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治理理论的一项重大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任务的提出,实际上是基于一个极为重要但又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命题——人民自治。具体而言,“共同体”意味着成员之间主体地位平等、决策程序民主、资源配置公平、结果共享正义,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志着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将迈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的新局面。“人人有责”是意识层面的要求,需要政府转变观念,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的事情,应更多地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并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义务。“人人尽责”是行动层面的要求,需要政府给予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更多的信任支持,最大限度调动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运用智能化、大数据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尽责。“人人享有”是价值层面的要求,要突出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人人满意的价值取向,需要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服务相关制度,比如低保、养老、医疗等,同时,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平衡各方利益,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目标、新任务,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靠党建引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核心引领作用,通过建立更全面、更有效的党委、政府与社会力量凝聚合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横向联动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其次,就是要靠制度保障。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些重要安排和战略部署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后,还要靠执行落实。基层各街镇、社区是社会治理的主阵地,也是人民群众最能切身体验到美好生活的空间,需要政府下沉工作重心,综合运用治理手段,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