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23】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链接点P14]
关键词 ①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②部分犯罪共同说 ③也可以是单向意思联络
考查点 1. “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客观违法阶层的特殊样态, 解决的是在客观违法层面, _____________①。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 二人具有连带性, 至于主观责任层面, 可以分别判断。
2. “共同”的判断。
“共同”达到的程度有三项指标: 第一, 客观行为是否相同; 第二,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 第三,触犯罪名是否相同。
(1) 完全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
(2) _______②: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不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 只要求一部分相同即可, 也即两人客观行为部分相同, 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 触犯罪名可以不同。就相同部分, 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 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只要求客观行为部分相同, 主观上对相同的行为有意思联络, 在此基础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在所不问;触犯罪名不要求相同。因此, 共同过失犯罪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考试官方观点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3. 共同故意。
(1) 行为人本人对结果有故意, 并认为“共犯人”对结果也有故意;
(2) 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能通过实行行为导致结果;
(3) 可以表现为双向意思联络, __________③。
4. 共同行为。
(1) 行为主体,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
注意点 ①自然人共同犯罪, 不要求自然人必须达到责任年龄;
②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 而不是各个成员的犯罪, 也不是单位与其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 行为属性:
共同行为既包括产生物理作用的行为, 也包括产生心理作用的行为。
(3) 行为时间:
共同行为既可以同时实施, 也可以先后实施,还可以中途参与。
5.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 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过失), 以及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故意+过失);
(2) 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一个对象, 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
(3) 间接正犯: 支配、操控他人,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
(4) 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 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人实施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过限行为, 其他不知情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此过限行为不承担共同故意责任;
(5) 事前无通谋行为,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
(6) 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
(7) 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其内部各自然人之间。