认知层面的制度“内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用社会与文化(so-cio-cultural)的分析视角(社会学制度主义)进行大学研究和教育研究,这已经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未来几十年最具发展潜力和最激动人心的研究方向”[71],这表明本研究的理论选择和问题探讨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理论的重要性在于赋予事实以意义[72],理论不是一个被置于“真空”的东西,理论与研究的所有内容之间都有着一种相互对话、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关系。当事实被置于适切的理论分析中,事实在理论的万花筒中成为精彩而有意义的图案,有棱有角、条理清晰、异彩纷呈,并且更加具有系统性和深刻性;另外,在理论赋予事实以意义的同时,理论也因寻找到新的事实依据而得到丰富和发展。理论的磨盘需要放置经验的谷粒,缺乏经验知识的谷粒,理论的磨盘只能自己空转,谷粒无法成为米粒,磨盘也失去其自身的价值。研究的真正价值在于理论与事实的相互建构。
本研究选择新制度主义理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根本原因在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在分析视角上与大学科研合作制度及其效应研究具有内在的制度关联性,即新制度主义理论与大学科研协同创新制度及其效应的社会事实之间能够实现有意义的相互建构,这是因为:首先,大学科研协同与合作本身表现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作为人类的一种行为选择必然受到规范、规则、习俗、惯例和价值的影响,这些构成了制度的基本要素并形成制度分析的一个层次。在奥斯特洛姆制度分析的IAD模式中[73],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反馈效应,也就是说对人类行为任何一个层次的分析都可以采用制度分析。其次,协同与合作可以通过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三个维度体现,即大学科研创新的规制体系、规范体系和文化—认知体系,分析它们如何影响合作主体的行为,从而影响科研协同与合作的效应。同时,对每一个维度的分析还可以分别通过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两个流派的不同理论进行剖析。理论的“导航”作用有助于我们将经验世界的问题困惑与理性世界的行动策略联系起来,最终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正是通过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交桥”式的融贯延伸和立体搭建,理论与社会事实在反复“碾磨”中实现相互建构。
六 协同创新的制度分析框架
(一)理论视角
“问题”是激活思维和启迪认识的动力源泉,它规定了思维的方向并控制着思维的全过程。本书研究的主题是:大学科研协同创新的制度逻辑,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化建构提高大学科研协同创新效应,协同与合作是如何通过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得以实现的。“制度”是研究的切入点,沿着切口方向行走的路径选择必须依赖适切的理论支撑。在新制度主义建构的理论大厦中,除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三分法”可以作为制度分析的不同理论视角,美国学者威廉姆·罗伯特·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根据新制度主义几大流派的主要思想和观点,提出“结构”(structure)和“行动者”(agents)是制度研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不同路径选择,前者构成的是“结构为中心”(structure-centered)的分析视角,后者是“行动者为中心”(agency-centered)的分析视角。[74]“结构为中心”的视角认为,行动者受其行为所构成的社会结构的影响,制度化的过程就是行动者不断被制度结构建构和解构的过程;“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强调制度结构既产生于制度行动者的个人选择,又反过来影响制度行动者的个人选择。一切制度都以个体行动者的行为偏好和选择为中心,由具有目标和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动者的行为所创造。本研究认为,制度化过程是一个系统化建构过程,它既需要以“结构为中心”的理念为指导,也离不开“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方法,同时还要关注制度环境,因为行动者的行动时时刻刻都受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作为一个完整制度体系的建构,需要用多维视角对其中的各类现象和问题进行具体探析。在克拉克教授的两种分析视角影响和启发下,本研究采用“结构—环境—行动者”的视角来研究和探讨高校科研合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并试图为建立有效的大学科研合作制度提供有意义的理论支持。
