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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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4.5.1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宜包括炸药探测系统、液态危险品探测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常规武器和金属探测系统、X射线检查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可分为便携式系统和固定式系统。

4.5.2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探测出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物品目录》所列的危险物品。

2 当检查、探测到危险物品时,应能实现报警和数据记录。

3 宜进行联网工作,建立网络支持下的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宜具有危险物质飘散跟踪功能,能追踪判断危险物质扩散的影响范围和后果。

4 应具有有线或无线传输功能,应将数据、告警信号和方位、设备状态等信息传输至安防集成平台。

4.5.3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传感器宜设置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通风井内、车站乘客人流集中的通道等部位;

2)炸药探测仪、液态危险品探测仪、常规武器和金属探测仪、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设置于车站乘客进站通道等部位。

2 系统不应对人体或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爆爆炸物或引燃易燃气体,不应引发次生灾害。

3 应具备网络化系统设计,所有探测器、检测仪应与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联网。

4 在系统产生告警信号时,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视觉复核。

5 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6 便携式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不应使用带放射性同位素的装置。

7 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随时为X射线检查系统等设备进行射线泄漏检测。

8 应对安检人员进行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