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异同:人类学视域下的整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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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与整合

鉴于在摩尔人社会当中,“黑摩尔人”即奴隶以及被释放的奴隶(“哈拉廷”),经常遭遇严重的社会化剥离和羞辱,其形式为社会歧视和经济歧视,于是他们与主人的社会产生了强烈认同的动机这一问题就被提出。毛里塔尼亚的奴隶制实践,以及年深日久的关于废除奴隶制的持续争论表明,实际上奴隶并没有有机地融入主人的社会,这与Miers和Kopytoff的观点相反(Miers & Kopytoff,1977)。由蓄奴而来的不同依附形式以及亲属关系并非浑然天成。更多的是,奴隶在通往强有力地融入自由民共同体的道路上所取得的成功,从根本上根植于他们自身的整合能力。其结果是,奴隶的策略是基于在各社会领域里搭建桥梁,让自由民与受奴役者之间的可持续社会联结成为可能。男女主人对于这些努力所做出的反应也是暧昧的。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看到奴隶的处境得以改善。然而,在增加奴隶的行动自由以及带着尊重对待奴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还经常与一些条件绑在一起,而后者很容易消逝。如果一位蓄奴者死了,他的继承人变成了其奴隶的主人,那他对待这些奴隶的方式并不受限于其前任的做法(这一事实对于所涉的奴隶来说,可能有益处,也可能有坏处)。对于那些感觉自己对奴隶有责任的主人来说,这一处境便制造了问题。他们的后代热衷于拥有尽可能多的奴隶,这与他们自己对于奴隶的责任相抵触。

直到今天,这仍然是冲突的生发点。奴隶把自己当成“被释放的奴隶”,说主人生前曾经对自己有释放的口头承诺,但是蓄奴者遗产的继承者则对此予以否认。为了避免这一显而易见的两难处境,一些蓄奴者使用法律手段。他们声明自己的奴隶是hubs,也就是说,他们把自己的奴隶转到某一基金会的名下,其构成部分具有不可分性质,因而不能被共同继承人转卖。其结果是,不能像从前依照伊斯兰教法形成的习惯那样,把奴隶共同体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作为遗产分给各位继承人。

奴隶有可能被其主人正式释放,因此获得“被释放的奴隶”的身份,对于那些认为奴隶有可能融入摩尔人社会的论点,这是最强有力的理由。的确,《古兰经》力主将奴隶释放,并将这一行为与对蓄奴者的益处相连——蓄奴者会因此消罪,同时也在总体上展示了他们的慈善(参见Lewis,1990:6)。尽管有这样的激励,在20世纪初法国开始将毛里塔尼亚殖民化之时,被释放的奴隶数量还是非常少。在1910年前后,在阿达拉尔(Adrar)地区的依附性人口当中,“被释放的奴隶”的比例大约是1%~2%;不过,到20世纪50年代,这个比例达到了50%(McDougall,1988:378,Note 26)。奴隶获得释放的机会在20世纪得到显著改善,而且男性比女性更容易从中受益,然而成为“被释放的奴隶”并不意味着这些前奴隶获得的身份与生为自由人的那些人可相提并论。尽管“被释放的奴隶”与先前的主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参与部落的集体支付,拥有财产和家庭的权利),但是在社会上仍然地位低下。作为从前的奴隶,他们的血统无法追溯到部落成员,只能追溯到奴隶身上。

正是“被释放的奴隶”(“哈拉廷”)这一身份的含糊性,使得该词成为“前奴隶在摩尔人社会中的位置”这场争论的焦点。“哈拉廷”如今被用来委婉地指称全部的依附层(不管他们是否已经被正式释放),因此,其重点是曾经为奴隶这一事实。反过来,“哈拉廷”群体当中也有很多说法否认这一身份与曾经为奴有关联,声称其祖先是独立而自由的人。考虑到存在着相比之下有人身独立,亦被称为“哈拉廷”的群体,有若干证据表明,这样的断言有其真实的内核(Ba,1932:118f.,Note 1)。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哈拉廷”一词并非如近期所说的那样,一直都是明确无误地指“被释放的奴隶”(Ould Hamidoun,1952:49),后者是主人和奴隶的自我描述以及他人描述的话语形式所带来的结果。[29]“哈拉廷”们一点也不抵触把摩尔人社会描写为黑-白二元对立的格局,而是通过自己已经被释放或者自己有着“哈拉廷”血统来断言,他们自身与奴隶之间的差异性。对这种消除等级序列的形式进行的抗议,强调自由与非自由的分界线依然存在于奴隶和“哈拉廷”之间,而不是在自由人和奴隶之间。对“哈拉廷”一词的宽泛使用、那些未被正式释放的奴隶也声称自己为“哈拉廷”,这些情况最终稀释了那些“真正的”“哈拉廷”往往是通过千辛万苦而赢得的社会声望——在今天,这种身份经常是花钱买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