“结构—环境—行动者”的视角就是围绕行动者和制度结构、制度环境进行制度分析和制度建构的方法,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既代表相对静态的组织结构和正式制度,也包含动态演进的组织规范、习俗惯例和治理结构。制度结构就是制度存在的一切要素的总和,行动者与制度结构的结合与互动形成的场域就是制度环境,这种互动关系构成了“一种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75]即制度化场域。制度化场域是围绕影响某一特定组织目标和利益的问题而形成的,问题的性质和类型决定了场域的性质和类型。每一个场域都有自己独特的治理结构,都由公共的或私人的行动者构成,他们通过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相互结合,来控制场域中各种行动者的行动[76]。“结构—环境—行动者”的分析视角强调制度化的过程是行动者与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互动的过程。
“结构—环境—行动者”的分析视角有助于深入挖掘高校科研合作制度及其效应的内涵。大多数研究者采用从合作结果和效果中分析合作效应的方法,这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分析方法,它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往往容易陷入经济人假设的分析怪圈。以“结构—环境—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分析路径更关注制度的运行过程,并强调制度行动者与制度结构和环境的协同互动,这种协同互动不仅能给行动者创造身份、塑造职业轨迹、提供行为许可或禁止,而且能为行动者在复杂的工作中为避免失误提供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一切正是制度发挥功能和效应的原因所在。
“结构—环境—行动者”的分析视角,能够满足中国高校目前正在努力实现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实践需要。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想结合具体实践和案例,分析高校科研合作制度的演进过程,建构高校科研合作制度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由于理论始终是为实践服务的,我国高等教育正面临巨大变革,高校科研发展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对原有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行动者—环境—结构”分析视角抓住了制度分析的三大核心要素,它们同时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分析的重要内容,这种分析视角可以补充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某些不足。
(二)分析框架
在新制度主义理论基础上建构的“结构—环境—行动者”分析视角,是进行大学科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建构和效应分析的基本立足点。本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假设是:
——科研协同创新制度的建立是大学实现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大学科研协同创新的效应产生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
——制度化过程是在行动者所处的特定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中形成的;
——大学科研行动者的行动是动机驱动和价值驱动的;
——制度化过程是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过程,大学科研行动者与制度结构和环境的互动产生制度的政策规制功能、规范约束功能和文化—认知功能;
——制度与合作是两个互为前提、相互建构的要素,制度化的过程就是在合作中建立制度、在制度中促进合作的过程。
沿着这样的思路进一步拓展研究内容,可以找到一个清晰的分析路线:即行动者—行动互动—制度协同—目标实现。路线的起点是行动者,即大学科研工作者、管理者、相关政策制定者等与科研协同创新有关的所有行动者;终点是要达到的目标,即大学科研协同创新要实现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从起点到终点的中间过程就是科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化实现过程,这一过程的运行机理是“单位行动”向“集体行动”转化的过程。而个体的“单位行动”必然涉及动机和价值取向,正如帕森斯的行动理论分析所言,每一个行动者的基本方向都是价值观和动机的结合。大学科研合作与协同过程中,当各种具有不同动机和价值取向的行动者相互参与和彼此互动,就会逐渐产生规则和约定,并维持互动模式,这就是制度化的过程[77],也是科研合作与协同效应产生的过程。通过对高校课题制实施情况的分析,结合典型案例的研究,本研究认为,科研协同创新是否能产生积极的效应,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制度的合法性。制度的合法性是行动者与广泛的文化结构和规范体系相结合的程度,这种结合赋予科研行动者一种具有正当性的规范尊严和文化信任。因此,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整合与文化牵引是高校科研协同创新合法性制度建构的核心。大学科研协同创新效应的形成关键是:促进行动者与制度结构和环境相互渗透的行动互动达到一种系统均衡状态,这主要取决于对行动者的互动进行两方面的制度协同:一是将“单位行动”的动机系统转化为规范系统,实现规范协同;二是将“单位行动”的价值观系统转化为文化系统,实现文化牵引,并据此形成了如图1.2所示的分析框架:
图1.2 本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