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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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一、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引起行政处罚的原因、情节十分简单明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相对简要的手续和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即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向被处罚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进行处罚的资格,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说明对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的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作出解答。

3.作出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给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还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出具罚款收据。

4.告知诉权。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处罚决定由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对行政违法行为除了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一)受理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来源,按照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明确一名主办执法人员。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决定不予立案。

(二)调查取证

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制作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必要时进行检查。

(三)审查

调查完成后,由主办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报审。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处罚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撤销立案;对于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权限的,或者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处理。

(四)处罚事前告知及听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于2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改变原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审查。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七)执行

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的行政活动。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