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实用英汉法律大词典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凡 例

一、编排

1.参照外国英文法律词典编法,本书按英文词语字母顺序编排,每个条目第一个字母大写。

2.本书对于复合词和名词词组均按词序排列,如果第一个单词相同,则按第二个单词的字母顺序排列。

二、条目

3.名词和专用语的缩写字母合并置于该英语条目后的括号之内,例如: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如此查用简便,缩小全书篇幅。

4.词意相同,但拼写不同的则放在括号之内,例如:Alluvio(alluvion),余则类推。

三、释文

5.一个单词具有名词、动词(包括及物和不及物动词)、形容词等多种词性,其释文分别列出,但在其前面标以I、II、III等罗马数字以示区别。

6.如果二个条目上下紧接着其释文又相同者,后一条释文略,而代之以“=”、“同上”或“参见”表示。

7.名词释文前所注的[复]表示为复数,但含有新意,例如:Amends 意为“赔偿;赔罪”。

8.本词典中“Contract”一词多译为“契约”,有时也译为“合同”“合约”;又如“Mortgage”有时译为“抵押”,有时译为“抵当”(李浩培教授认为后者译法更为贴切),因为作为担保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担保债权人;“Pledge和Pawn”译为“质”,因为作为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移转而只是占有移转于担保债权人;“Hypothecation”译为“抵押”至为精确,因为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都不移转,而只是给予担保债权人以取得占有的权利(详见剑桥大学出版社1936年出版的Roman Law and Common Law By Buckland & McNair一书)。再如,“estate”一词译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地产(权)”“土地”和“财产”等,上述几种释文,全书亦未予统一,用者自酌。

9.本词典中有些释文相异,但词义相同,可以通用,例如:“追诉、诉追”、“欺诈、诈欺”、“恢复、回复”、“反言、反悔”、“归还、返还”、“有体、有形”和“法官、推事”(“推事”一词,自明朝开始沿用至今)。对此,全文亦未予统一,用者自酌。

10.本词典中拉丁语和英语相杂者均划归英语条目。例如,“Act jure gestionis”“Act jure imperii”,等等。

11.本词典释文包括古汉语等不同释文都尽量列入以为查阅提供方便,例如: “Broker”译为:“经纪人,掮客,居间人,中间人”等等。

12.加注语法或使用方面的补充性说明,例如:[总称]、[用作单]、[B-](表示第一个字母要大写),余类推。

13.为查找便捷,加强《词典》的实用性,附于《词典》之末的常用缩写术语表,除国际上定则之外,均以每个词条单词的首字母大写进行简缩。例如,“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